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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国际关系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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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11:1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际裁军问题 :《五国海军条约》1922年2月,签订《美、英、法、意、日五国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通称《五国海军条约》。条约规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舰总吨位的比例为5∶5∶3∶1.75∶1.75和它们的航空母舰总吨位比例。作为对日本的让步,规定了美、英、日要塞和基地维持原状。这个条约是第一个裁军协议。英国被迫承认美国与英国海军实力的平等地位。美、英达到了限制日本海军力量的目的。但是条约中规定了美、英、日要塞和基地维持原状,这使得一旦战争爆发英美在太平洋的属地唾手可得。
伦敦海军公约1930年 美、英、日、法、意在伦敦召开限制海军会议,英、美、日之间签署限制主力舰以外舰只吨位的协议。法意因争夺地中海霸权,相互角逐,未在协议上签字。935年12月至次年 3月召开第 2次伦敦限制海军军备会议。日本、意大利中途退出会议,英美法之间签订一项协议,规定每年通报造舰情报,协议有效期限为 5年,无限制军备的意义。
巴鲁克计划由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美国代表伯纳德•巴鲁克于1946年6月14日提出的一项计划,亦称为原子能管制计划。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原子能发展总署,作为国际原子能监督机构,管制原子能的发展和利用,甚至包括原料生产,任何利用裂变材料来发展原*子DAN的违反管制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该机构可以派遣代表到各国“观察”,以确保有效的管制;该机构不受大国一致原则的约束,联合国常任理事会无否决权;在机构确立有效管制后,停止核武器生产,并销毁一切现存核武器。同年12月30日,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表示同意该计划。由于这一计划要求先建立有效的管制,然后处置现存核武器,所以并不能确保销毁现存核武器,这势必有利于美国保持核垄断地位。这是巴鲁克计划的目的和实质内容。为此,苏联在1946年6月18日提出反建议,要求首先缔结一个国际公约,缔约国首先应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然后在公约生效后3个月内,销毁现存的一切核武器。但美国在同年进行了战后第一次核试验,表明美国对该计划并无诚意。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 美苏英为巩固其核垄断地位而签订的国际条约。从1958年,苏美英举行关于停止核试验的谈判,久久未能达成协议。在中苏关系恶化和法国核试验成功后,美苏立场逐渐接近。1963年 7月,苏美英在莫斯科达成协议。此后,约有100个国家加入该条约。1963年10月 10日条约生效。中法等国没有参加。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大气层、外层空间或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禁止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但不禁止地下核试验;条约无限期有效,但缔约国如断定条约危及本国利益时可以退出条约。这个条约有利于美苏两大国的核垄断。中国发表声明,揭露苏美企图通过这个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而把一切受核威胁国家的手脚束缚起来。主张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并倡议召开讨论实现这一目的的世界各国政府首脑会议。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禁止所有核试验爆炸的全球条约。该条约旨在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条约包括序言、17条正文、两个附件及议定书。主要内容有:1)现有的核国家逐步、渐进的裁减核武器,最后达到彻底的核裁军。2)核国家承诺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爆炸或与核试验有关的爆炸,不在其所控制的地区和范围进行核试验爆炸。非核国家承诺不进行谋取核武器的努力,进行相关的核试验爆炸。五个核大国最先在此条约上签字,到目前为止,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条约,但由于一些核门槛国家拒绝执行,此条约难以生效。印、巴的核试验公然违反核禁止条约,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但由于印、巴没有签署这个条约,难以对其进行约束,这也是当前核不扩散体系的漏洞。
《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或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简称《不扩散条约》。美两国为保持核垄断地位操纵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条约。1968年3月美两国向十八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不扩散条约的联合修正案,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 1970年3月条约开始生效。主要内容有: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中国和法国没有参加这一条约。中国政府多次声明,美、苏企图借此维持其核霸权地位,中国人民坚决反对。但中国并不主张,也不鼓励核武器的扩散。
反弹道导弹条约1972年5月26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和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在莫斯科签订的一项双边条约。条约包括前言和16款条文。条约规定,反弹道导弹是指用以拦截在飞行轨道上的战略性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的系统,包括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反弹道导弹发射器和反弹道导弹雷达;双方均可部署两个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一个保卫首都,一个保卫洲际导弹发射场。每个系统配备带有核弹头的洲际导弹100枚以及相应的雷达系统和反弹道导弹发射架,此外在试验场上还可以拥有5个反弹道导弹发射架;除此之外,双方不得部署全国性的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或这类防御的基地。2001年美国于“9.11”事件后12月13日宣布退出该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现代科技的发展是外层空间成为人们新的活动领域,美苏两国却利用外层空间发展核武器,从而在高科技上取得对对方的优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愿望难以实现。于是为防止对方和第三国首先运用于这个新领域的核武器,美苏两国推动联合国就限制核武器纵向扩展问题达成协议。1966年12月,联大通过包括美苏在内的43个国家提出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有关国家不得在环绕地球的轨道天体和外层空间法制核武器或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不得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以及进行军事演习。这个条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世界人民要求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愿望。并限制了超级大国将核竞争引入外层空间的努力,中国也加入这一组织。但这个条约并未明确规定核武器在外层空间的短期使用,也未对反卫星武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个条约有明显漏洞。
海床公约现代科技的发展是海床成为人们新的活动领域,美苏两国却利用海床发展核武器,从而在高科技上取得对对方的优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愿望难以实现。于是为防止对方和第三国首先运用于这个新领域的核武器,美苏两国推动联合国就限制核武器横向扩散问题达成协议。1970年12月,联大通过《海床公约》。全称为《禁止在海床泽底及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其主要内容为;所有缔约国承诺不再12海里以外的海床埋设或安置核武器及其它大规模杀性武器,而且也不得装置专为储存试验和使用这类武器而设计的任何设备。还规定所有缔约国将有权通过观察核查其它缔约国的活动,此外公约对方只有关国家在海床泽底部署核武器或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大多数缔约国不拥有进行独立调查的能力。这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需要改善。
中程导弹条约 1987年美苏两国首脑签定的《美苏消除两国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简称中导条约。根据1985年1月美苏外长在日内瓦达成的协议,同年3月美苏举行包括战略武器、中导和太空武器在内的一揽子裁军谈判。1986年双方在中导问题上立场有些接近。苏联表示愿意接受美国“零点方案”,美苏双方还同意消除欧洲全部中导。戈尔巴乔夫又表示接受“全球双零点”方案,使中导问题出现转机。同年,里根和戈尔巴乔夫在华盛顿签订了中导条约。规定双方在条约生效后的3年内,须全部销毁所拥有的中程导弹及其发射装置和辅助设施,在条约生效18个月内全部销毁中短程导弹及其发射装置和辅助设施。条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生产和试验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还规定为监督条约的遵守,缔约各方都拥有就地核查的权利,在条约生效后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均进行核查。该条约是战后美、苏裁军谈判历史上达成的第一个真正减少核武器数量的条约。它是美苏在内政和外交上各有所需和相互妥协的产物。条约的签订对于东西方关系的缓和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条约所规定销毁的两国中程和中短程导弹的数量,只占它们拥有的全部核武器实力的很少比例,并未触其根本,亦不能动摇两国的核霸权和核垄断的地位。只有美苏实行全面和大辐度的裁军,才能使世界和平与安全得到切实的保证。
中欧裁军谈判 全名“关于在中欧共同减少部队和军备以及有关措施的谈判”,简称“共同均衡裁军”(MBFR)。是苏美在“裁军”的名义下,为加强各自在中欧的军事地位,加紧争夺欧洲而举行的谈判。1964年苏联建议召开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1968年北约组织建议同华约组织就欧洲特别是中欧地区相互均衡减少部队问题举行谈判,以此作为同意召开苏联倡议的欧安会条件。1972年苏美最高级会谈就两者达成妥协,同意欧安会与中欧裁军谈判“分别但又是平行”地举行。谈判中,双方各自先后提出多种裁军方案和建议,争论的主要问题有:①裁军原则。华约主张采取“对等裁减原则”,即双方各按同等数量或同样百分比裁减军队,目的在于继续保持华约在中欧的军事优势。北约则坚持“均衡裁减原则”,即双方按不同数量裁减地面部队,最后达到同等最高限额,目的在于削弱华约的地面部队优势。②裁减对象及步骤。北约主张裁军地区应包括西德、荷、比、卢、捷、波、匈等国,华约则坚持把匈排除在外。华约主张各参加国应承担具体裁减义务,即规定“各国军队的最高限额”,同时进行裁减。北约则坚持采用两个军事集团的“集体最高限额”,至于各参加国如何裁减,则由双方内部自行决定。北约并主张第一阶段只裁减苏、美在中欧的驻军,其他参加国以后裁减。③裁减的军种。北约主张只裁减地面部队;华约则坚持陆、空军和战术核力量“三位一体”裁减。④双方驻中欧部队的实际人数,是双方争执最激烈的问题。经过谈判,双方在下列一些次要问题上作了些妥协:①匈牙利不包括在中欧裁军地区范围之内;②规定了双方军队最高限额定③各参加国都进行裁减,第一阶段先由苏、美按一定数额裁减,第二阶段起再裁减其他国家军队。但在驻中欧军队实际人数、军备如何裁减及如何监督协议实施等问题上,双方寸步不让,谈判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欧洲是苏美战略重点所在,双方势在必争,谈判过程实际上是苏美在欧洲进行军备竞赛,争夺军事优势的过程。因此谁也不能在谈判中作出真正的让步,谈判将会长期进行下去。
美国国家导弹防御系统英文简写NMD,是用于拦截攻击美国的远程和洲际弹道导弹、保卫美国全境安全的防御系统,指挥系统和拦截系统。1999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法案,此系统建立的决定严重违反了美、苏1972年5月签署的《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使世界军控势头受挫。这是一个集防御性与进攻性于一体的武器系统,它与美国强大的核武库相结合,将使美国更富于进攻性,是美国霸权主义政策的结果和表现,将影响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零点方案1981年11月18日,美国总统里根就裁减美苏中程导弹问题提出的一项建议。内容是:如果苏联拆除其全部针对西欧的SS-20、SS-4和SS-5导弹,美国准备取消它在西欧部署572枚潘兴Ⅱ导弹和陆基巡航导弹的计划,从而使美苏在欧洲都没有中程导弹,达到“零”的水平。这项建议被西方称为“零点方案”。1981年11月30日,美苏在日内瓦开始就限制欧洲中程核武器问题举行谈判。美方提出零点方案后,还提出了对中程导弹的限制必须是“全球性”的原则。美方认为,SS-20导弹射程远、机动性强,如果苏联只把从欧洲地区裁减下来的SS-20导弹转移到乌拉尔以东的亚洲地区,导弹仍能打到西欧,而且必要时仍可重运欧洲。因此,美方要求苏联把从欧洲削减的导弹就地拆毁,不向亚洲转移;同时还要求把苏联在亚洲地区的SS-20导弹也包括在限制之列。美国的这一方案试图以一纸计划换取苏联拆除它已部署的中程导弹,改变在欧洲与苏联争夺中的被动局面,并缓和西欧盟国对美国的不满。方案提出后为苏联政府所拒绝,但为西欧国家普遍欢迎,成为西方对限制欧洲中程核武器的共8同立场。
非核三原则日本佐藤内阁提出的重要政治原则。1967年12月11日,佐藤首相在第57届临时国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提出政府将忠实地遵守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的非核三原则。1968年1月27日,佐藤首相在第58届通常国会发表施政演说,再次强调盼望销毁核武器,决心自己不拥有、也不允许运进核武器。同年3月,又将非核三原则写入了自民党提出的《核政策的基本方针》中。1982年,中曾根担任首相后,为配合美国在西欧部署“潘兴Ⅱ”式导弹,正式同意美国在必要时派遣核潜艇进驻日本港口,实际上突破了日本政府宣布的非核三原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1957年10月成立,是各国为和平利用原子能而建立的政府间组织,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维也纳。宗旨是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并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机构有理事会和秘书处。总干事是最高行政领导,由理事会推荐,大会批准任命,任期4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其主要职能是:选举理事国;核准年度报告,批准计划和预算;审议理事会根据机构《规约》建议的事项等。每年向联大提交工作报告,必要时直接想安理会报告。至1999年底,共有130个成员国。1984年1月1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同年6月,机构理事会接纳中国为指定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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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3:33:5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啦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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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4:01:50 | 只看该作者
国际裁军类名词解释,不够全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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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8:26:20 | 只看该作者
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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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21:03:38 |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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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23:50:3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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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6:15:0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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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2-30 00:48:58 | 只看该作者
努力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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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12-30 00:49:19 | 只看该作者
好贴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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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4-14 15:19:02 | 只看该作者
henbu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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