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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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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4:5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 闫晓虹)记者今日获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主席吴新雄最新签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该《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8日发布的《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电监会透露,《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旨在规范中国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规定》指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在调解电力争议纠纷时,将遵循以下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该《规定》指出,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依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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