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文物局:禁止租赁文保单位进行商业开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1 17:0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杨雪梅)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不够规范的状况,国家文物局对各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类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期推动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性活动。
http://static.video.qq.com/TencentPlayer.swfhttp://static.video.qq.com/TencentPlayer.swf http://static.video.qq.com/TencentPlayer.swf

来源:北京电视台所属栏目:《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管理规定》明确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宗旨、范畴和主体等。《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但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分享到:  已转播  7 相关阅读:
2011.08.31
2011.08.31
2011.08.29
2011.08.22
2011.08.20


推荐微博: 甘肃梁和平 叶青 施遐 刘五一 陈永博全部收听 相关组图: 1/12 2/12 3/12 4/12 5/12 6/12 7/12 8/12 9/12 10/12 11/12 12/12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4-26 17:50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