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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拖车费每次每辆不得超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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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9:4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上海8月9日电(记者陆文军)各地屡次出现的“天价”拖车费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用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没谱的“天价”拖车费。新规定将于8月15日起执行,拖车费每次每辆不得超过1500元。
  根据新规定,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对道路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
  根据新的牵引费收费标准,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
  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25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6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700元。
  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30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700元;特大型车每辆每次800元。
  超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公里10元;大型车每辆每公里20元;特大型车每辆每公里30元。超基本公里牵引费按整公里计费,不足1公里不计费。
  上述牵引费收费标准(基本公里牵引费与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之和)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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