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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民族主义与国际政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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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8:3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以上不同的民族主义在国际政治的行为表现及其效果来说,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从反帝、反殖的民族独立解放到***国家、颠覆多民族国家政权的行为;从追求独立自主完成民族国家的建立到走向种族纯粹、排外自闭的国家;从实现民族复兴、民主革命的理想到帮助野心勃勃的民族主义领导人实现个人的政治理念;这些都可能借助于民族主义的话语和行为而得以实现。所以说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有别于其它主要的意识形态如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因为民族主义不包含关于人类社会本体的认识,比如人类社会的本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根本关系、人类理想社会、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学说;或者说民族主义是一种在本体论上非常狭隘的意识形态,其最高价值仅与民族这个异常复杂的共同体概念相关联,而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其它根本问题如平等、正义只能提供非常简单的解释和狭隘的解决办法(Freeden ,1998,750)。民族主义固然从工具主义的角度看非常有效,但对其伦理、道德正义性上的评价更应取决于民族主义应用的具体内容、与何种意识形态结盟、与何种政治权力结合。比如现代民族主义常常会成为对其它民族和其它民族国家使用暴力的合理性解释。民族主义与现代暴力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除了韦伯所说的民族国家对国内使用暴力的垄断,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政权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暴力行为中常常可以看到民族主义的影响。所以说当民族主义成为种族清洗的辩解理由,当民族主义为极端专制的政权所用,特别是当民族主义与某种极端意识形态如纳粹主义结合的时候,民族主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人类灾难。总的来看许多西方研究者认为民族主义特别是传统的以种族、血亲为基本认同的民族主义在政治上包括国际政治上带来的负面后果要大大多于其带来的正面影响。

  民族问题与当代国际冲突

  下面我们讨论民族问题引起国际冲突的原因。我们已经指出国际民族问题实际上主要是少数民族问题,但我们要区分不同的少数民族问题。一是流散移民造成的少数民族问题,流散移民指的是像散居于欧洲的犹太人或是东南亚的华人,有些是生活在主要是移民构建的国家如美、加、澳,有些则是移居到传统的多民族国家。这些带有自己独特民族特征的移民团体,离开了自己原始的居住地,但仍然保持着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作为移民团体,他们面临着当前居住地的主导民族从国家政权的地位提出的改变政治认同溶入当地社会的要求。但他们的政治忠诚常常被怀疑而且很可能会遇到各种形式的歧视。这样就会产生民族间争议甚至导致社会冲突。第二类是跨境民族问题,这主要指的是那些因为历史变迁、人口迁徙、战争、领土国界重新划分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一个民族被分在两个或更多的国家中的情形,比如库尔德人、科索沃问题。在这类情况下,由于可能的民族复国主义的影响,民族问题很容易引起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冲突。这两类民族问题特别是第二类问题都有其不可避免性,亦很容易对当事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产生严重的威胁(Chazan,et al,1991)。1981年费舍尔(Eric Fischer,1981)在对世界少数民族情况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了产生少数民族的原因的总结,他认为少数民族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内部***、外部(族)征服、强行划分国界、民族国家特征改变、新唤起的少数民族地位的认识等等。

  总之,现代民族问题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可能的起因:1)因为少数民族在所在国家内感觉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种族歧视,最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有种族灭绝的遭遇;2)对统治民族或主导民族以民族国家主体建设为由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有强烈的抵触,或者对保持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共同体认同的前景忧虑重重;3)境外因素,比如相邻国家中有相同民族存在因而追求民族统一,或是得到其它国家出于特别的政治目的的鼓动与支持;4)少数民族民众受到特具民族使命感或政治野心的民族主义领导人的引导和煽动。所以民族问题的产生以及民族分离主义的出现的原因是多元的,完全避免其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

  更具体的分析表明,如果民族问题与社会结构出现的问题相关,比如与自然经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相联系;如果某些民族受到国家政权的区别对待特别是歧视性政策,民族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比如前东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情况就是例证(Carment and James,1997,2)。戴维斯、捷格斯、莫尔(DavidDavis ,Keith Jaggers,Will Moore ,1997)提出了四个关于民族冲突可能性的假说:如果两国之间有一国有少数民族处于危难中,两国之间冲突的可能性增加;如果两国之间有一国国内有处于危难的少数民族而该受难民族在邻国有同民族成员掌控政权,那这两国之间因民族问题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增加;但如果同样的少数民族在两个国家内都处于危难境况,发生国际冲突的可能性和两国之间发生互动协调的可能性都会增加;一国内部出现少数民族受到不公平对待如种族歧视的情况则发生外部干涉乃至国家之间直接冲突的可能性大量增加。布朗(Michael Brown ,2001)的分析则发现国内冲突引起国际争端的内部结构因素包括弱势国家政权、国家内各族群的安全境况和族群地理因素;经济社会因素包括经济/社会平等问题、有无歧视政策、经济发展现代化差别;政治因素包括有无歧视性政治制度、是否缺乏包容性意识形态、族群政治与精英政治的相交;文化因素包括文化歧视的形式和族群历史上的冲突。爱佛拉(Stephen Evera ,2001,29-30)提出了对民族主义产生冲突甚至战争的结构性的解释:当事国国内民族之间的历史记忆中有严重的互相伤害的情况下,民族冲突的可能性增高;当事国国内少数民族人文地理的地位决定了可能发生的民族冲突的形式,比如当民族杂居的情况明显时民族冲突可行性也许降低但一旦民族冲突发生容易导致种族清洗;当事国国内民族主义者对待本民族流散成员的态度影响了产生民族冲突的可能性;当事国如何对待自己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如何对待主导民族和其它民族的态度决定了民族冲突的可能性和具体表现;当事国在国际战略安全和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会影响到一旦冲突发生外界干涉的可能性。另外根据勒克和罗斯查德(David Lake and Donald Rothchild ,2001,98)的分析,民族冲突实际上主要是由于集体的恐惧(collective fear )而引起的。当某族群对他们在国家内部或外部的安全地位(广义和狭义的)恐惧,同时又由于信息失误或国家保护的承诺有问题时,一种对族群整体来说战略上的困局(strategicdilemma )就会出现,这样民族主义者采取主动行为的条件就具备了。也就是说当民族问题与社会不安定、民族冲突历史的惯性因素、对族群将来安危的集体恐惧交集时民族冲突就很可能发生。

  简单来说,有关民族主义导致国际冲突的研究有两个主要的着眼点,一是如科尔纳分析的国家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的角度,另一个就是从少数民族的角度。当然并不是所有少数民族都会引起民族纠纷或冲突,根据哈夫和格尔(BarbaraHarf Ted Robert Gurr,2000,19-30)的划分,有四种在现代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少数民族团体可能在国内政治和社会关系中造成分歧和冲突:

  一是最常见的种族民族主义族群(ethnonationalists );二是原住民(indigenouspeople);三是种族阶级(ethnoclass);四是族群竞争者(communal contenders)。

  具体来说,前两者一般有“想象共同体”特征的集体认同、文化传统和曾经独立或自治的历史,同时也有与共同体历史命运紧密相连的聚集居住的领土,但现在又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比如巴勒斯坦人、库尔德人或是北美洲的印地安人(原住民)。因为以上原因他们要求分离或独立的愿望常常被归于民族自决的范畴,具备一定的正义性。而第三种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分层中处于下层的少数民族如美国黑人或是在德国的土耳其移民、在法国的阿尔及利亚移民。最后所谓的族群竞争团体是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处于下层但可能在社会政治地位上受歧视的少数民族如在东南亚诸国中的华人或二战前许多欧洲国家中的犹太人。因为后两种族群均属于流散移民而且均散居于所在国并没有可以称为居住聚集地的住民领土,虽然他们常常面对主流社会或主导民族的歧视,但可能引起的民族冲突问题对当事国的挑战一般并不对国家领土主权造成威胁、没有分离主义的因素、也不大可能引起危险的国际争端。[10]真正可能威胁到国家主权并有领土***可能的一般来自前二族群。由此可见,民族问题对国家主权的直接挑战如民族分离主义发生的前提条件是领土、人口和历史文化认同的统一。同时因为当事国政府一般都强烈反对民族分离***国家的要求并且视分离的要求为非法行为,民族分离主义在当事国内和国际关系中导致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科纳尔(1984)曾经总结过民族问题在国际政治中的经验:1)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仍在此起彼伏的发展,而且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不能避免;2)民族分离主义仅有少数成功的例子但更多可能的是失败;3)由国家主导的民族同化政策也仍在广泛继续同时也引起了大量的反弹;4)许多现代多民族国家实际上实行一种控制系统(Control system)的政策来管理少数民族问题(O‘Leary ,2002,154-155)。就东、西方不同的民族政策而言,科纳尔一方面批判了西方殖民主义者在历史上对征服土地上原住民的从“种族灭绝”到“隔离-控制”的非正义的民族政策;一方面也分析了列宁主义的民族政策试图以共产主义理念“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特征和致命失误。

  在国际政治中民族问题产生国家间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主要是双边的、多由于跨境民族或相关争议领土造成的争端,比如克什米尔冲突或是塞浦路斯争端主要是印度、巴基斯坦之间的问题和希腊、土耳其之间的问题;也有因为流散移民引起的问题比如加拿大魁北克法裔或印度尼西亚的华人可能造成加拿大和法国,中国和印尼之间的争议。不过这类主要是双边性质的民族问题恶化扩散成多国卷入的国际性争端的可能性不大,有些问题只是暂时的。而且除非两个当事国同意(如塞浦路斯),第三者或是国际组织介入民族争端的可能性也很低。

  第二种民族问题的争端主要产生在东西方国家之间,一般是东方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问题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这些问题的特点是主要的“战场”是国际外交领域,特别是国际组织、人权论坛上,而且少数民族权利往往是争论的核心。但真正的冲突发生在对国家主权的不同认知上。一般当事国都认为西方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的批评属于干涉国家内政的行为,争议因此产生。这些争端有可能成为多边问题,但一般不会升级为激烈的国际冲突。原因在于,一是这些少数民族问题可能没有达到危机的程度;二是这些被批评的“对象国家”一般都是相对比较有实力或是与西方有重要的经济、战略等其它相关利益的国家像中国、俄国、土耳其。所以西方国家从国家利益出发,一方面把他们内部的少数民族问题当作人权外交的批评对象,一方面把批评限制在外交领域;西方国家会利用民族问题打外交牌但一般不会让争端升级到国家间的冲突。

  第三种是比较典型的国内民族问题造成国际冲突和外部干涉。一般发生在非西方的弱势国家中,特别是在被称为“失败国家”中,多以部族、种族引起的冲突为开始升级到民族冲突,比如种族仇杀、种族清洗。而且冲突后果常常蔓延到邻国甚至周边地区。在这种民族问题危机的情况下,以国际组织和地区强权出头的外部干涉行为很可能发生,而且很多时候只有外部干涉才能制止种族仇杀的悲剧继续发展,比如卢旺达、科索沃事件、和最近的苏丹达富尔地区人道灾难问题。

  我们要指出的是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人道主义干涉”通常发生在第三种情况下,不过真正决定人道主义干涉发生的原因却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考虑。研究表明,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发生民族问题危机的国家所处的战略、安全、地理、资源地位;同时该国家与一些主要强权国家的历史关系也对外部势力是否干涉起重要作用。萨佛瑞恩(William Safran,2002,190)的研究就发现,不但大部分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都不成功,而且许多情况下干涉的发生与非人道主义因素有关。比如当德国作为第一个欧盟国家承认单方面宣布从南斯拉夫联盟分离的克罗地亚时用支持民族自决权为理由,但德国在更具民族自决正义性的库尔德人问题上就没有表示出相应程度的支持。而法国维持和平部队尽管事先获得了有关卢旺达胡图族人的种族屠杀的计划信息,但出于地缘政治的原因并没有及时干预阻止屠杀的发生。所以西方国家在民族问题危机的情况下的干涉行为通常都可以看出双重标准的存在。这也是第三世界国家对西方强调人道主义干涉的某些虚伪行为反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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