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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聚众滋事案宣判6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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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1:3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5案宣判 寻衅滋事案4件5人 妨害公务案1件1人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增法宣)昨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链接标记“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url]中的5起刑事案件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其中寻衅滋事案件4件5人,妨害公务案件1件1人。李忠煌、冉清华、杨发均、欧林、康川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被告人赵玖付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向媒体通报案件详情
  宣判后,增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案件详情。
  据通报,2011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忠煌在增城市新塘镇“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积极参与起哄闹事,与其他滋事人员一起用石块打砸、放火焚烧车辆,造成两辆警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880元。随后,被告人李忠煌又放火焚烧一辆警车,造成该车辆被焚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李忠煌在现场被抓获。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煌任意毁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发均、冉清华于6月12日凌晨1时许至3时左右,在新塘镇107国道与其他不法分子一起积极参与打砸路过或停在路边的车辆。法庭审理认为,杨发均、冉清华共同故意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的起哄闹事,任意打砸过往车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欧林于6月11日20时30分左右,在新塘镇久裕商贸城积极参与起哄闹事,在点燃路边被砸坏的车辆时,被警察阻止并当场抓获归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林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的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康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1日下午,康川伙同他人去到增城市新塘镇久裕商贸城门口路段,共同打砸和推翻停放在现场的警车,造成多辆警车损坏,损失105720元。法庭经审理认为,康川任意毁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赵玖付于6月12日13时许,在新塘镇久裕商贸城参与起哄闹事,在警察到场维持秩序过程中,赵玖付向执勤警察投掷石块,当警察上前抓捕时,赵玖付抗拒抓捕,并将警察陈某的腹部咬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法庭经审理认为,赵玖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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