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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一副局长受贿百余万 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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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1:0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李惠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刘伟,伙同商务部条法司原正局级巡视员郭京毅接受企业请托,为合资公司设立提供帮助。刘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一套别墅,获利100余万元。昨天,西城检察院发布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调研,披露了此案案情。
根据检方指控,刘伟原系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他利用曾担任该局注册指导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单独或伙同郭京毅接受企业请托,收受相关企业法人给予的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并以明显低于市场销售的价格,购买别墅一套,获利100余万元。
西城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惠明介绍了此案案情。刘惠明说,2003年,一家经营房地产的合资公司准备以股权出资方式,重新注册上市公司,需要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审批。这家公司人员通过郭京毅,认识了在国家工商总局担任要职的刘伟,刘伟主要负责管理外资企业审批注册工作。在饭桌上,这家公司人员说起由于没有现金出资,想以股权出资,可是法律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最终,在刘伟的帮助下,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部门认可该公司以股权方式出资。在案发期间,郭京毅对刘伟说,该公司有个房地产项目不错,提议让刘伟跟着自己去看看房子,后来,刘伟以五折多的价格买到一套别墅。经查,刘伟购房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利100余万元。
此外,在2000年至2002年间,刘伟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河北一家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一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和人民币5万元,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经审理,市二中院认定刘伟犯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新闻链接
西城检察院发布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调研显示,2008年至2010年,西城检察院立案侦查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工商管理、城管、运输管理、供电领域等,此类犯罪金额较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嫌疑人不再限于直接索要现金或财物,而是巧立名目,通过要求企业报销发票等其他手段索取贿赂。
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古芳告诉记者,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行业存在“潜规则”诱发犯罪,而监管不到位。发生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不惜重金进行贿赂,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在有些行业中按照利润高低来确定行贿的金额。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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