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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开始多部门联合发布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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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1:2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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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5月3日电 (记者 张蔚然)记者3日获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宣告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做出明确,自本月1日起施行。
  对禁止令的适用条件,《规定》指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规定》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是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是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是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等决定。[/url][/url][/url] [/url]推荐微博:[/url] 腾讯新闻[/url][/url] 微讯-24小时播报[/url][/url] 路透中文网[/url][/url] 环球时报环球网[/url][/url] 财经网[/url]全部收听[/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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