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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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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4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中广网北京25日消息(记者孙莹)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受理的一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型、疑难和复杂问题,亟需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认识和妥当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早在2009年即启动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本《征求意见稿》是在经过两年酝酿、多次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后形成的。
《征求意见稿》根据反垄断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及诉讼方式、证据与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构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和具体规则,共计20条。该《征求意见稿》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具有垄断纠纷性质的民事案件的司法经验,比较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进行了适当创新。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日。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意见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进入“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或者发送至spcipr@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因垄断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结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受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的抗辩或者反诉确有证据支持或者认为案件的裁决需要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但其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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