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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受行政强制法规范 专家建议明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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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0:3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为保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落实,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了像城管这类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法案通过最快要等下次审议
距上次审议已近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昨起第四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该法自2005年第一次审议迄今已6年,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继续审议,这意味着最快也要下一次审议时才有可能通过。
三审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处罚法为解决“多头执法”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因此,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后,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否则处罚权就难以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向常委会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增加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无明显社会危害不宜“强制”
将城管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纳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意味着城管的执法行为将必须接受行政强制法的规范。其中草案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一般为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部门,行政执法必定涉及强制措施,草案增加这个规定是合适的,但他认为应当更加明确地规范程序。
焦点
【乱象】 “乱设”强制措施
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力
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规定,以解决“乱”设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
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法律通过,这一规定将会对行政法规形成较大影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上述有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处理,新草案修改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乱象】 “代履行”天价费用
费用应按成本合理确定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不妨碍通行,事故车辆需尽快拖离现场,于是各地都出现了由拖车公司实施的做法,甚至涌现天价拖车费案。
草案针对“代履行”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乔晓阳表示,通过吸纳委员意见,赞成对代履行严格限定范围。对此,草案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为控制代履行费用,草案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声音
限权?授权?
2009年8月,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共收到3874条意见和建议。数次审议中都存在的设定权争议,在征求意见中亦得到公众印证。
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提出的意见约占总数的42%。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861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22%。
法工委分析,从总体情况看,意见有分歧。民众认为草案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力度还不够,而行政执法人员则认为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草案授权还不够。
同行政执法人员以外的群体复杂的意见相比,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较为一致,认为一方面要明确行政强制的法律地位,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在规范行政强制的同时,提升了行政强制的正面形象和社会认同感,希望尽快出台。 相关专题: 订阅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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