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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联合规定卖盗版光盘按侵犯著作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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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8:0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消息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记者昨天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为了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目前,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还存在着不同意见和认识。熊选国表示,此次联合发布的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出售盗版光盘、图书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法律对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够不上这个门槛的就定非法经营罪。
  对于这个问题,熊选国回应说,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在手段、行为方式上有一些交叉或者竞合的地方,怎么理解有不同的认识。为此,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赵阳 李娜)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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