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外管局:就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作出规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29 15:25: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提高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服务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就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发布了通知。
通知指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通知规定,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二)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三)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四)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五)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同时满足上述(一)、(二)、(四)条。
具备资格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银行总行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近2年(含)结售汇业务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外汇局是中心支局或支局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外汇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并留存内部办理联。合作银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通知要求,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别纳入对具备资格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年度考核。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18 14:03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