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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李婧)今天,记者从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王锡锌教授处获悉,北大学者对新《拆迁条例》的建议书已经邮寄给国务院法制办。据了解,这份建议书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共涉及11个方面,包括13个条文修改和增加两个条文,一共有11名北京大学的学者署名。记者致电建议书起草者中的姜明安和王锡锌,就网友关心的“公共利益”和农村拆迁问题进行咨询。
以“国家储备用地”为由动迁 不合理
建议书中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条款修改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因房屋征收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
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谈起这份建议书这一条时,也重点强调了公共利益。“‘征收’肯定是为公共利益,不能用来商业开发。如果是商业开发的话,不应该用‘征收’。应该由开发的单位和居民协商,不能由政府出面。而且在征收房产前,征收理由应该向动迁的居民说明。土地的用途不能更改。”王锡锌教授认为,现在征收的理由中“国家储备用地”就不是正当的理由。“国家储备用地可能用于公共利益,也有可能用做其它用途。所以,不能用这样的理由征收居民的房产。”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也有相同的看法。“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不能征收房屋。为了公共利益,也要尽可能不征收房屋,只有在不征收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能征收。所以要和百姓说明土地的用途而且要给予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无“法”管
“农村拆迁不适用正在征求意见的<拆迁条例>,要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还需要制定一部〈不动产拆迁与补偿法〉。”王锡锌教授表示,解决农村土地不能靠“行政法规”来解决,需要立法。
姜明安教授也指出:“现在已经不是搞一个条例(行政法规)的问题了,应当立一个征收法不仅仅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而是要把房子的问题和土地的问题结合起来解决,把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收拆迁结合起来考虑,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问题统筹解决,以及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和商业利益的土地交易(买卖)统筹解决。”
姜明安教授提到了在立法之前,先修改《土地法》解决燃眉之急。“我们现在讲城市房屋拆迁的时候,而实际上现在更大的问题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是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现在绝大部分问题发生在郊区、城乡接合部,真正在国有土地上的问题已经比较少了,主要矛盾在集体土地,在农村。我的思路是先修改《土地管理法》,解决问题当下一些燃眉之急的问题。”
背景:北京大学的学者将以“宪法与行政法中心”的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一份建议书,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在此之前,这个中心的学者已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准备。此次征求意见将于本月30日截止。
参与本次修改意见讨论的人员有: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 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甘超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成协中 北京市社科院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田飞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郑 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贵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稿》),我中心对《条例第二稿》进行了认真、负责的研究与讨论,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1、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建议:
(1)第2条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第3条修改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3)另设一条:“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的,不得征收;确需征收的,应选择对被征收人损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理由:
(1)《条例第二稿》第2条比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稿》)第2条少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公益目的为原则,应该是不能缺少的。
(2)《条例第二稿》第3条“结果公开”原则是不全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收依据、理由、补偿方案等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故将“结果公开”改为“公开透明”。
(3)房屋征收与补偿还应该遵循比例原则。即使在第8条所列公益事项范围之内,具体项目的公益性仍有待论证。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合法、正当。如最近媒体披露的上海静安区“修一个占地只有603平米的地铁出口,却要征用约3.5万平方米的土地”。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强调比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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