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部分人大委员质疑刑法草案拟对醉驾一律拘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22 11:2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中国的酒文化传承多年,遏制醉酒驾车是否须用“重典”?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有委员认为只凭醉驾行为定罪而不考虑后果,过于严厉。但也有委员认为,醉驾行为危害性大,同时也是可以避免的,应该以重责警示驾驶员。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方新在发言时提出,刑法是一个非常重的法典,因为它可以剥夺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甚至生命的权利,因此只有情节非常严重的才能被处以刑事处分,其他不是特别严重的均可适用于行政、治安等范畴来调节。
  方新提到,目前醉酒驾驶也会面临很严重的处罚,比如拘留、罚款,但这些都是行政处罚,是违法不是犯罪。“醉驾被判处犯罪的时候,还是应该更谨慎一些,不仅考虑到醉驾的这个行为,也要考虑到是不是造成了后果。”方新认为这一处罚过于严厉,应该设定一个过渡性条款,同时做一些更系统的评估。
  其他委员也提到,如果这样规定,那醉驾的标准是什么,这一标准是否合理、有公信力,否则也会引发社会的争议。
  “首先我支持危险驾驶入罪,但我认为醉酒驾车也应该有个情节的限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表示,因为刑罚的其他罪名都有情节或者数额的区分,除非像杀人这样的恶性事件。
  昨天的审议现场,也有不少委员同意“醉驾一律拘役”。“就像现在的腐败现象,设计了这么多的制度还不能解决,因此只有重罚才能杜绝。”有委员表示。
  有的委员认为,处罚严厉才能起到遏制作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都没有主观的故意,而饮酒行为本身就说明在饮酒的时候,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有危害性,但是他放纵这种行为,同时造成了社会的危害,所以有一种主观上的故意,要严惩!”
  不仅是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醉驾一律拘役”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赞同的声音占了主流。一名网名为“我素率性”的网民认为,“拘役最多半年,情节严重应处实刑。”网名为“皮蛋豆腐”的网友表示:“醉酒驾车,应该属于意图谋杀吧,撞不上是‘杀人未遂’,撞上了属于‘谋杀成功’。”
  网友“东城老许”也表示了对这一规定的赞同。他认为,醉驾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大多给他人造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者处以拘役,对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就会形成对醉驾的高压,直至消除醉驾。
  ■追访
  降低入罪门槛重在杜绝犯罪
  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当初制定这一条款是因为醉驾的危害与激QING犯罪不同,是完全可以制止的。“如果犯罪的成本非常高,那就不会引发犯罪。”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国突然进入汽车时代,很多大中型城市的醉驾问题显得格外突出,虽然之前也颁布了一些严厉的措施,但仍有待改进。
  “在条款制定过程中就有人提出醉和非常醉是否应该区分,后果的严重性是否应该区分,但我们认为,如果是后果非常严重就可以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因此这一条款的目的还是为了降低入罪门槛,让更多的人不采取危险行为,不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这位负责人表示。 相关专题: 相关阅读:
2010.12.22
2010.12.21
2010.12.21
2010.12.21
2010.12.21
2010.12.20
2010.12.20
2010.12.17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4-17 09:29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