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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旧房改造应多数居民同意 呼吁程序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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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0:3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拆迁条例”意见稿删除“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规定“旧城改建应经过人大审议”
【引言】
近日公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有人担心拆迁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可能使得一些商业项目加塞?如何防范此类情况出现?
■ 拆迁户说法
被征收者应该有表决权
拆迁户称除了人大审议,也应征得一定比例居民同意
傅女士(北京朝阳某小区将拆迁居民):同意由人大审议通过危旧房改造,但最好是由居住在改建地区及周边的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长期居住者对被改建地区的现状最为了解,该不该拆,要不要改,他们最清楚,如此才能真实地表达民意。
如果被改建地区的人大代表人数不足,要由其他地区的代表表决审议,这些代表必须深入当地调查了解,广纳被改建地区的居民意见。当然,把新旧两条条文规定结合在一起,才最为合理。可以先规定人大代表调研时,被改建地至少要有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改建拆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才可进行审议,才能更让拆迁户们信服。
盛先生(北京西城区拆迁户):不赞同删除“须征得90%被征收人同意”的规定,我们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自己不能有直接表决权?旧条例规定由90%被征收人同意,这个比例很大很具体,可以后呢?是否只有50%,甚至更少的居民同意改建拆迁,就可以拆?我担心,新规定没有了统一的标准后,会让拆迁户更容易失去房子,也让他们的维权变得艰难。(本报记者 石明磊)
■ 地方声音
人大不应直接参与具体拆迁
拆迁利益主体最了解情况,人大不一定完全了解实情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某委员:危旧房改造本身涉及的利益主体就是被拆迁户,而人大的职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审议职能以及涉及城市发展规划等经济社会重要议题。具体的危旧房改造属于民事议题,人大参与到具体的危旧房改造是不太合适的。拆迁的利益主体最了解拆迁的基本情况,人大不一定完全了解实情,这样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如果是地方城市的危旧房改造规划,由于涉及未来的城市规划,这类情况人大介入是可以的,当然也要最广泛地征求危改房住户的意见。(本报记者 邢世伟)
■ 专家观点
旧房改造不同于旧城改建
旧城改建还牵涉其他公共利益,应提交人大审议通过
沈岿(北大法学院教授):新条例征求意见的规定也就是一个民主化决策的程序。
其实,一个城市的更新是不可避免的,但旧城区改建通常情况下是一个一揽子计划,而不仅仅是一个项目,其中有绿地,公共设施,写字楼,安居工程建设,这是一整片建设,这个计划还涉及到其他利益考虑,得让地方人大做决定。
不过,条例应在细节上进行完善。我认为,旧城改建和旧房改造是两个概念,旧房改造就是在一个社区进行或者就是社区中的两三栋楼,因此旧房改造还是要征求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旧城改建还牵涉其他公共利益,要提交人大审议通过。当然,旧城改建和旧房改造有一些交叉,有些旧城改建可能会包括旧房改造。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把征收程序公开化、透明化,让更多的公众参与。
当然,这也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一旦由地方人大通过了决议,这样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就有了合法性,这时候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对他们的救济就很难实现了。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支持删去“90%被征收人同意”的规定,这在操作上有难度。当然,旧城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经过人大审议,我期待人大的工作比现在更加完善。(本报记者 郭少峰 杨华云) 相关专题: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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