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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记门”当事官员因受贿罪被判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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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9:14: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网络曝光的“”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韩峰(资料图)
新华网南宁12月14日电 (记者张莺 刘晓莉)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引起众多关注。3月份,韩峰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网上热传烟草局长“香艳”日记 很黄很腐败

羊城晚报:“这个局长有意思,日记啥都写。”昨天,一部被认为是广西某市烟草局局长的日记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被各大网站疯传,天涯社区有关帖子的点击量至昨晚已超过20万。网友看后评价,日记主人的中心工作是喝酒,其次是玩女人,日记不异是一部新的官场现形记。
网友“含仙子”前天在天涯社区发帖展示的“局长日记”,包括从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1月31日每天日记,以及之后的5篇,共计145篇,每篇一般几十字。网友评价日记“非常简练,但真实生动,文笔流畅,充分刻画人物内心世界,尤其是细节描述得较好”。
有网友对日记真实性提出怀疑,认为日记如此私密的东西,不太可能外流。但也有网友相信是真实的。网友怀疑是局长情人小谭的丈夫“含仙子”发现此事后,非常气愤,而在网上揭发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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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门”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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