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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能仅仅代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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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3:3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善若水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一规定确立了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地位低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接受它的监督和制约。尽管宪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但依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都要求人民法院向产生它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1月24日,湖南衡阳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如期进行,但因个别代表因曾经涉诉而败对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伺机报复,以致衡阳中院报告因赞成票未达应到代表人数一半而未获通过。涉诉代表称衡阳中院存在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等现象。(搜狐网2007年02月01日新闻)
  如上所述,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监督的权利,但其行使宪法赋予其的权利,并不等于人大代表就理所当然的享有泄私愤的权利。因为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马克思曾经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来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可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也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根本准则。只有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代表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而那些只能代表自己,而不能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只是片面的甚至带有明显个人攻击倾向的声音,因为其背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最近几年来,在通过法院工作报告时,总能听见一些不同甚至带有明显攻击性的言论,仔细观察,这些人之所以发表带有攻击性的言论,大部分因曾在法院败诉过,主观的认为法院没有支持他的主张,而对法院有所记恨所致。

  法院审理案件,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就是因为其不偏不倚,公正裁判。由于证据等法律原因,任何人进法院打官司都有败诉的可能。法官的天职就是秉公司法,依法办案,人大代表作为当事人进法院,在法官的眼中他与其他当事人没有任何区别,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果法院只因为一方当事人是人大代表而支持其胜诉的话,司法公正如何实现,老百姓对于法院公正的期望如何实现。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作为民意体现的代言人。人民选举他们作代表是对其人格、能力道德情操等综合素质的信任。同样一个能被老百姓信任的人,应该处处以民意为基础,以大多数人真实的愿望为基础,消除个人对法院的仇恨,本一颗公心,对人民负责,客观、全面评价的法院工作。不要让人民失望,更不要因个人私权而亵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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