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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应删除“不动产”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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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3:0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应当知道:《物权法》的制定无论是否对“既得”财产“合法”地认可,秋后算帐都是必不可免的。什么时期只要当政群体需要取回这部分“合法”财产,就会真正地不遗余力地取回。


我们也应当知道,《物权法》的“精髓”只是对房地产这一不动产进行保护,那么我们只要一想就可知道:国家土地既便不专门立法保护,某些人只要需要,就会对国家对国有土地的拥有权想侵犯时就侵犯以及想保护时就保护。

我们只一细想也会知道:集体土既便不专门立法保护,某些人只要需要,也会对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拥有权想侵犯时就侵犯以及想保护时就保护。

在中国,个人没有土地,也不存在“物权”,使用权何用专门立法保护?

我们也看到了,《物权法》制定,只是对现有中国民事法律的部分条款的较细化而已。

那么与土地密不可分的房产呢?《物权法》(草案)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物权法》(草案)又做出了相反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就是说,你的房产尽管看来是你自己化钱搞来的“物权”,但还指不定是谁的呢!看看这些年尽管没有《物权法》但有《宪法》时的“现状”:地方政府只要是为了GDP增长,“以及”或者“或者”地方政府的官员只要为了一己私利,就会义无反顾地充当开发商或与开发商相勾结,大肆随意“拆迁”,那么你的随时会被“动”到城外“城市房产”会是“不动产”吗?

《宪法》都管不住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物权法》能管住吗?

所以在中国,个人的房产也不是“不动产”。

那么在中国都有谁才拥有“不动产”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国家和集体,还有就是既得利益的不法之徒群体——他们拥有相对的“不动产”,因为他们的“动产”在“动”的过程中只会增值而不象“一般人”的“动产”一样在“动”的过程中只会贬值。

普通法与宪法一样,应是规范全体国民的东西,而对于大多数人实际起不到保护作用的普通法,有制定的意义吗?当然也有,那就是保护极少数人的利益。

法律的制定应是严谨的,起码在措词上应是严谨的。那么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实际没有的“不动产”,去专门立法保护,并且还把“不动产”的措词写进《物权法》,这严肃吗?


(2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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