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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为刘亚伟2006年4月在中欧推进中国村民自治项目结项会上发言的提要,李雅婧翻译。)
1988年,中国启动村民委员会选举。当时的村委会选举的支持者希望这一尝试性的举措有助于政治体系最终的多元化。如今,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地位坚如磐石,村委选举也依然按部就班。我们应该对持续了近20年的村级直选作出什么样的评价呢?
首先,本文将简单回顾有关村民自治的论述,看看学者对村民和官员自治的意义是否有共识;其次,笔者简单分析村民选举在如何改变中国的政治话语、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并探究村民自治是否确为中国迟来的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文章寻求对三个问题的答案:1)什么是民主?2)什么是中国式的民主?3)村级民主是否可以导致最为底层的选举和问责走向政府各级的选举和问责,使得制度化取代道德强制和思想净化?
村级选举的历史十分短暂,不易严格划分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篇短文本仅关注从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至2005年这段时期村级直选的发展和讨论。2005年9月,温Jiabao总理曾向在北京参加世界法律大会的外国代表提起彭真那句著名的言论:当农民群众学会管理一个村子的事情,他们就会去学习如何管理一个乡镇的事情;当他们把一个乡镇的事情管好了,他们就会去学习如何管理一个县的事情。
当全国人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辩论”时,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表示,村民自治与中国***的让人民依法当家作主的理念是一致的,是农民群众不可或缺的民主学习班。一旦村民们学会如何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就会便会尝试去学习如何管理乡镇的事务。1989年,村委会组织法曾遭到强烈质疑,并被许多人认为是源自西方民主学说的不轨图谋。彭真及其支持者饱受攻击,但他们坚信法制的力量,并认为必须让村民自治才能实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经过民政系统基层政权官员近10年的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得以大幅修订并正式通过。之后八年,村民自治的现状如何?
除了政策走向和侧重的转移,中国***最高决策层对于村民自治的性质的看法似乎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江**把村民自治称为中国农村三大改革之一,将其与包产到户和乡镇企业相提并论。在中国***第十五次及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江**肯定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改革的起点之一。自2002年胡温新政之后,高层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改善农民的经济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之上。从推行村务公开到取消农业税费,从强调提高农民收入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府对乡村民主的价值的强调趋于减弱,政府更注重提出务实的措施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其中包括解决他们受教育贵和看病难的问题。
政府在农村工作重心的转移折射了对村民自治持不同观点的两方哪一方获得了胜利。正如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评价各异,中国学者和官员对村民自治的见解也泾渭分明。有人把村民自治看作是摆脱中国农村长期弊病的妙方,是中国最终实现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铺路石。而那些对村民自治不那样乐观的人则认为村级直选引发了家族势力值得警惕的卷土重来,使得广大农民不是跪拜在小恩小惠之下就是拥护并不十分直接的*政府的呼吁,并对乡村企业的发展造成了潜的干扰。
那些反对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的人有两个威力无比的“武器”:1)农村财富增长与农村民主制度化缺乏必然的联系,数以千万计的中国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他们当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他们其实是使得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的经济改革的牺牲者;2)广泛的公众选择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可能会削弱中国***自身的合法性,并动摇其作为乡村生活方方面面的首要决策者的地位。
对村民自治持截然不同的观点始自上世纪80年代关于废除人民公社后如何管理农民的辩论。关于村民自治究竟是赋予村民更多的权利还是削弱共产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是增强农民的幸福感还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讨论将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展开,并对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978年直选地方人大代表的恢复,特别是1988年起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直选,给中国人民带来一种新的政治归属感和对政治合法性构成的新的认识。在那些官员认为直接提名候选人、并通过差额选举确定村委会成员是最为有效和廉价提供政府指导的地方,村级直选开展得轰轰烈烈,村民也打消了早先对自己投票是否顶用的疑虑,开始认认真真地投入政治游戏的博弈。
那些研究乡村政治发展这一新气象的政治学者们开始为这一发展绘制了一幅绚丽图景,他们的研究甚至催生出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他们将村民自治称为一场有助于肃清封建残余、培育全新公民道德和政治实践精神的“沉默革命”;他们认为村民自治是保障未来中国政治改革得以成功的新的一轮“农村包围城市”,并提出既然中国信息最闭塞和受教育最少弱势群体都被赋予了直接选举那些为他们决策的领导人,城里那些准备得更为充分的居民似乎应该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
中国学者的呼声不仅在欧美国家的首都和教室回响,也传进了****。他们的话语不仅迷惑西方的中国观察家们,也渗入了中国领导人的政治话语。如果说中国的形象塑造者成功地用村级直选证明中国的政治改革并非纸上谈兵,江**在15大上对村级直选的肯定直接促成了1998年四川遂宁步云乡的直选乡长的实验。
如果用罗伯特·达尔两项理想民主的标准:1)竞争或征集意见2)参与或被接纳来审视中国的村民自治,我们或许可以视之为一种仅限于特定地理范围、受到巨大外力影响并无力DIZHI的有限民主。村民自治似乎兼备内部效能和外部效能的特征。但是,如果我们用其他标准来衡量村民自治是否是就是由普世价值和制度规范的民主的体现,答案就变得十分模糊和不肯定。
然而,在中国古代和现代政治制度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或可被描述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极富意义的基层民主,它至少是不同于其他民主形式的、包含独特的民主实践的一种早期民主形式。
首先,村民自治引起了中国公民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关注,即制度本身的巨大公正和程序实施的巨大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源于选举和问责制度设计可操作程序的巨大缺乏和对已经制定的程序的肆无忌惮的践踏。
其次,村民自治在以中国***为主导的体制下运行。很多党员干部感到治理成本在农民获得直选他们的直接领导人并自主决定重大事务的民主权利后大大降低,这可能使得党的干部改变他们党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心态。其实,村民自治的实践已经在各级基层政府得到采用,引发了在更高一级层面的选举和问责的尝试。
第三,村民直选、它的竞争性及其对合法性、治理和参加竞选并被普通选民选出的干部的主观能动性的真正影响为那些正在苦苦思索中国政治改革的人提供了一个重要启示:真正的改革无须也没有必要全盘采纳西方多党制和议会至上的制度模式。中国目前已有的纸上的制度安排就足以启动政治改革,只要上级党的组织系统不干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选和通过直选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对县乡长的间接选举。
最后,村民自治似乎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并加大其在广大乡村地区受到拥护的程度。这或许有助于消除时常挂在政府官员们嘴边的恐惧:让普通老百姓参与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会引起社会混乱并摧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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