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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以四川省调查事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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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6:2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所在
    被政治刻意分隔而急速发展之经济与跛行的政治社会领域,这两者间的矛盾正在现代的中国逐渐表面化,而两者间冲突的裂隙早晚将导致中国现有制度的解体。亦即,此种认知正广为流传。特别是第二次****(1989年)以后,「对民主化/人权的压制」、「迟缓的政治改革」等形容词即成为传播媒体谈到现代中国时的“惯用语”。
    然而,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中,藉由实施被称为「基层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即村长)选举制度,农村地区正以远超过一般理解的速率,进展着制度性的“民主化”。在中国民政部的协助下,我与青山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部天儿慧教授,于1996年8~9月进入四川成都、重庆郊外的农村,进行有关当地农村选举的制度整备状况,及其实际运用实态之现场调查之后,使笔者逐渐朦胧地浮现出如下的印象。
    现在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所发生的变化,令人刮目相看。因为在市场化的进展之下,中国农村的农民逐渐“觉醒”。根据这次的短期调查发现: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的投票制度比我们预想的更为落实。即使在选举实施的过程中,也很难找出权力单位直接介入的痕迹,虽然是在同样的规定制度下,但是此项选举与几乎处于机能不全状态的都市住民自治组织(即都市的居民委员会主任)选举大相径庭。首先必须接受的是,农村民主化的制度性进展,已达到一个远超过上述一般人理解的水准。
    然而,此项制度终究过于浮面,在农村住民的选举行动背后,传统家族.宗族意识或「利害」关系所凝固的党的政治意图等,反而反映出更为错综复杂的关系。北京中央政府仅在农村认可此种「沉静的民主化」究竟有何意图?是因为有自信能控制农民?还是试图「疏解」包括都市部在内的不满?原本在广大的中国即有都市.农村二元性构造的显著地域性偏差。在此种情况下,此种基层选举制度能延伸至何种程度?究竟此种进展对广域的中国社会将造成何种影响?
    若依照此种问题意识,则包括都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在内总称为「基层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其制度性整备的情况和实际的运用实态,即能显示转型期中国的住民自治现状,且直接呈现其酝酿的问题。此点对开发中国家——中国的民主化过程,是提供能测试其现实进展的绝佳资料。
    此,本报告系在理解调查对象地域的个别性和局限性的前提下,用以概观全国的总体情况,而于其间切入此次的调查结果(注1)。此外,在比较都市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之后,笔者亦尝试简单地掌握其全盘的意义。
    村民委员会成立的历史
    首先,笔者在此略述做为选举对象的村民委员会之成立经纬。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111条规定「居住地域设立各自的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是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条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若包含其萌芽阶段在内,大致可区分为三个时期。
    萌芽阶段(1980~85年)
    依中国民政部资料记载,为因应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展的新情势,在广西等地区「自发性地形成」农村中的自治组织(注2)。在由集团农业解体为个体农户的过程中,各农民间基于必要的自我防卫,于是「自然发生」自治组织。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撤销,政府方面基于行政考量,为防止从前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在转型为农工商联合公司等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因旧有「政社合一」制度的解体而形成行政空间的“真空化”,从而有此种制度的产生。
    82年宪法规定此种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大创举。根据这条规定,各地逐渐试办村民委员会。其后,根据『政社分离与乡政府设立通知』(1983年10月**中央颁布),更进一步将此种动作扩展至全国,至85年2月时全国村民委员会的总数已上升至94万8628个。但是,此阶段的村民委员会是以人民的调停活动、维持治安或公共卫生活动等为主要的活动内容,其组织制度亦无任何规范,故可说是处于农民考量现实的自我防卫优先于制度的阶段。
    因此,这个萌芽阶段果真系因农民的自发性而浮现?或是应该视为上级为避免行政真空状态而进行「指导」,进而发生的全面性潮流?此点关系着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定的性格,亦是形成选举制度的基本视点。
    法的准备阶段(1985年~1990年8月)
    对于此种实际状况,首先是各地地方政府为加以因应,而于此时期陆续整备地方性法规。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88年6月1日起施行于全国。在1989年末,在上述视点的基础上,于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干部的选举。在福建、浙江、甘肃、湖北、贵州、湖南等六省,更制定各个省级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其间,四川、山东、江苏等虽于1988年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但其法源依据只不过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县乃至于乡层级的人民代表选出手续略加若干修订后,再予以个别实施而已。因此,本阶段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改选时期并不统一,具体的实施方法亦无法一致。
    制度化阶段(1990年以后)
    制度化阶段始于民政部接到『**中央「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转达的通告』,而于全国展开村民自治示范点(最初选定59个村落)开始。以此为肇端,中央命各省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做为地方法规,并将其扩大至16省,总计在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内,展开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制度化。
    在实际选举方面,由于上述第一次选举的时点并不一致,故第二次改选选举时亦是由各省、市、自治区个别实施,因而屡见同一省份的选举时期亦不统一的事态。然而,在此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层级第二次村长改选选举的准备已确实落实。例如,各省政府以自身或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向地区行署、县、市等发布有关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通告,甚至县、市政府、办公室亦向基层下达更具体的选举实施方案。此点除将其具体化之外,同时亦浮现统一化的动向。代表性的事例为山东省。在省民政厅的积极运作下,向管辖地区规定「程序、选票、表格、验收、发证、建设」的「六大统一」。
    在此种基础上,基于人民代表选出手续,各地终于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的专门规定,而有关各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所揭示的选举实施原则,即于各省级乃至县市层级予以确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
    所谓农村基层选举,系指由选民直接选出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在选举的过程中,除选举方式的选择以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选举机构、选举资格和候选人的选出与决定等。
   1、选举机构
    此处所指的「选举机构」乃是实施、监督与运作选举的主体,其名称依地域而有「村选举委员会」、「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选举工作小组」等各自不同(注3)。若由村民委员会改选选举原本的趣旨来看,福建省那种以改选前的村民委员会自身担任「选举机构」的情况属于例外,比较普通的方式是成立针对该次选举的专责机关。
    因此,此时最受瞩目的是村级选举机构的组成。一般而言,其成员为3人~9人左右,但几乎都是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所构成,而党支部书记则担任选举机构的组长(或主任)指导选务工作(注4)。例如辽宁省义县的选举规定中,明记村级选举机构是由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共5~9人所构成,而浙江省宁波市则规定:「一般以村党支部书记担任主任,再加上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及村内德高望重者5~7名组成」。
    若由党支部系统和村民委员会这两项对立的外部思考来看,党支部系统有无进行「指导」即是检验选举制度民主性的条件。然而,几乎皆以「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指导的核心作用,强调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的指导」为目的(注5),并无将党支部书记排除于外的事例。
    就此而言,「选举机构」自身的选出过程即是问题,但此点亦无全国性统一规定。基本上,其组成存在下列各种方式。a.由村民会议乃至村民代表会议推荐(吉林县梨树县);b.由乡级人民政府乃至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而于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山西省古交市);c.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江苏省、陜西省、山东省等);d.由党支部指名(浙江省);e.由村民团体指名(内蒙古)f.由村民小组推荐(河南、黑龙江等)。在此次调查的重庆市事例中,则是采用上级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村民领导小组的人选。
    在重庆郊外花溪镇建新村的事例中,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共青团、妇女连盟等7人组成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象耳镇龙庙村则由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2名)、基层干部及村民代表合计五人组成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如上述二例,在其它调查的村镇当中,党支部书记(乃至副书记)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
    2选举资格
    关于村级选举的选举资格,基本上不离宪法及其它法规所规定的一般选举资格。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为「满18岁以上之村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水准、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间,均有选举资格。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第10条)。然而其实态并非如此单纯。
    因为中国有户籍制度的存在,因而有符合宪法规定的选民,却因不是该村村民而不能成为村级选举选民的事例。因此,具选举资格者虽有义务进行选举资格登记,但因其户籍并非登载于该村,故须以其转入该村之日为准据,始得认定其选举资格。
    在重庆市的事例中,「因工作、婚姻及家庭等事由,在本村居住半年以上,且善尽村民之义务者,虽未转入户籍,亦得进行选举登记」(第12条)。此项规定有居住半年以上和履行村民义务的要件。在居住期间的规定方面,沈阳市规定为「半年」,此为同属长期的部分,而在较短期间方面有福建省及临汾市的「选举日10日以前」。
    此外,选举资格者名册的发表一般为选举日10日以前。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为「选举资格名册须于投票日20日以前公布」,这是属于其中期限较长者,但若依北京中央政府民政部之主张,则鼓励于投票日3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册(注6)。
    3选举方式
    在选举方式方面,我们可就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无记名选举来探讨。
    所谓「差额选举」的意义是指正式候选人人数超越议席的形态,若候选人人数与议席相一致时,称为「等额选举」(同额竞选)。无庸赘言地,如欲表示选民意愿而给予选择可能性时,当然是以差额选举的形态方能呈现更高的民主性。做为全国层级法规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关于差额选举的实施,但各地所订该法之实施办法则逐渐整备。然而,其中一部分地方因「误解」差额选举方式会分散选票,而认为此点是选举的失败,竟有鼓励等额选举方式的规定。其中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亦有规定须等额选举者(注7)。
    然而,差额选举之所以成为问题,其原因是出在选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具体手续上。亦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议席(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否将三种选举的内容个别举行,乃是问题之所在(注8)。全国性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一般由村民直接选出」,此点几乎是普遍性的规定,但「一般由村民直接选出」则似可包括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户代表间接选举的规定在内(如福建、陜西、青海、河北等)。
    的确,以中国的现状而言,若虑及人口流动性之高,分散型居住形态或农民的政治成熟度等,对于部分地域存在倾向间接选举方式一事,绝非有何不自然之处。例如在出外劳动者高达50%的农村中,村内残留者多为儿童与老人,此时当然只能考虑变通的办法。此外,于交通不发达地域实施选举大会时,其所伴随的困难亦极易想象。更何况要寻获容纳全体村民的会场设施亦极困难。同时,在意识较低的村落中,亦有于选举时以「误工补贴」之名支给具劳动填补意义之选举实施津贴,但若村的财政无某程度的余裕时,事实上此点必将是不可能达成。
    另一种因应中国的状况而采用的方式,即是「流动选举站」和委托投票的形态。在重庆市的事例中,其选举办法第24条及25条中,规定以不识字者或不在者为对象的代理投票制度。至于「流动选举站」则是「在不方便前往中心会场、投票站进行投票时,得设置流动投票箱。对于各个投票箱应指定3名以上的投票监察员负责事务。」(第23条)。
    同时,第23条后段规定候选人本人以及「候选人直系亲族不得担任投票监视及开票集票业务」,试图避免宗族支配选举的事态。但相反地,中国之所以有必要做此种规定,乃是证明宗族势力干涉选举之事确实正在进行。事实上,依半正式的社会研究著作『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所载(特别于「乡村宗族活动问题」一章中),指出「某些地方以宗族势力代替基层组织」,批判「宗族势力的协议直接支配基层组织的选举,它在维持方秩序上扮演一定的机能,但亦有部分地方政府竟以屈服与其妥协」(注9)。
    无记名秘密投票制度虽未规定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若由各地方性规定来看,可知其相当普及。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的第22条即表明「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律采用、实施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在1992年第一次选举中,甚至有地区是由选民每人各持一粒豆子,由其将豆粒放置于侯选人前方的碗中,以此进行投票的运作者(青海省太和县)。在我们此次的调查中,四川省彭山县在上次选举中有七个乡镇以举手方式投票。此等措施是虑及文盲们的投票问题,但现行规定中则采用上述代书员制度乃至于委托投票制度,而禁止举手投票的方式。在此次调查的所有对象中,均是实施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秘密无记名投票制度,故可确认其已有一定程度的落实。
    4侯选人的确定
    观察中国农村基层选举的制度内容,最为重要者首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因为虽然在规定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为公民享有之权利,但实际上被选举权是「受选民权力和信任委托之权利,代表选民意思的权利」,明白表示一般选民和候选人处于不同的立场(注10)。在此意义上,各地规定候选人资格与一般选民不同的事例屡见不鲜,而重庆市则于其规定第20条限制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资格是以政治性(坚持四项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者)为第一要件。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更追加「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强大组织领导力,理解经济且能管理、引导大众朝向共同富裕」的条件。此外,一部分地区规定有更具体地候选人要件者,如山西省洪桐县马牧乡除规定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年龄(18-45岁)之外,更列有计划生育的遵守情形和过去有无犯罪资料等(注11)。
    接着,是对具备此种候选人资格要件的人物进行提名。在中国式的理解来看,「提名权」是选举权最重要的部分,提名候选人即是选举权的第一次性行使。因此,提名方式亦与选举方式相同,混杂着各种不同的形态,其内容包括:1.村民直接提名;2.村民间接提名(即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户代表提名);3.由组织提名;4.上述三者的混合形态。
    第1类型的村民直接提名方式中,亦可分类为:a.村民个人独立进行提名;b.复数村民联名进行提名;c.村民小组提名、自我推举等。其次,复数村民联名进行提名者,其人数限制有从5名以上(黑龙江、福建、陜西)到20名(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各种规定。至于第3类型由组织提名,则是行使「提名权」的主体并非从个别选民的立场,而是以「社会业别或社会组织构造中的社会身分」进行提名。其具体做法包括选举领导小组(四川省彭山县)、村党支部(山西省临汾县)和乡镇政府(湖南省)提名等。特别是此次调查的彭山县中,在前次改选选举时,村选举领导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会议,评议前届村民委员会中那些是可予连任的干部,再追加一些新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从而做成第一次候选人名簿草案(参照彭山县青龙镇莲池村的事例)。
    然而,依此做成的候选人名簿只是第一次的名单,其后才是真正确定正式法定候选人的作业(此称为筛选)。至于候选人人数的精简过程,则是透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再依下列各种方式决定最后名单。亦即,由村民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以预备选举,或是由村党支部确定正式候选人等方式。
    以下为现实的事例。花溪镇建新村是由村民代表大会,以前述第1类型村民直接提名方式,提名356名(其中10名为主任候选人)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以村民小组会议由此名单中选出5名主任候选人及50名委员候选人。其后,再以参加人数超过100人的扩大村民会议,最终选出2名主任候选人及4名委员候选人并予以公布。此外,在眉山县尚义镇太宝村中,1995年11月26日的村民大会上由村民直接提名10名主任候选人和300余名委员候选人。其后,在该村召开的两次村民大会中,分别是先以举手选出5名主任候选人和50名委员候选人,再于其中压缩为2名主任候选人和4名委员候选人,并将其名单予以公布。该村于12月1日宣布:经5日的公示期间后,将由这些候选人中选出最终人选。在12月6日选举大会当日,前述6名候选人立于台上发表即席演说,再以无记名秘密投票方式确定当选者。当时该村创下93.7%的投票率。
    然而,亦有自始即压缩候选人人数的事例,彭溪镇蔡山村即是如此。该村于1995年11月11日的村民大会中,提名14名候选人,并公告其为第一次候选名单,而11月26日召开的村民大会中,则将人数精简为7名(主任2名,委员5名)。
    都市部的居民委员会
    由上述意义来,若将农村部的选举制度及显现其实态的执行过程,与都市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相比较,则更能呈现其民主性格。
    因为若与村民委员会的地位相评比,则在都市部即是居民委员会,若由制度性的规定来看,二者并无太大差别。居民委员会的立法根据是同样由民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全文共23条)(注12),其性格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谓的“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法第二条)。与村民委员会完全相同地,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为实行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出,亦是由居住地区的选民、各户代表乃至于各居民小组的选举代表为之(注13)。
    然而,在实态性机能的层面上,居民委员会却与村民委员会有着相当的差异。在此次的调查中,笔者访问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及重庆市巴南村花溪镇、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等,并直接与各居民委员会主任等相关人员对谈。令笔者感到惊异的是:居民委员会干部以高龄者居多。因为「重庆市居民委员选举办法」第1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条件中,在年龄方面原则上限制为65岁以下,但实际上前述居民委员会主任均在七十岁以上。
    极端地说,居民委员会只能达到由啰唆的阿公阿婆组成邻里监视组织的作用。首先,可以想见的是并无任何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道。特别是与年轻人疏离的旧式组织,虽说是基层大众的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却是由象征旧体制的老干部和退职干部所独占,所谓的基层大众即是单指他们而已。因此,新组织条例虽认可居民委员会从事社区服务事业,而其结果是赋与委员会财产所有权,但显然现有居民委员会干部欠缺实施能力。具有此种企业家精神的人士,实际上是在居民委员会之外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具备「热心服务居民」(「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8条)资格要件的候选人,或许只能是退职干部、党员等所谓体现老人体制者。
    在此次调查的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事例中,该村是在1995年9月实施居民委员会选举。在公布7名候选人之后,于选举当日下午2时30分至5时之间,由7名候选人向170名选民发表“施政方针”演说,再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此时,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处理有关选举资格的内规中,将「在职职工」排除在外。当然,此项规定完全未曾规定于「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内。
    此处浮现的是居民委员会与职场单位的关系。上述规定表示即使是居住于该居民委员会的居民,若属有职业者即不具有选举资格。因此,该居民委员会干部选举中排除有职者,而极为局限地仅以失业者、学生、儿童和高龄者为选出母体,结果居民委员会活动亦不得不偏离原本包含有职者在内广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于是,居民委员会遂只能由上述象征旧体制的老干部、退职干部扮演中心角色。
    相反地,居民委员会亦存在「单位包办」的事例。在此次的调查中,重庆市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的前身,即是铁路局系统的重庆铁路工段宿舍。亦即,在南坪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以往铁路工段居住地域,于1991年成立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成为单位与居民委员会完全重叠的事例。因此,该地区居民均为铁道关系者而形成「铁路一家」,外来者在目前仍完全不存在。通常是由街道办事处(上级的最末端行政机关)支给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津贴,在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中,却是由铁路局每月贴补120元。
    附带一提的是,当询及居民委员会的岁出岁入情形时,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答以「并无正确帐册」。然而,其总岁入为经营幼儿园每月500元左右的收入和上级机关——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补助之合计,而支出则是主任每月80元、副主任每月55元、委员每月30元的生活补助津贴,以及贫困户每月60元的补助为主。此外,还有雇用警卫(检查外来可疑人物,显示治安状况相当恶化)费用为每月600元。另一方面,重庆市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有铁路局的补贴和「社区服务」的收入,其总岁入约为6万元规模;而桥北居民委员会则以商店、经营幼儿园的3万元为居民委员会的岁入。还有,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约680户),在前次居民委员会主任改选选举(1995年4月8日)时,因居民委员会主任认为直接选举太麻烦而未实施,改由7名居民小组长进行「间接选举」。

     实施农村基层选举的背景
    然则,何以中国仅在农村部实施受人瞩目的选举制度?虽然一般可举出几个要因,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农村政治安定的重要性。这是由于中国已逐渐认识到农村是国家政治安定的泉源,亦是国家政治安定的威胁所在(注14)。不仅是总人口的八成居住于农村部,亦认知农业做为基础产业的重要性,并且注意到经济改革的进展使都市.农村的二元构造发生动摇。国家领导者的发言亦阐明此种问题意识。邓小平即于1984年指出「为让中国从实际出发,我们非先解决农村问题不可。中国有八成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中国是否安定要看这八成ren口是否安定。都市是不是能再美丽的问题,若欠缺农村的安定基础是绝无可能。」(注15)。此外,邓小平在1987年亦曾表示「我们的改革开放先从经济面开始,先从农村开始。为什么说从农村开始呢?因为农村占人口的八成,如果农村不安定将造成政治局面全体不安定。如果农民不能脱离贫穷,我们国家就很难脱离贫穷。」(注16)。
    进入1990年代以后,中国更提升对「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关心。在针对农村问题的**第13届八中全会上,中国更明白指出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家自主的基础,农民.农村问题终究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自1993年以后,在两年多的极短期间内,中国召开三次农村工作会议,这是目前为止相当特异的召开频率。此点可看出当局对「三农」问题关心的程度。江**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995年2月24~28日)上,特别指出农业与工业发展程度相异,以及农村居民与都市住民所得的差距,和其与发达地域的成长差距等问题点(注17)。
    就结果而言,此时期是农民负担出现问题的时期,亦是传闻农民动乱发生的时期(注18),故乃试图以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解除农民层的不满。亦即,面对眼前弛缓的农村控制,为强化党支部系列的基层干部,可以想见中国会以民政部为中心而提出扩大村民自治的主张。
    因为两项主张均是以上述农村的安定、繁荣为目标,无庸赘言地,我们在外部所评价的民主性问题,终究只是一种统治的手段而已。
    结语
    正如前头所述,此次极受限定的调查观察中,我们所得的印象是:若与都市居民委员会相比,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民主.自治」更有制度性进展。
    其背景是因为农村形态呈现新风貌所致。随着村民委员会活动范围的扩大,使村民委员会主任职位直接与村民个别利害相关。亦即,村办企业(村营企业)不论其登记形态或名称为何,实际上目前均在扩大发展中,使得村民委员会远超出单纯名义上自治组织的规定,而更近似经营村落经济的「董事会」组织(注19)。相当于董事会董事长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究竟由何人担任,以及发挥何种领导能力,对依赖村落经济发展极深的个人而言,可说是决定死活的利害关系,因而自己当然必须对选出的人选抱持着重大的关心。从它因循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注20)的前史,并采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村民委员会工作责任制(彭山县),可看出更新的制度性进展。在尚义镇太宝村的事例中,象征旧体制的民兵连长与农业科学技术者(乡政府农技员)争夺村长职位(二人均在30岁前半),结果后者以些微的差距获胜。此点亦可说是经济、技术凌驾政治、保卫的象征性事例。
    另一方面,都市的居民委员会因其事业内容极受限定,且居民有投票资格者又将隶属于单位的有职者除外,使其与其说是住民自治组织的性格,勿宁说是以无单位之退职者为中心的色彩较强,当然会对居民委员和选举不太关心。
    毕竟,无论是乡村或都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内部持有何种程度的经济实体,且村民委员会乃至于居民委员会能掌握经济活动至何种程度,即与关系者对各选举的关心直接有关。就其结果而言,此项要因即是决定选举制度落实程度的要因。
    另一方面,若单注意农村地区,则可归纳为其繁荣是强化党支部系统的统治,或是藉村民委员会选举构筑参与型政治体制等两种选择(注21)。以前者而言,以往党支部干部的高龄化亦是原因,同时不仅是要求单纯政治煽动者的政治领导能力,亦要求经营管理能力等新的才能。反之,此点并不只是党或村长二选一的关系,而是超越此点,强调村民委员会为强化党支部系统的一环。在选举机构的组成ren员中,党支部书记几乎是常设性职位,而只要选举机构自身与候选人的选出、确立过程直接相关,即可视为强化党支部和重视村民委员二者一体化的事态。此点或许是解释压倒性高投票率(注22)的唯一理由。就此意义而言,现村长几乎90%均为党员的彭山县事例,或可说是极具示范性。

1此次的调查中,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方面,为乐山市彭山县彭溪镇蔡山村、眉山县尚义镇太宝村、象耳镇龙庙村、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建新村等四个村,而在都市居民委员会方面,则为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等三处。同时,笔者一行亦访问北京中央的民政部基层建设司及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及重庆市民政厅等单位。此外,报告者目前正在企划另一项计划,以1998年第三次改选时期为焦点,实施对各选民选举行为的调查等项目。
2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1993年12月,页1。
3若仅限此点,可视其相当于日本的选举管理委员会,但如后述所见,其亦直接干涉候选人的提名或候选人人数的筛选作业,故在性质上有根本性的不同。
4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20~21。
5浙江省党委员会一九九二~三年村级改选选举时之通达。
6内容取自对民政部基层建设司之访谈。
7在对四川省民政厅的访谈中,村级选举候选人本身认为差额选举结果将导致落选,「极失面子」、「为人陪榜」等意识极强,因而抗拒差额选举。反之,若实施差额选举,将因候选人间的竞争引起宗族间的竞争,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此为村级指导者对实际状态的忧虑。
另一个问题是有些地方采用于选出村民委员会委员后,由委员互选选出主任、副主任。此时,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出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的结果,但主任、副主任则是由村民委员会成间接选举选出,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本的趣旨。
8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此点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相同,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校长袁宝华(前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负责的研究计划,其成员包括人民大学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两系的全体教员。
9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40。
10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41。
11此为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 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在1980年代末于民政部长崔乃夫的积极推动下而进行。修正的要点在于凸显其做为实行「三自」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并且除倡导直接选举之外,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更从以往的一年改为三年。同时,修正条文更认可以往所禁止由居民委员会展开的社区服务事业,并设定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12吴锋『中国城市居民组织建设的基本法』未公刊手册。
13例如,张厚安、徐勇主编『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页10~12。
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5。
15前揭『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页237。
16『农民日报』1995年2月28日。
17拙稿「国家 自己融解 可能性~农村 何」『月刊 窗』1993年冬季号,窗社。
18在此次的调查中,村民委员会实际达成的利害调整机能,可从一些实例中窥知。村民委员会重要的事业之一为基础建设的整备,而在义和县扬庙村的事例中,有一项总长2.2公里的道路建设计划(总投资额为35万元),由村民每人负担150元,因而引发不满。同时,离道路较远者亦表示反对之意。结果在村民委员会中,调整各村民小组间利害不一致之处,最后村民负担额减轻为25元。
因篇幅所限无法详细说明,但可参考『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或是李守经、邱馨主编『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4年。
19 JeanOi 「经济发展与稳定和村民民主自治」,『中国评论1996』,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页124。该文指出,随着村企业的增加,其所设立的经济、工业委员会等村经济管理组织,通常是由党书记担任董事会主席的职位。
20依彭山县民政局长扬建的说法,该县全部189个村中,有56村投票率达到100%;而眉山县徐世斌民政局长则表示该县有65村投票率达100%,全部490村平均投票率为97.8%。此外,重庆花溪镇31个选区投票率均在90~97% 之间,而平均投票率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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