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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试点央企分红激励 部分利润可奖励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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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0:5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股东可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科研管理骨干
本报讯(记者任芬)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国资委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据介绍,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
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通知指出,试点企业应为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对于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要达到一定标准。
通知指出,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其中,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而项目收益分红方式中,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通知强调,应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通知还要求企业对激励对象进行严格考核,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将终止其分红权激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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