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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疏忽了政区、国家与国民权利关系
"一国两制"被排斥,一个是引起主义之争,二是引起台湾地方化歧义,三是不能保证台湾人民的政治权利与生活方式.
我在这里谈谈政区、国家与国民权利关系,以及台湾人民的政治权利与台湾政区权利的区别,和将来统一合理的权利制度设计.
将来统一的《国家宪法》应当区分政区权利、国家权利与国民权利。政区保留自己的政体治理权利,以及政区政体拥有在国家政体中的权利,同时应当保证国民在全国中平等的参政权利。
无论台湾或者大陆、香港、澳门人民及政党,均拥有平等的参与国家权力及政区权力的权利,而不仅局限在政区之内。同时需要受政区法律约制。
a,任何个人可以在大陆及台湾按照程序出任事务官及政务官。可先行制定就业协议,保证两岸人民在对方政区就业及出任行政官员的权利。而出任政务官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居留时间。
b,出任国家责任职务及参政,应当采用政区委员会根据政制协议竞选、委任及聘任、派出方式。非责任职务人员根据a参与事务工作。
举例说明,台湾人民如欲担任国家总统,必须在大陆拥有一定居住年限,通过大陆政区的选拔制度出任大陆政务官,由大陆人大选举通过国家总统提名,并为国家委员会通过。大陆人民同样有权在台湾任行政职务,并依照当地政制出任台湾政区总统。
整个平等是基于现实的有限平等,终极平等需要根据两岸关系发展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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