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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278点法理学(周旺生)<BR>说明:<BR>1、教材,传统不明确指定教材,但遵循所考的内容尽可能具有规范化、常规性,也尽可能是中等水平以上教材都涵盖的内容。尽可能在常规范围内寻找教材。辅导以教材为基础,但不限于此,今年仍是红、蓝宝书。现在的考试在贴近司法考试,我们从两本教材中挑选内容进行讲课。最近两三年来,本专业老师的作品。(不要以自己的方式寻找,要全面寻找。)<BR>2、考题,多少有可能因为老师的个人偏好的影响。考生要避免这种倾向,不要坚持某种特别的观点,而是以表达自己了解知道的基础和知识。(我认为什么……,是很不正确的方式,需要有扎实的基础,因此学生不能说这种话。需要将考试与其他划清界限。)关键是要搞懂,对于有实力的同学不要出问题是关键。基本理论的共通之处必须掌握,对于矛盾冲突的问题要掌握其冲突的关键。<BR>3、挑一本教材,系统、牢固的掌握。在此之上有所选择(根据辅导班)的做出一些准备,就够了。老老实实的将法学当成科学来搞。老师主要找关键词。<BR><BR>正式讲课<BR><BR>专题一 关于法理学的几个问题<BR>一、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法治学说<BR>不是系统的讲,注意以下要点:<BR>1、法治理论学说与实践不是近代以来才有的,而是古已有之。<BR> 法治与近代民主相联系是历史缺乏的表现。(如后面将提到的亚里士多德)<BR>2、中古先秦法家学说是建立在对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的,法家认为人在本性上是好利恶害的,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免发生利益冲突。对于统治者来说要使国家和社会处于“治”的状态,就需要抑制这种冲突。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既定的制度作为根据来管理国家和社会。法就是这种制度中最有效的形式。如商鞅、韩非对这一理论有透彻详尽的理论。(严家无害儿,慈母多败子)<BR>3、法家所主张和追求的法治不是解放社会,不是使人成为人,不是近代所讨论的为实现民主,而不过是为了寻找到更有效的实现专制集权统治的思路和方法。所以这种法治应当划入旧法治的范围。对于今天意义在于,我们在建设法治的时候,应当强调我们所建设的法治应当是何种法治。所谓邓小平的“四法论”,只是旧法治,而不是我们今天法治。而我们在与建设现代化法治,需要加入“良法”的要素。有法和法律实施不够,前有秦始皇,后有朱元璋,这是不够的。<BR>4、先秦法家的法治学说在一定的时间中获得了成功,尤其是在秦终于结出了果实,商鞅变法是一次有效的时间。商鞅作为个人是一个悲剧人物,而其法家学说在秦国获得成功。商君生死法未败,秦皇终究统一功。<BR>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BR>1、差不多在中国先秦法治发展的同时、希腊人的法治学说也在迅速发展。<BR> 从苏格拉底到晚期柏拉图直至亚里士多德,形成了希腊法治学说较为完整的学说。苏格拉底不仅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同时是一个法治注意者,这也是他苏格拉底悲剧的渊源,现实和理想的张力无法摆脱。柏拉图也未能走出纯粹理想的框架,亚里士多德的重大转变来源于前者的失败教训。亚里士多德对于罗马人(亚历山大)来说是理想主义者,而对于其先师来说,已经是很务实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重要性,在中国人眼中比较重视,而西方人几乎不引用其理论。<BR>2、亚里士多德法治学说是建立在一系列理论基础之上的。<BR>如分析、实证、比较、价值论以及经济分析的方法和其他种种方法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这比先秦法家将基础奠基在人性上要科学的多。与其先师,一样注意人性,当却不是如此简单出发。其目的不在于建立专制集权秩序,而是为帝王提供政治策略,这里再次看到了与同时的中国先秦法治学说更加接近于民主而更加先进。<BR>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强调建立一种有序的政治生活。<BR> 而政治生活一旦有序化,则必然排斥专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民主。亚里士多德主张,在既有的各种选择中应当挑选明文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强调,要有“良法”,这是其尤其高于中国法家学说之处,而在如何施行上则法家更为高明。也就是其重点在于“良法”。强调,法治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选择,认为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而必须置身于法治的状况。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不能不说是深刻的,方法先进、结构完整、价值更为先进。其法治学说追求一种“宪政”统治,先秦法家则仅仅是强调巩固统治,不得不说其是历史的巨人。亚里士多德强盗法治,但并不排斥人的重大作用,并强调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人的作用越大越好,但必须以法为其遵循的规则。<BR>4、亚里士多德充分的阐述了为什么要实现法治的理由。(四点内容,看书,重要)<BR>5、如何看待和评价亚里士多德的学说。<BR>三、古典自然法学派<BR>1、在人类思想进程中,古典自然法学派占据了特殊的地位,迄今为止,在影响人类的各种思潮中,很少有几种象它这样绵长久远,影响深广。<BR>2、它以启蒙运动中典范化的思想家为代表,英国的霍布斯、洛克,FaGuo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以及后来作为尾声的康德,尽管可以将它作为哲理法学派代表。<BR>尽管其学说之间存在种种差异、甚至尖锐的分歧,但是也有许多共通之处,就在于:1)首先,都认为人类早期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中没有国家和法律,而仅有“自然法”;2)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与生俱来的权利,尤其是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以上我们成为天赋人权;3)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缺乏必要权威,这些天赋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于是人民聚集在一起,签订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将其让渡给国家和社会,这就是社会契约。4)国家根据人民的起源产生,则初衷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天赋权利,那么应当以自然法为基础,通过制定实在法使得这些权利得以实现。国家和法的任务也就在于此,如果国家和法违背这个初衷,人们就有权利解除这个契约,推倒先前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换取新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这就是“人民主权”和“社会革命”。当然还有其他阐述,我们不涉及了。<BR>3、古典自然法学派影响了整整一个时代,并且其影响继续跨越着时间的界限。<BR>古代自然法学派之后的,西方政治法律实践证实奠基在其之上,后来的各种学派无论是反对、还是赞同自然法学派,无不对其抱以敬意。即使到今天,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子也时常出现在中国的学界中,如“权利本位”、“法律至上”等,也说明了我国学界发展空间很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巨大影响不是偶然出现的,它反映了人类在政治和法律制度方面向上的追求,也是人类对现存社会生活黑暗面的一种否定,因此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它以假象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以理想化的模式为追求的目标,不讨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完全从平面的角度看待人类整体的状况。虽然主张实在法要以自然法为基础,但是对于实在法的科学性和实在法如何面对实际生活却毫无设计。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成为人们抵消它、否定它的理由,同时也是超越它的理由。近日的新自然法学派远非旧状,其差异之处远远大于相同之处。<BR> <BR>以上是历史的几个主要问题。<BR>四、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奥斯汀与法理学、奥斯汀的贡献、奥斯汀的法理学学科观点等问法都一样)<BR>1、法理学从很早的时候起就以思想和观点的形式出现了。作为学科的法理学出现,实在边沁、奥斯汀做出重要贡献之后的事情。由思想和观点发展成学科经过了大约2000年。<BR>2、奥斯汀(1826年伦敦大学教授,31年《法理学的范围确定》)在法学方面有两个突出的贡献:第一,是同他开始,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枝结构看待。他的名字与法理学的开创联系在一起;第二,同时也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这两方面是密切联系的,(插入了甘的事情)奥斯汀将法理学按照分析法学的模式进行创立的,他所创立的法理学从学科意义上是法理学,从学派意义上讲是分析法学。(许多人认为笔试好就行了,这是不对的。笔试成绩决定复试,只有通过复试,笔试才有意义。)从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的面貌就是分析法学的面貌,因此英国法学家,至今甚至认为,分析法学就是法理学或者相反。<BR>3、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的诞生,有如下标识:1)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2)有自己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3)本身已经形成了理论体系;4)既是法学整体的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这几个方面的标识,是由奥斯汀及其著作充分显示出来的。<BR>4、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在于,强调法学的任务在于强调实际存在的法,而不在于研究应当存在的法,后者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认为法理学在于研究实在法的特质,澄清各种实在法的术语和概念。<BR>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BR>一般教材分歧不大,大家可以用,前年考了。<BR>考试有五分之二的内容提取自其他来源。(连北京政治管部管理学院学报都有)<BR><BR>专题二 法的概念<BR>一、研究法的概念应当注意的方法问题<BR>整个法律的运行需要若干基点,法的概念是这些基点之一,需要高度的重视。古往今来产生了无数的观点,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方面是由于法是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现象而使得人们不得不关心它,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自然将得到不同的看法;第二个方面在于,人们对这个问题阐述所使用的方法存在种种需要澄清的问题。这可以使我们知道需要注意什么,我们尤其强调其中两点内容(共五点):<BR>1、要注意具体的法和一般的法的统一(蓝宝书)<BR> 缺少生活者所认为的法是纸面的法或书面的法,而法是有一般和具体的区分。法的概念应当是一种综合。具体的法体现在不同主体的存在场合。法首先是具体的法律现象,学者的任务和责任在于将这些具体的法律项相加以完整的提炼得到法的概念。不注意法的具体现象所得出的结论则缺乏必要的根基,若不能从现象中进行抽象,则不能得出完成的有效的概念。<BR>2、法是理想的法和现实的法的统一<BR>古往今来,得出了众多不能令人满意的结论,很多就是在这一点上有问题。分析法学派仅仅认识到实然的一面,而更多的人仅仅看到“理性”、“正义”等理想标签或追求,因而必然有失偏颇。当注意到两者的统一,则可能做出富有成效的贡献。(法治需要良法治之,但良法不能简单解释中国问题。中国没有良法,但也称不上恶法,就其主流属于笨法(心情沉重地宣布研究成果)。这种笨法不能说体现了正义、理性,就算体现也顶多是以部分。法是正义的体现是一种发展空间很大的理论。我们的目标是使法中的正义成分越来越多,最终被其他社会规范取消)<BR>二、法的特征<BR>对这个问题,学界没有大的分歧,但存在种种看法,只能说这个问题很重要了。如果考的话,不能直接问,法有什么特征?<BR>1、法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BR>主体的范围很大,包括人、组织、机关等。1)首先,要注意法是一种规范,是一种标准或尺度,为我们提供了行为的模式,指出了行为的方向。是一种具体、实在的形式,不是观念思想。2)是一种行为规范。法仅仅调整行为,爱想什么想什么。而道德解决精神和行为双方面的地方。法和道德区别,法是一个下限的要求,不做坏人,道德是上限要求,要求我们做好人。3)调整与社会发生关联的行为规范,与社会无关的行为不是法的调整范围。<BR>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特别重要)<BR>1)法是以国家的名义产生和适用的社会规范;<BR>2)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立法机关以及由其授权的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有的国家包括司法机关甚至社会其他组织。制定是我国产生法的主要方式。认可是通过特定的形式对原有的规范赋予法的效力,使之成为法(如50年《婚姻法》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从习惯的规定)。<BR>3)法作为国家意志在于具有特殊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以军队、警察、监狱等为物质设施的规范。同时,法作为国家强制力的效果,不取决于被强制这得认同为转移。(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一般取决于认同。如道德,效力取决于人的地位、内心认同)<BR>4)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既定的程序加以完成。特别强调程序性,不能随意强制。<BR>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BR>1)长期以来,认为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看到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则可以划分出法律的范围。<BR>2)法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的这个特征,是由法的基本性质和根本功能决定的。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才是法的目的,而最基本的途径之一,就是能在司法的实践中运用法。长期以来,几乎完全忽视了这一点,实际上绝大多数法律都没有司法化,则它们不是真实完整地法。<BR>3)法是能够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根据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只有坚持这个特点,我们的法才能同生活联系起来,对于抵消人治和专制的传统有很大的作用。我国80%以上的法律是由政府制定,而绝大多数法律由政府执行。我们极难在西方发现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等现象。法不应当是政府把玩的器具,而应当是控制权力的制度。当法律与人治结合起来就是高级的人治,“执法”。确立这样一个特征,有重要的价值。这个观念在英美法系比较明显。(山东的高考冒名案(齐玉玲),众多“宪法司法化”的观点,而这是一个悲剧性的情况,因为大家没有看到《教育法》的规定。但即使没有法律,难道可以不受理或者直接适用宪法?立法的第一条就是合宪,是法盲的观点。这个需要看宪法本身的规定。违宪的主体主要是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主要负责人。普通公民想违宪还没有机会和能力。如果任何案件都可以根据宪法,只要订立一个宪法就行了。大家空间很大。)<BR>4、法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社会规范<BR>1)普遍性。具有概括性、反复性,它所针对的主体和事项具有普遍性、具有连贯性、稳定性。法的普遍性还意味着在法的效力范围内,法的主体都应当遵循它,具有平等性,不允许有特权。<BR>2)法的形式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法是以宪法、法律、法规、判例、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等明确的规则表现出,指出了清楚的行为方向,提出了清楚的行为标准。法律规则的分类也使得法具有明确性或肯定性。授权性与禁止性分类也给出了行为选择的明确指引。<BR>5、法是以权利或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BR>每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自己的特殊内容。<BR>以上截止于2004-7-27 12点<BR>以下开始于2004-7-27 14点<BR>1)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是鲜明的特点。其他规范要么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要么无所谓权利义务,要么权利义务的对应情况、协调情况以及其他情况与法的内容不同,如党的章程中的权利义务就不具有对应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与意味着仅以权利义务为内容。<BR>2)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有效的表现出来:一是,法的行为模式都是表现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如授权性规则表示权利、命令性规则表示义务,后果模式从特定角度表现了权利义务的实现;二是,表现出了对应性的权利义务。<BR>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才能使宪法对主体行为的规制、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一定利益的目的。法从表面来看是秩序的象征,形成这种秩序不是目的,实现某种利益才是目的。(不妨引用西方著名学人的观点,支撑自己的观点,大家可以用一下。法理专业需要具有纵深感的回答,分出层次,引用支撑点,法理的考号靠前。靠法理的同学要回答的好一些)<BR>三、法的本质<BR>1、法确实存在本质问题,不同于实证学派认为的不重要。法的本质内在地规定者自身的走向。<BR>2、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规定性。<BR>3、法的本质按照最一般的说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BR>1)主要体现在,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主体的利益或意志<BR>2)其次法所体现意志或利益,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同时空条件下,决定了意志或利益有什么形式表现出来。<BR>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外,其他种种生活条件也总是对法所体现的意志或利益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能仅仅注意到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影响力。<BR>如果今年法有法的阶级性观点,如评说法的本质,可以张扬个性。<BR>四、法的要素<BR>1、所谓法的要素问题,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是由那些要素构成的问题。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构成。<BR>2、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一种要素,也是权利和义务最集中、系统的载体。<BR> 法律规则由那些要素构成是法律规则的重要问题。传统规则认为,是由假定、处理、制裁要素构成。但不足以解释现在意义的法律,有些法既是没有制裁的结果。这种观点被多数人否定。80年代北大教材首次阐述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两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看作由这两方面构成的整体。由于没有注明是移植于西方著作的,于是国内传颂。另一方面,他人提出两要素说并非国内首创,提出是日本学者阐述的,但其实也是引用的。(这就是学术生活)两要素说,更加符合事实,具有现代性。但是问题没有就此停止发展。为了“与时俱进”,作者情绪饱满的宣告新三要素说,但是并没有突破两要素说。我们认为两要素说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了。<BR>研究法律规则,需要进一步注意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在成文法环境之下,法律规则是需要通过条文的方式表现出来,没有条文,则没有规则。同时,一个规则可以在一个规则中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中表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法律中表现。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权利,其后果模式表现在部门法中。但不可以说,一个条文可以包含不同的若干规则。(这展示了他们辽阔的空间和无比的勇气)其原因在于,一条一义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常识么,很多人在常识上还有发展空间,行政法缺乏依法行政的精神,一般情绪比较饱满)(笑话,各种不同法律人、与同学的争论、三个代表、美国宪法,仅仅几个月后三个代表进入了中国宪法)。<BR>法律规则要注意分类,基本的分类是,授权性和义务性规则的划分、同时确定性、委托性、准用性规则也是很重要的。也出过这样的题,主要是考博士、港澳同学。(北大改革,对老师更严格了。每年只有两个名额提拔为教授(国内一名)。希望这样促成人才流动。对于学生则展开了宽广的胸怀,本科也可以考博士,工作两年以上、文章两篇、加试法理学)确定性、委托性、准用性规则,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有很大的纵深。确定性规则就是明确规定了权利义务的规则。委托性规则,是现实没有的规则,经过若干时期将产生。(如“地方可以制定……”)准用性规则,使让已有的规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如“可以适用……”)。还可以有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与公权力的有关的都不能是任意性的。只有私权利中的部分权力才能作为任意性规则。(不全是任意性的)<BR>3、法律原则<BR>法律原则是法律文本中的精神品格之所在。如果善于抓住法律原则,就善于整体把握整个法律。会出现提纲挈领的感觉。阅读法律文本需要善于抓住基本原则(如婚姻法阅读,搞清楚中国精神品格,就是五项原则么,一看就知道是什么内容的具体化和展开么。)<BR>法律原则有多种类别,有基本原则、有具体原则,有公平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BR>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更具有跨越性,更加宏观、模糊,而法律规则更加具体、实在、确定。<BR>4、法律概念<BR>在成文法中,法律概念是最显著的形式特征。这些概念组成了成文法。我们指的概念包括:专业概念如法人、犯罪、罪犯、刑法,它们的特点在于含义是比较确定的,结构是不能随意变动的,它们是法律文本中的关键概念;非专业性概念,就是日常生活的概念进入法律中,形成法概念的组成部分,如父母、子女。我们需要搞清楚这些非专业概念的文本含义。(这里面门道很多)<BR><BR>专题三 法的价值(论法律价值的秩序《法学家》;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法学论坛》;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政法论坛》;论法律正义的成因或实现《法学评论》;论法律利益《法律科学》)<BR>一、法的价值的基本问题<BR>1、如何理解法的价值<BR>1)要搞清楚法的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特定形式,是法这种事物(客体)对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体的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者影响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简短地说,法对主体和社会具有的潜在的影响力。<BR>2)需要搞清楚,法的价值不是自然自发的体现出来的,而是在主体同社会发生关联的过程中体现出来。<BR>2、法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和主体潜在的影响力具有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可以使积极有利的、也可以是消极有害的。这种积极的有益的部分是主要的。<BR>3、法的价值是广泛的,由多种类型。<BR>二、法有哪些价值<BR>1、二战后,现在强调的价值有秩序、公平、正义等。(参考王宪平《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学界总的问题,是缺什么就憧憬什么。不同的学者就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赋予自己的喜好。法的最根本价值在于秩序。(说自由是根本价值,是空间大得表现。)<BR>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意识到价值是多方面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诸多价值中寻找更基本更重要的价值。应当注意以下两个环节:<BR>首先是法的价值类别:1)自身的价值、2)推进性价值、3)评判性价值;<BR>第二个环节在于从这些价值中选择更突出的价值,标准有两个:1)本来就是基本、重要的;2)更适合中国国情。因此秩序、利益、正义是更基本、更重要的价值。<BR>法的价值的特性。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BR>1)应当是两者的统一,具有两重属性。<BR>2)客观性在于,法可以满足或影响主体的需求,这种潜能是客观的,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客观性还在于法的这种属性和潜能的状况与主体的需求相联系的。主体的需求一般是扎根于主体生存的客观环境之中的。也就是说,一定的法需要维护怎样的秩序、规定怎样的权利义务总是有客观原因的。<BR>主观性。法所体现一定社会主体的意志,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注入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法的价值的认同、选择总是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得以实现,因此必然反映出主体的价值观念。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法的价值的主观性特别表现在设定和实现需要借助于主体的努力。<BR>2、法的秩序价值<BR>1)法律秩序是秩序中的一种。<BR>2)如何理解法律秩序,学界有很多见解。西方学界有基本两种见解:制度论(Kelsen,等同于法治、法律体系);结果论(埃里希、韦伯、庞德,法作用于社会的一种结果)。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以法律形式表现实体规则)和观念化的意志(法律秩序所体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愿或者根本追求)合成的社会状态。以具有确定性、连续性和普遍性为特征,因此可以成为先进的富有效率的社会秩序。<BR>3)法律秩序的价值<BR>亚里士多德明确的表达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源于普遍的守法。Kelsen 法是人的行为的秩序。《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BR>法律的秩序价值表现在:其一,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制度是人类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制度(无论怎样高层的社会规范,都要以基本规范为出发点和归宿);其次,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就是法的调整,就是实现法律秩序价值。第三,同社会主体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关联尤其紧密的权利,都需要法的确定和维护,需要实效法律秩序的价值来保障。第四,法律的秩序价值也是其他价值的前提性环节。<BR>法律价值的其他内容不谈了。可以进一步谈,法的秩序价值是一个体系,有深层次的价值和基础性价值。还可以谈到法律秩序并不是任何环境、任何时间都有好的价值。法律秩序价值良善与否与法律存在的社会相联的。<BR>3、法律利益<BR>1)利益是一种生活资源。(插入民法典立法回顾)<BR>2)法律利益与法律权利。法律利益是利益的一种形式,以法定的形式存在,就是权益。法律利益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是经由特定机关选择和确认的,以法律权利为内容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利益。什么利益可以、应当转换为法律利益呢?首先取决于利益本身是否有必要采取法定化的形式,法通常选择基本的、重要的、与生活有广泛联系的利益作为法律利益。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状况、法律进步程度等等。法律和利益之所有这样的关系,一个深厚的根源就在于法律与利益之间本身有着必然的联系。(从法的产生、内容、发展等方面,就是来源于对社会利益的分配、固化的过程和需要的结果)<BR>3)法律利益的成因和实现<BR>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直接的原因在于,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法予以调节和处理。而法对利益的调处过程也就是将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并且予以实现的过程。法应当如何处理和调整利益冲突:首先需要以制度建构的形式确定需要形成法律利益的范围(博登海默、庞德);其次,采取有效的和科学的方法和制度,那就是用法的形式划定和确认可以法定化的利益的界限,对利益资源进行符合国情的配置,用法的形式协调各法律主体的利益,用法的形式保障和促进法的利益的形成、发展和实现或者阻碍消极利益的形成,用法的形式建立调节机制。<BR>4、法律正义<BR>课堂不专门谈,有三个主体,正义是什么(高层次伦理规范),法律正义(是第三种规范),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我们重视第二个问题。<BR> 正义是高层次伦理规范,把握:<BR> 第一,正义是普洛透斯的脸,不仅是美好的字眼,还是法律学说和学者无可回避的问题。(北大学报、现代法学)博登海默专章讨论正义,这是一个令人头痛的状态。他所选取的人物和国内选定的人物区别很大。依次柏拉图(等级平等正义观)、亚里士多德(表面平等实质特权的正义观)、沃德(平均主义)、马恩(资源和经济地位平等正义观)、斯宾塞、康德(自由主义正义观)、索利(自由理想和建构性的平等形式)、罗尔斯(自由与平等相结合)、霍布斯、边沁(自由和安全)。尽管没有做出结论,但反映了我们应当考虑的要素。<BR>第二,正义是一种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一种对精神和行为都予以调整的规范;是一种伦理规范,一种以观念化的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理想化的规范;正义是一种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一种以诸多美德或善为主要内容的境界最高的规范;正义是一种理性化的伦理规范,以理性为基础、并保障其实现的规范。)<BR>第三,正义的统辖范围及其类别。正义是关涉事项领域最广的规范。柏拉图认为做人、做事、交友、爱情都要将正义。苏格拉底也是认为正义存在无比广泛。正义是关涉主体最广的范围。正义是人类社会规范中最通用的语言,是最具有普世性的。<BR>第四,正义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正义的现实对于人们的憧憬给与了否定的评价。之所以强调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很多方面不存在人人平等的正义。还谈到了人们对正义的美好寄托,表明了现实中恰恰缺乏这些。<BR><BR>专题四 法的发展<BR>一、法的起源<BR>法的起源问题注意一下:<BR>1、两种法律起源观<BR>我们粗略分为:法是有起源问题的,还有认为法从来是有的。第一种观点存在着大量的分歧,有的认为起源于神意、社会契约、历史发展,还有认为是其他原因。这些观点中,被称为马克思主义观点的,<BR>1)法是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不是永恒的产物。<BR>2、法起源的根源在于,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经济阶段所促成的,同时,与这种经济生活发展相联系,阶级的出现也是法律起源的根源之一。考官要出题考大家阶级根源,如果他不正常。从平等的经济秩序发展到不平等的经济秩序,形成了维护一部分人利益和意志的社会规范,就是法。<BR>3、法的起源的基本规律。1)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到法律调整的过程。2)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长时期演进的过程。3)产生经历了同原始道德、宗教、习惯混为一提到逐渐分离到最后划清了界限的发展过程,换言之,最早产生的法,带有浓厚的原始社会规范痕迹的。<BR>二、法的历史类型<BR>这个问题,我们注意:<BR>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法的一种分类或者一种结构学说。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古往今来的法的经济基础和本质的不同而作的分类。<BR>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BR>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途径是,社会革命。作为整个类型的社会秩序,是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而总是。<BR>三、古代法<BR>略说一下。按照历史类型的理论分为,奴隶制和封建制两个极端。注意:<BR>1、迄今为止,所有近现代国家法律制度同古代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历史渊源关系。尤其是象中国这样的国家,经历了两千年以上封建制。<BR>2、奴隶制法,首先是在东方兴起。四大古国就是奴隶制法的典型。其基本特征在于:公然地反映自由民(奴隶以外的其他人的总称)内部的不平等,法律制度野蛮残酷,东西方奴隶制法差异非常明显,如东方以国有制为基础,而西方强调私有制,而思想基础上也有不同。<BR>3、封建制法。在中西绵延千年。封建制法的特点:是特权、武力的法。封建制法强调维护各种特权,因为封建社会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社会。作为制度化的表现,不得不带有社会的印记,而必须是特权的法,全方位地表现在社会领域中。(讲女儿经)武力的法,就是野蛮残酷的法,是一种超经济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死刑种类繁多,二刑罚手段极为残酷。东西方思想的差异,宗教的影响。对西方国家来说,封建时代的法大多是***的,而中国是统一的。<BR>以上截止于2004-7-27 17点50<BR>以下开始于2004-7-28 8点<BR>四、资本主义法<BR>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BR>1)有萌芽到最终形成的历史过程。在封建社会中后期萌芽,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大局性胜利得以取得最终胜利的历史条件下最终行为。<BR>2)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过程中,有一系列经典性的事件和现象。尤其是以下四项:<BR>第一,海商法的兴起(商法的兴起),商品经济的特色在于,不仅在本土而且需要跨越空间,在资本主义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海外寻求新的市场,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就是历史必然的体现。在地中海以贸易为主线的航海有着很大的规模。沿海城市国家都迅速产生了海商法(或者商法),这预示着一种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正在产生。这种新的经济形式区别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出现导致了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BR>第二,罗马法的出现。推动欧洲历史进步的四大杠杆,都是r打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生长的需要。罗马法是罗马帝国的法律,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落幕,罗马法长期历史封尘。复兴的根本原因是,罗马法是商品经的秩序(尽管是简单商品经济),恩格斯说“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经典表现”。资本主义经济尽管是典型的商品经济,与简单商品经济之间有共通之处。罗马帝国是版图非常辽阔的国家,因此罗马法在影响的空间范围上有着优越的效果。当时存在着日尔曼法、教会法、地方法等等,唯有罗马法能够跨越广泛的空间。同其他各种法相比,罗马法在设计、制度表述、在调整方法上都明显的具有优越性、更加成熟。于是罗马法得以重新复兴。再人类历史上,没有任何法律现象超过罗马法复兴。<BR>第三,反映资本原始积累法律的出现。原始积累在欧洲许多地方迅速膨胀,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民失去土地,走向城市,沦为无产者(当然也有自愿进入城市)。发展出了针对外来人口、流浪者的法。同时也预示着资本主义法的发展。(一般教材讲到这里就行了。)<BR>第四,稍候,宪法性法律也迅速产生,这更加预示着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的出现。<BR>3)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的集中典范化的模式。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取得大局性胜利后最终形成的。资本主义法作为一种新的类型的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因此,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不可避免的在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中留下自己的烙印。<BR>第一,英国模式。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革命,第一次是光荣革命。英国革命的重要特点是,作为革命对象的封建贵族也作为革命的主流力量,也就是既要推倒现实制度,但又保持着深刻的关系,因此是妥协革命。这种革命对英国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那就是在政治上保留了君主制,在法律上保留了中世纪以来的判例法,实行了新型法律制度和判例法结合的制度。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判例法都是不得已为止的历史选择(空间大的人不这么认为)。<BR>第二,FaGuo模式。FaGuo革命是比较彻底的革命,与英国的差异比较大。(插入旅游见闻,凡尔赛宫、卢浮宫、维纳斯(一个女同志胳膊断了))革命之前,对垒的双方一边是三世路易专制王朝,一边是不甘现状的第三等级。其结局是一方的覆灭和一方的解体。代表新生产力的一方必然是取胜的一方,第三等级终于在1789年的革命中获得了胜利。路易十六的失败结束了整个欧洲的专制统治。在这种基础之上,产生了新的法律秩序,宣告了与历史的决裂。但由于资本主义与私有制旧形式的历史渊源,这也就解释了欧洲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原因。德国来源于FaGuo,但不能跟FaGuo相提。日本原来从中国进口,后来从德国进口。<BR>2、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BR>1)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可以用六个字概括,那就是基础、概括和使命。首先建立在资本主义之上,首先和主要反映了以雇用劳动中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有产者的利益。使命在于维持这种现存的不合理制度,使其垂世久远。<BR>2)资本主义法的特征。我们强调具有以下三个:第一,经济上对雇用劳动制度予以强势保障;第二,政治上对于普选制、多党制、代议制实行强势保障。第三,法律上对于自由、平等、人权实行强制保障。<BR>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资本主义法的一系列特征是有其深刻的思想、经济、历史渊源的。第一,从历史渊源上讲,资产阶级要推倒现存的封建专制制度时,单靠自己的力量则无法摇撼对手,它必须联合所有的对立力量进行生死的博弈。他们是站在人类历史上呼吁对封建专制的战斗。第二,就经济渊源上讲,资本主义经济史典型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奉行“等价交换”、“契约自由”等规则,必然反映在资本主义法中。第三,从思想渊源上讲,文艺复兴起来,绵延数百年的人文主义思潮,终于决送了封建主义土壤,将这种启蒙思想深入的播入人心,而在此结出了果实。<BR>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BR>可以有几种划分方式,最粗略的划分就是“自由时期”、“后自由时期(现代社会)”。自由时期的资本主义法所扮演的是“看守人”(守夜人)的角色,标榜“契约自由”,尤其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后自由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说资产阶级给人类的贡献是,由身份到契约的权利本位。但是后自由主义时期,转为了“社会本位”。一系列社会化现象在全世界迅速崛起,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愈益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仍然需要提到的是,在欧洲大陆国家,过去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近40年来强调社会法。(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现象。资本主义发生了两个变化,历史上出现了从未遇到的挑战,社会秩序发生重的变化,甚至世界大战。一方面是财富高度的集中和垄断。另一方面,一系列的经济现象逐渐集中,如铁路、航空、军工等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逐渐转变为国家经营。逐渐产生了以社会为本位的新的重心的新的制度和理念。这个称为法律社会化,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作为法社会学著作,埃里希、庞德、凯尔森等著作。)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当看到这个问题,而引导到一个现代化的状态。(如果中国法走私法法系的老路,则永远不能走出困境和落后。如果利用社会主义优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法的研究则可能获得超越。这样构建则可能出现全新的面貌。中国学界多以权利、合宪这些19世纪初期的东西进行空想而不是实干。历史的前瞻总是不被人们所发现。)<BR>在当代,尤其是二战以后。以欧美为指导,世界上出现了重大的法律制度变化。(需要看看)<BR>4、社会主义法<BR>简单说几句,大家都是沐浴在阳光下的,不用细讲,说两点:<BR>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需要遵循这样一个普遍的规律,那就是建立人民的政权、摧毁旧法体系。<BR>2)新中国法律产生的特点在于:第一,从时间上讲,经历了由根据地民主革命法律到新中国法制的过程。第二,从空间上讲,从不统一的根据地法制到全国法制的过程。第三,摧毁旧法的过程很彻底,一次性奠定人民新法。<BR>6、法系<BR>应该重点掌握。<BR>1)关于法系的基本知识。<BR>法系也是法的分类,分类的根据是法的历史传统和源流关系对古往今来的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凡是有相同的历史传统和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是同一法系。历史有多少法系,说多的威格莫尔认为有十六个法系,也有人为FaGuo比较法学者戴维德认为有五六个法系,著作《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人认为有五大法系,中华、印度、伊斯兰、大陆、英美法系。如果外国人讲五大法系,我们要保持警惕。一般人讲五大法系,应该普法。五大法系是欧洲中心论的体现。中华法系是指以唐律为中心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印度也是一样、伊斯兰法系也远不同于现在的实际法律,换言之,就是说当今只有大陆、英美法系。也有人为只有三大法系,大陆、英美和社会主义法系。戴维德的书中,我们被放在远东及马耳他法系。<BR>2)民法法系<BR>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渊源,所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的范围广阔,可以将近日世界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过民法法系的影响。民法法系有三大支柱:古代罗马法、FaGuo民法典(人类在制度进程中划开新旧两个时代的最重要的界碑,订立了很多新的原则,如“契约自由”、“法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罪刑法定”,这些原则原理成为基石性的原则。FaGuo民法典在欧洲文化中具有极其巨大的地位。拿破仑亲自领导和指导之下制定了FaGuo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几乎与FaGuo民法典一个世纪之后诞生,适应了新的需要,弥补了FaGuo民法典的不足。<BR>3)普通法法系,以英格兰中世纪判例法为传统、渊源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也有很广阔的范围和影响。如要概括其影响和范围可以说,只要是以英语为第一或主要语言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都可以列为普通法法系的范围。空间大的人搞出一种理论,认为普通法法系是判例法系。普通法法系的三大支柱:普通法(英格兰中世纪逐步发展起来,公元11世纪,威廉工具征服英格兰建立中央政权,派人能到各地巡回判案,行成了许多判例,并在英格兰全境推行,统一了当时混乱的法律局面,因此人称普通法。)、衡平法(随着新经济的出现,普通法不敷需要,根据数百年的法律传统,派出了王室法官,对普通法无法采掘的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良心、经验、公正等原则进行审理,又形成了一系列在全境有效的判例,人称衡平法。)、制定法(制定法的历史比判例法的历史更长,但其适用的范围并没有判例法广阔,但后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日美国联邦已经没有判例。仅仅在私法领域存在判例法。即使是在美国地方,判例法也在迅速减少。当制定法和判例法冲突的时候,制定法有限。)<BR>4)两大法系的比较<BR>第一,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不同。在民法法系立法权归于议会以及议会授权的政府。因此法主要是制定法,(国内学者极为落后,大家学的知识很有水分,新的教材很好)。普通法法系,不仅在议会和议会授权的政府所掌握,而且法官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分享着立法权,因此不仅有制定法,还有判例法。<BR>第二,法律体系和法律类别不同。在民法法系自古以来,具有这样一个传统,那就是强调公法、私法,后来强调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普通法法系,早先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很快也有了划分,然而迄今为止,公法、私法的划分仍然是不严格、不讲究、不规范的。<BR>第三,在司法组织上,两大法系有明显的不同。民法法系司法体系各个环节界线分明、各司其职。普通法法系的情况复杂,如美国司法部长也是总检察长,参议院议长也是副总统,英国内阁则是议会的委员会。<BR>第四,诉讼制度有重大差异。民法法系实行的是纠问制,普通法系是对抗制(辩论制)。民法法系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线索展开审判,而普通法系以当庭提供的证据为线索展开审判。中国和民法法系几乎完全相同。民法法系的判决书比较简单,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200-300页是很平常的。<BR><BR>专题五 法与社会<BR>一、法与经济<BR>先讲一个小问题。“与”这个字意味着左右的事物具有关联性,现在很多人不会用“和”、“及”、“与”。通常情况下“和”将两个没有必然联系的事物联合在一起。“与”将有对应关系或每种关联的事情结合起来。“及”是附带的意思。<BR>1、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BR>1)商品经济,商品交换的形成是同法的产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偶然的、任意的交换变为了有规则的交换,变为了商品的交换。<BR>2)商品经的发展与法的发展关联紧密。古代社会都有商品经济存在,在东方奴隶制国家实行土地国有制,则商品经济很落后,法不发达。西方设立私有制,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在罗马商品经济的鼎盛时期发展出了完整的制度。11世纪海上贸易发展,形成了为卖而买的商业群体,市场力量逐渐萌生,地中海沿岸产生了海商法,出现了新的商品经济,需要新的社会秩序和罗马法复兴。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取代了封建制度,生产力空前解放,市场经济转变为近代市场经济。在以市场经济作为配置手段的经济下,海商法和罗马法法不够了,于是开创了欧洲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形成了民商分离的传统格局。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研究者的视阈不够宽广,我们应当在把握全局的立场上看待具体问题。(如萨维尼的悲剧现象有人不理解,德国法律制度为什么没有沿着他的思路进行下去,一系列的法典产生了。如果站立在宏大的历史背景下,市场经济已经跨越了原初状态,形成了近代市场经济格局,一切诸如习惯法、罗马法等与旧经济形态形式应的法律及其秩序已经无法适应了。而在历史的推动之下,欧洲法典运动不得不产生。边沁为什么没有被英国选择,同样如此。)历史的整体性,必须紧密地联系经济与社会秩序变迁的根本动因从而掌握。在垄断时期,近代市场经济为现代市场经济代替,法律社会化成为了主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在我国出现了。<BR>3)法与市场经济建设<BR>法与市场经济我们需要搞清楚两方面问题:<BR> 第一,法与市场经济的必然性联系。对于有什么联系,学界有不同看法。我们要搞清楚联系是必然的、联系有哪些表现。有一种说法叫,“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有人起哄、有人嘲讽。但这个讲法击中了要害,市场经济的确是法治经济。原因在于,首先,市场经济是独立的经济。这需要由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确定其法律地位、保障其权利。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的经济。需要竞争就需要裁判和规则,法律是最权威的裁判、最好的规则。再次,市场经济实契约性经济,从原料的获取,到生产的运用、到销售、分配都需要依靠契约加以联结。合同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对秩序更为讲究的经济。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加入市场,如果没有有效的秩序,则市场经济无以存在和运行。而法律可以提供最有效和可靠的支援。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这种交流和扩张就需要对话,世界上最通用的语言(协议)就是法律。<BR>第二,法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关系。自己看看,不等于不是重要问题。去年考了。<BR>二、法与政治<BR>略为说说,不是因为不重要,而是因为太重要。自己看看,不去专门讲,强调的是,这个很重要,一定要讲政治。坚定正确的方向放在第一位,要不就没有灵魂。<BR>三、法与国家<BR>虽然是一个重要问题,但很好理解。法与经济问题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国家是最直接的联系。<BR>1、 法的产生、施行是离不开国家的,另一方面我们要了解到,国家是离不开法的。<BR>2、 国家政权需要法律使自己合法化。(台湾不怕它别的,就怕修宪)<BR>3、 国家机器的基本环节需要纽带联结起来,各种可以的选择中,法是最有效、成功的纽带。通过法将国家的职权规定清楚,可以有效地将各个组成部分统一起来,精确有效的实行。<BR>4、 国家的目的需要法律来加以实现。<BR>5、 国家制度的巩固需要法律。(台湾立法解决会议,看了文件很难受,遇到很多空间大的人。“台湾自古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BR>四、法与政策<BR>首先要对政策有所了解,尤其是政策不是什么。还要搞清楚,我们讲的政策是国家政策和执政党的政策。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2)强制力不同,政策形式上没有、实质上有。3)表现形式不同,法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表达,政策的形式驳杂,以宣言、纲领、提要、纪要、报告、口号等等方式。法通常以一次性的方式公布出来,政策的公布方式比较复杂(讲党员留下来开会笑话,讲广州讲课传达??功文件)。4)调整的范围和功能不同,政策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有三五个人就有党的阳光照耀。5)党和政策的相互作用(不考)<BR>五、法和道德(重要)<BR>以上截止于2004-7-28 11点54分<BR>以下开始于2004-7-28 14点07分<BR>1、首先,要搞清楚法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长期以来两种主流社会规范,必然有着内在的联系。法中间反映了许多道德规范,如“公序良俗”等,甚至作为法律的补充资源。而且对于古往今来的思想家和统治者都认为无法将这两者割裂开。如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环境会有违法众多的现象,个人也是如此,道德和法律的主流总是相通的。相通和缺一不可的区别。<BR>2、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区别的。<BR>1)从产生角度,法是人为的产生,而道德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自然自发形成的。<BR>2)法律是阳光下的规范制度,而道德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BR>3)调整的范围也不同,道德在更广阔更高的范围内提出要求;<BR>4)调整方式不同,法具有强制力,道德需求遵守,仅仅给予精神或间接的暗示强制。<BR>(如大义灭亲案件,可以说在本案当中,父亲首先违反了法律,构成了犯罪,应当进行司法处罚。当时父亲申明大义,能够在社会权衡中取大义为之,是为民除害,是为美德所崇尚的。因此在定性上应当按照规则进行,但在具体操作上,应当依照社会影响、情节不同,区别于一般犯罪分子,做出……)<BR>六、法与科学技术(前几年有过这样的题目,虽然是基本的问题,但不一定热)<BR>很重要,一方面科学技术发展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为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带来了动力,对法的渊源、形式乃至整个制度都带来变化。另一方面,对法的应用、实施都带来很大的影响。(提取指纹的笑话)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需要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法律保护。<BR>七、法与宗教(出题可能性较小)<BR>按理来说是个重要问题,但在中国实际生活中不是很突出,除了李猪头问题后恢复了青春。<BR>1、宗教作为一个和道德一样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现象,对法律和道德都有重大影响。一般宗教良好的地方,法律秩序也比较好。<BR>2、宗教需要法律维护、指引方向。<BR>八、法和人权<BR>人权作为一个概念是一个整体,具有至少三个要素:1、人作为人所需要的基本条件,首先是一种应然的权利;2、其次,这种应然的权利不一定都能收到保障,国家从人权中选取一部分用法律规定转化为法定权利,即公民权;3、即使法定化,也未必能在生活中实现,因此需要实然的权利。<BR>人权和法之间的关联。人权是检验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准,简要地讲,反映人权、体现人权的可以列为“良法”,侵害、泯灭、扼杀人权的就是“恶法”。人权需要法律加以确定和保护,也需要法律加以导引,需要法律划清人权和其他的范围,需要用法制裁侵害人权的行为。过去我们国家提高人权,就认为是资产阶级人权。“讲”人权与“讲人权”。参加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BR>大略,以上。如果出题,不难,有水准才能得高分。<BR><BR>专题六 立法<BR>可以以立法问题出现,也可以间接出现。很重要。<BR>一、立法的概念<BR>1、立法的含义<BR>所谓立法就是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者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BR>2、立法的基本特征<BR>1)立法主体是法定的有权的机关。主要是宪法确定的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机关。<BR>2)立法一定要在法定权限内进行,不可超越、不可不履行。<BR>3)立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BR>4)是产生或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BR>二、立法的原则<BR>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的主线。主要搞清楚,立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以下三项:<BR>1、法治原则<BR> 立法一定要有法的根据,不同法相抵触,一定要遵循既有的法的规定。立法不一定要合法、合宪。法律没有规定就可以做的,这是对一般人来说。而国家立法,只要不抵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合宪,除非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关村立法问题)<BR>2、民主原则<BR> 要在立法中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真正体现三个代表。尽可能地让大众得以参与。民主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民主的能力问题(中关村例子)。民主是我国国体内容。<BR>3、科学原则<BR>要求立法反映社会生活中的规律,反映实际生活、立法时机,具有规范化,要求立法主体能够胜任立法活动,要求立法成为科学。中国这方面问题还很大。法律的质量问题是人的质量问题。<BR><BR>补充,不注重方法,注重经验。就考试言,要有一种精神状态,置于一种无可退却的地位。真的要下功夫、要下真功夫。读书,首先搞清楚为什么读书,了解情况、长知识、应付考试都是不同的套路。一门课就用一两张纸提炼出来。最忌讳的就是抱着书,要远离书本同时近在咫尺。做索引,以页码为单位,每一个意思归纳一句话。归纳出几十页所引。这个笨功夫是巨大的财富。一定要闯出自己的方法,这是最重要的。<BR> <BR>三、立法权限划分体制<BR>1、何为立法体制<BR>立法体制就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以及立法权载体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综合。包括三个要素:立法权(权限);运行要素(程序);载体要素(主体)。中国学者认为,体制就是立法权限的划分。<BR>2、立法权限划分体制<BR>1)世界的主要模式、单一制、复合式、制衡式<BR>2)中国立法权限划分<BR>第一,国家立法权的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主要制定基本法律,还可以制定其他法律。修改宪法权(委员会参与修改宪法,在我们党的建议下提议。这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代表,这就是宪法制度)。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闭会期间修改基本法律、接受自治区法律法规备案,有撤销权。特定情况下授权与被授权立法(如80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82年之前,委员会没有制定法律权。<BR>第二、国务院立法权。向人大及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权利。立法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体系,是由多种多样的权利构成的。其次,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还有一定的立法监督权。国务院不可撤销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可以撤销地方行政机关规章。<BR>第三、地方性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制定自治体条例和单性条例。经济特区的立法权,较大的市也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授权立法。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如台湾的立法权一般不讨论。<BR>3、我国立法权限体系结构<BR>中央领导,多级并存,多类并存。<BR>四、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BR>立法过程的三个阶段,基本分为:立法准备(发展中国家(91年中央书记处批准基本立法))、正式立法(法治阶段)、立法完善。这三个阶段都有立法程序问题,但出题肯定是基础的。<BR>1、提案、审议、表决、公布<BR>1)权利的归属(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代表三十人以上),法律公布权归于国家主席。<BR>2)权利如何行使。在民主条件之下,表决应当公开。(议会打闹是一种工作方式)。英国有七种表决方式,喊叫表决(测量声音大),文明制度的差异很大。行进表决,议会三个门,大家站过去,机器统计。我国曾经总是举手,举手总是通过,电钮就会不通过。<BR><BR>专题七 法的渊源、形式、体系和分类<BR>一、法的渊源<BR>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仅表现在生活需要中,也表现在误区的澄清上。<BR>1、法律渊源的含义<BR>法律渊源在中国学界,无论是教科书还是理论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有人为有五种渊源,并提出只要一中。这实际上将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混同起来。我们指的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来源。<BR>2、法律渊源的范围<BR>这是一个国情、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法的渊源的范围是不同的。而且在不同的学者那里也有不同的概括。庞德认为包括惯例、宗教信仰、道德和哲学的观念、司法判决、科学探讨、立法。博登海默包括:立法、委托立法、自主立法、条约和合同、先例、正义、理性、公共政策、习惯法。梁启超认识到区别,但没有具体阐述。写了文章,发表在立法研究上。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范围。现代国家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法律解释、国家或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理论学说、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外国法、国际法。<BR>3、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BR>正式渊源是指既有法的作用也有法的名分的渊源,非正式渊源就是有法的作用,但没有名分的法律渊源。我们主要靠非正式渊源其作用的。<BR>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BR>正式渊源:立法(始终是最重要、最主要的渊源)、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我国法律名称太多,英国law act regulation case law)、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非正式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事合约、外国法(主要是美国法)、理论学说(尤其是法律学说)。<BR>二、法的形式<BR>1、法的形式的含义<BR>主要是指法的外部的表现形态。我国主要是指法是指出自何种国家机关,也就是传统法律渊源中的效率渊源。法的形式有许多不同的论述。一,克拉克和庞德认为主要有三种:制定法、判例法、教科书法;英国学者人的人为有五种:习惯法、司法判决、制定法、协议法、教科书法。法的内容和关系,通常法的本质决定形式,有些情况也不一定。<BR>2、(主要)当代中国法的形式<BR>宪法(效力等级最高、程序更严格、内容重要(综合性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根本性、全局性的事项),注意有些法律内容比宪法还重要,如立法法、政府组织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需要注意,法律只有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其效力相等。特别注意法律的调整范围,在立法法出台后有十个调整事项,但不限于此。这十个事项不是一概必须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可以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可以规定民事制度,)<BR>3、行政法规(主体是特定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必须合宪合法,调整范围(执行宪法法规所需要制定的、行使行政权需要的,行政法规有一千多个)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能够制定。行政法只要是有立法权的组织都可以制定。<BR>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BR>搞清楚这个是尤其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的主要区别:<BR>1) 立法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关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能制定。后者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法规的权限太大,必须小心为止)。<BR>2) 层级不同。前者是有关地方才能制定。自治地方都能制定(区、州、县)。<BR>3) 权限不同。前者主要根据地方权力机关的权限制定的。后者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语言、武装力量)。<BR>4) 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规只有一部分需要批准,自治法规全部需要批准。自治区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也是出于权限过大的原因)。<BR>6、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情况比较复杂,有两种情况:在国务院部委可以制定规章;其他部门在执行行政职能时发布的文件视为规章)地方政府规章)<BR>7、国际条约<BR>中国承认和加入的条约不是都有效力,有冲突的情况要看情况,小事按照条约,大事不行。<BR>8、规范化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内容、名称、形式、结构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后者是高规格的立法活动,可以进行调整改动、整合)我们很多法律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BR>以下开始于2004-7-29 8点02分<BR> <BR>三、法的体系<BR>法的体系需要注意如下要点:<BR>1、如何认识法的体系<BR>1)按照法理学界最一般的说法,法得体系就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据说还是)有机联系的法律整体。按照这种界说,在理解时,我们需要注意:首先是一国现行法(这个与法系和历史类型的法不同);其次,法律体系从单元上来说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而不像法的历史类型(时间)、法系(空间)那样,从内容角度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集群所构成的;第三,法律体系的若干部门是由密切关联的、有机联系的整体。<BR>2)理解法律体系一定要注意法律体系具有客观性。也就说,法律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是有不同的表现的。古代有古代的法律体系,现代有现代的法律体系。如此云云。法律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就不同国家来讲,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法律体系一般统一,如果是联邦制,则各个成员国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就时间上说,现代法律体系强调法律体系的集群,古代法律体系则比较复杂如我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搞清楚这个,不仅有助于搞清楚法律体系的情况、建设法制,同时有助于澄清误解。如有人认为中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有很大理论空间的表现。他们用今天的法律体系、观念、标准、样本套古代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具体的、具有客观性的。<BR>2、关于法律部门<BR>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单元,法律体系就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略微说明,法律体系的概念不是来自于西方或罗马,而是苏联学者的贡献,与此相应,西方理论中通常称为法的结构理论或者分类理论),按照苏联人的标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主要方法),法调整社会关系时所用的方法(辅助方法)。中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要有所作为,(与苏联的关系很微妙),提出还有别的标准,但一比就不行了,只好说还要坚持几个原则。后来教材中就出现了要坚持的原则,但是每本书都不同。苏联人是一致的理论,只能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划分标准。通常认为需要补充的原则有: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诸如此类云云,这个肯定不考。我们在理解部门法的时候,就是以解决同一类社会关系为核心,其他都是辅助的。(又谈甘的问题)<BR>3、特别需要搞清楚,当今中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架构<BR>当代中国是由哪些部门法或集群构成:<BR>1)宪法。宪法至少可以从法的形式、体系这两个角度予以理解。作为法的形式,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作为宪法部门,就是以宪法典为核心所有解决宪政问题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不仅包括宪法典,还包括宪法性法律文件(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港澳基本法、国旗、国徽、国籍法等等)。如果从部门法结构上将,中国的宪法已经相当不错了,主要环节都有法律。在我国法律部门上讲,也是我国内部最完整的。如果从内容和纵深讲,我国宪法处于什么地位需要研究,毫无疑问空间是巨大的。如国籍法,(当然不考这么细)出国留学别人普法,先讲宪法、国籍法。<BR>2)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最简要的将就是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为社会服务。管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对自身权力予以规制,为社会服务。行政法学界观点比较驳杂。在中国,行政法是古已有之的,但是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是近二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在这二十多年中,行政法发展比较快。搞清楚,行政法在中国二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发展比较快,但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质量偏差。同刑法相比、民法相比(最能超越历史、国际借鉴),行政法比较落后,原因在于中国缺少依法行政的传统。中国政府被法规制、受约束的习惯没有形成,因此科学性比较差。行政法学者的精神一般比较饱满,虽是后起,但不是之秀,而是“锈”。行政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问题最多的。<BR>3)民法4)经济法。<BR>民法和经济法有一点共同,就是解决经济、财产领域的法律部门。更有重要的差异,民法或者民商法,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经济问题,经济法主要解决纵向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经济关系。民商法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周礼中就有很多民事规定。<BR>(法理要学好,对于史和经济学要有相当修养)<BR>《商业银行法》应当划入商法,《人民银行》应当划入经济法。<BR>5)社会法<BR>从发展的眼光看来,社会法也影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广泛的、多种多样的社会问题需要调整,社会法已经成为世界上的普遍现象。如《工会法》、《红十字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BR>6)环境法<BR>7)刑法。人们认为,直道79年才产生刑法,是比较落后的表现。但这应当看作对刑法重视的表现,到60年代已经讨论了33稿。、<BR>8)程序法。诉讼法法制外还有其他程序法。<BR>四、法的分类<BR>法的分类在西方法律理论中是极为重要的概念。法的分类也被称为法的结构。这与中国所说的法的分类不是同一个问题,如他们的法的体系都是分类。我们所讲的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分为:<BR>一,是法的一般分类,适应于大多数国家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程序法和实体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内法和国际法。首先要搞清楚分类标准,其次要澄清误解,搞清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如不成文法比较复杂,有人误解是没有文字的法,而事实上有的不成文法有文字(如英国的十几个宪法性文件,不具有规范性)。实体法和程序法划分,一般认为是以权利义务为划分。所有的法都是以权利义务作为主要内容的。我们的考试不至于涉及到如此深入具体的问题。一般法和特别法是针对范围而言的,其划分,有的情况下一望而知,但有的情况需要具体讨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需要仔细辨认,这将一般法和特别法集于一身的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宪法就是母法。<BR>二,特殊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BR>1)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在于公利益和私利益。公法和私法的基本知识。要害在于,公法私法划分对近日中国的意义。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有利于强调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区分,有利于保护私权、制约公权力,有利于在国际环境中与他人对话。<BR><BR>专题八 法的实施<BR>综合说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整个法律问题、法治建设为非是,第一是搞出比较好的法,立法;第二就是将法比较好的实施。<BR>一、法的效力<BR>1、法的效力的基本知识。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适用范围,主体、时间、空间。国内研究比较表层化。<BR>2、法的主体效力,注意<BR>1)当今世界上,在法律主体效力的通行原则。属地、属人、保护、综合原则。<BR>2)中国法对于中国主体的效力,对于在中国境内的主体的效力;对于在中国境外的主体的效力(视情况而定,一,看是什么主体;二,看违反的是什么法律;)。大家要会举例子。<BR>3)对外国主体(对普通外国主体,私法领域看情况适用,公法一般适用;对于有外交豁免权的主体(外国元首、政要以及配偶、未成年儿子,未结婚女儿),不适用;对于在第三国的外国人,看情况。一般按照所在国法律,但涉及主权等重大问题,至于是否能够处理到就是另外的问题了。<BR>3、法的空间效力<BR>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法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效。有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业:在澳门和香港是否适用。)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还有的法,可以跨越国境,在境外(不仅指使领馆、航空器,可以协议)有效。<BR>4、法的时间效力<BR>法在多长的时间内有效。意味着开始、终止的时间。<BR>6、 法的溯及力问题<BR>二、法的适用<BR>就是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活动。这是讲主体是司法机关、内容是办理案件、根据是法。特征有:首先,是国家机关行使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第二,必须在权限内适用;第三,需要用法律文书表现结果。法的适用的要求:合法、确当、及时,合起来就是正确。<BR>法的适用原则(考试素材之一):<BR>1、司法独立原则(原来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起源于启蒙思想,一,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干涉,二,法官独立审判,三,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不受其他法院干涉;四,实行司法保障。司法就其本性上讲是裁判,必然需要独立公正。(实务界反对学界的空谈)司法独立是分权制衡学说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之一。实行司法独立是正确适用法的必要条件。(一定要用授权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是文化的差别)。从中国的情况来讲,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有自己的原则,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含义是:司法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权具有独立性(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不能干涉和施加影响。双规是有法律根据的《中华分民共和国监查法》)。坚持司法独立原则,需要做什么。正确处理执政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原则上要坚持党的领导,执政党指导正确办案。正确处理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个过渡。<BR>2、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徇私情,公平办案。实施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于:这是法本身的要求;其次是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三,司法公正体现在个人和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公民、并且没有身份的界限)<BR>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普通法系的陪审制度决定有关事实,使得法官裁量的范围极为有限。)<BR>三、法的遵守<BR>1、法的遵守,或守法的意思。守法是指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就是做要求作的事,不做不让做的事。其他方方面不需要依法办事。守法才能实现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才能建设法治国家。<BR>2、守法的主体。什么样的人守法,时空范围由多大。凡是组织、个人在法律规定上,都必须守法。守法主体空前广泛。<BR>3、守法的方式。守法的途径应当便捷。<BR>截止于2004-7-29 11点54分<BR>开始于2004-7-29 14点04分<BR>四、法的解释<BR>1、含义和意义<BR>法的解释,就是有关的主体根据立法原意和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说明阐释。其原因在于:第一,要把法当中的一般性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中需要对法律作出解释。同一类的案件中区别很大,而规定只能是抽象的、共同性的。第二,将过去的规定运用到现在的案件中,则需要做出解释得以衔接。第三,法律中的术语、规范需要解释使人明了。第三,法律本身可能有些疏漏,应当补充完善。第四,宣传。<BR>2、法律的分类方法。<BR>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前者强调解释的主体是法定主体,解释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后者的主体不是法律授权的主体,虽然解释有可能有很大的价值,但没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解释等同于学理解释是空间大的表现。迄今为止的正式解释都是学理解释。按照立法法看中国解释系统。<BR>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前者是根据一定的理论、逻辑做出的解释,任意解释就是简单提出看法。<BR>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前者是按照语言文字的规则进行解释,字面解释使按照法律规定的字面的意思进行解释。前者强调应当是什么,后者强调事实上是什么。<BR>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等。扩充和限制解释。<BR>3、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与法的解释体制不同)<BR>81年是重要的关口。现在的问题在于,这个决议,在2000年生效后,是否还有效。常委会偏偏没有解释。立法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都是空间大的表现,必须是同一部门制定的法律才能有此效力)2000年的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81年决议抵触部分无效。<BR>中国现行体制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中央国家机关认为有解释的必要可以提出解释要求(否定了法院解释权)。解释草案由人大常委的工作机构提出。解释文本和被解释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国现行法律的解释制度研究》(现代法学)谈到,法律解释只有一个的说法,不应当有立法、行政、司法解释。同时指出了世界法律解释都是司法机关做出的,而我国只能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起草立法法时,有一个方案做出人大常委会、法院都有解释权,但检察院不干了。于是都没有算了。于是法院比什么时候解释得都凶。其他问题还要看这篇文章。<BR>五、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BR>1、违法同法律责任的关系<BR>法律责任的本源的意义就是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就是指违反了法应当承担的负面后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责任问题是以违法为前提。理解违法概念应当注意:第一,判定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在违法和合法之间做出选择,不合法的行为不一定违法。第二,违法和犯罪有联系又区别,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肯定违法。第三,违法的要件。在中国违法需要具备的要件太多。(违反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侵犯法所保护的关系、事实、故意或过失、因果关系、有责任能力),这个理论很落后。例子(手术开错眼,但很好,诉讼。按不同的国家,美国属于形式违法论,违法必须接受诉讼。)我国混同了违法和违法处理的界限。这里只有违反了法,是违法的唯一要件。<BR>2、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BR>承担法律责任要坚持有关原则:<BR>1) 一般情况下,坚持过错为主,并辅以无过错原则。<BR>2) 行为人责任自负,不得株连,不得转移责任。<BR>3) 依法坚持不告不理和诉讼时效原则。<BR>3、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BR>1)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BR>2)法律制裁的分类。分为违宪责任和违宪制裁、民事、刑事、行政。各种制裁本质上的区别。(行政制裁主要涉及的是“权力问题”还是“权利问题”,违宪制裁涉及的是“权力问题”和“权利问题”,从解决权力问题着手为主线。)<BR><BR>专题九 法律关系<BR>一、法律关系概述<BR>1、法律关系得价值和研究<BR>法学中的一系列概念都与法律关系有关甚至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概念已经超越了欧洲大陆的范围,苏联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能在法和经济的历史发展中)<BR>二、法律关系是突出的社会关系<BR>注意:<BR>1、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BR>2、 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关系靠双方意思表示结成。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都需要意思表示达成。<BR>三、法律关系的种类<BR>按照学界的区分,通常认为有: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如根据法律原则性规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一般法律关系,根据具体规则所形成的就是具体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调整性的法律关系(静态关系,不需要制裁就可以实现的法律关系,如大多数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对调整性法律关系被破坏而引发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动态的法律关系,绝对数量上是少数。)4、隶属性法律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BR>四、法律关系的主体<BR>1、概念<BR>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组织或个人。<BR>2、种类<BR>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其他自然人),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国家。<BR>3、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BR>1) 组织,权利能力起于成立、止于解体。<BR>2) 自然人,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BR>行为能力是指可以通过自己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行为能力是法定拟制的行为能力。<BR>五、法律关系的内容<BR>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权利、义务。(一般没有考得可能性)公权利和公义务、私权利、私义务。对世权利义务(权利主体权利适用范围不具有特定性,而是一般的人、任何的人)、对人权利义务。第一位权利和义务、第二位权利和义务(基于第一位权利受侵害)。<BR>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虽密切,但不是不可分,这是时空的概念,在民法中对应,但之外不然。同时权利义务也是可以分离的。<BR>六、法律关系的客体<BR>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是旧中国律师的语言。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具有:1)物;2)精神财富(无形财产);3)行为(作为不作为);4)人身(复合体)。可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时空的概念。<BR>七、法律事实<BR>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化是一个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存在以及法律规范的存在。行为和事件。<BR><BR>专题十 中国法律的实行问题<BR>《法治与社会发展》去年第3或4期。<BR>一、法律实行是今日中国非常突出的问题。表现在:<BR>1、经过二十年之发展,法律、法规数量已经有相当的规模。法的实行问题也就相应的凸现出来。<BR>2、因为已经产生、发生得如此数量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有的基本上没有实行。<BR>这使得,法制整体构建出现严重的不协调。最主要的是,使得我们国家事实上成为一个很少有法的国家。必须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很突出的问题就是,要搞清楚原因何在?<BR>二、法律难以实行的原因<BR>表现在多方面:<BR>很多人认为,是执法不力、司法不力。这是不得要领的,没有击中要害。甚至主要不在以上方面。主要原因在于,就近些年看表现在:<BR>1、 法先天不足,难以实行。法律难以实行首先在立法方面。突出表现在:<BR> 第一,立法违背科学,立法技术从在问题。(第一,大量的法律规定政策性过于浓厚、操作性不强;第二大量的法律规定混同了法和道德之间的界线,无法施行;第三,许多法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则难以把握,难以施行。第四,又漏洞不符合法理。第五,缺乏配套规定,难以施行。第六,大量的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没有办法兑现授权性规定、无法处罚违反法律的行为。第七,大量的法律规定严重滞后(如公司法、证券法),也有不适当的超前(如食品卫生法规定白大褂)。第八,大量的法律规定所立所禁严重失调,缺少群众基础,或者过简过繁。第九,很多规定不符合国情、地情、民情,不切实际,难以施行。第十,还有许多法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政绩,那以施行。还有很多种)<BR>第二,各种法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法律都与原则相抵触。如83年的九个严打决定。<BR>2、行政问题。行政执法的强调。权力者不可能很好的执行法。法脱离了社会的基础。法治条件下,执法的主体是全部的与法有关的社会参与者。不应当突出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使得法成为不是人民的法,而是政府的法,法律难以实行。<BR>3、司法原因。这是法的施行的最主要的渠道。但是中国司法非常弱化,表现在,所司之法非常之少,只有三五十个法,十分之一左右。行政法规应用的则更少。司法缺少独立性。司法的职业化非常薄弱,法官检察官都在成长过程中。司法机关和行政事实上是一体化的,法院采用行政领导的方式。司法腐败非常严重。<BR>4、法学界难辞其咎,主要在于,相当数量的学者原理法律实际生活。法学从其根本上说,是经世致用的。(评论法学家二把刀)学术难以承担指导法律生活的功用。学术界,文人越来越多。<BR>截止于2004-7-29 18点01分<BR>开始于2004-7-30 8点<BR>专题十一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BR>一、法律意识<BR>去年考过法律意识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前年原题)。<BR>1、法律意识的含义和有关的基本知识<BR>法律意识就是法律观,就是一定的主体对于法律现象所折射出的心理和观念。主体是不特定的,自然人、社会组织都在内。法律意识的客体,有关于现行法法律意识,有关于法律行为(事件)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法律心理就是有关各种法律现象的心态、感觉、情绪、态度和评价。通过对法的纵深思考,产生了由体系的对法的观念。<BR>2、 法律意识与法的联系和区别<BR>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际生活,离开了法就不存在法律意识。法的存在是法律意识存在的前提。法和法律意识相比较,法律意识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法律制度或实际生活的消亡并不导致相关的法律意识必然的消亡。从主体角度讲,一定的法律制度总是由一定的主体创造出来,在创造之前,一定的主体就可以有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可以具有超前性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法律意识的作用。以上表明了他们的联系和区别。<BR>3、 法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BR>(去年考过,简略提到)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有怎样的作用。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的基础。法律意识对贯彻依法办事的法律原则的思想保障。法律意识也是正确执法和司法的思想条件。<BR>4、 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BR>1)法制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只有将法治建设搞得像样,才能使得法律意识生长出来,重要的在于法律生活。<BR>2)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只有实践的法律生活才能将法律知识、认识转变为法律意识。<BR>3)法治建设的运作过程就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BR>二、法律文化<BR>80-90年代,文化成为我国流行泛滥话语。法律文化则驳杂纷纭。<BR>1、法律文化是泛指一定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制度的产物和结晶。<BR>2、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BR>3、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中比较稳定的成文。<BR>4、法律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精神产物。<BR>我们认为这种问题不用再谈。同法律文化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确实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我们考虑到需要出一些基本性的题目。如果上层次的话,这些就有可能进入考察的范围。法律传统的问题是个更加令人头疼的问题。一个简明的说法,以时间或历史为线索所积淀下来的具有传承关系的法律文化、制度现象。按照这个理解,当代法律中国传统是个悖论。中国当今法律文化有三种要素:以往留下的变形的;西方进入的;马克思的(毛、邓)。(首先写清楚选取的状况,然后选取真实的法律文化传统,将这两者加以联系)(考试问题,一般规范化和活跃会做到平衡)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相联系的一点还在于,法的移植和法的继承。(移植问题,应当重视技术的操作)法的继承就是不同时间条件之下,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法律移植,就是不同空间条件之下,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一般而言,法治实际生活、法治制度状况、法律意识状况偏于落后,需要移植。重要的是怎么移植,移植什么?如何将移植进行下去?移植问题是一个实践问题。涉及的这些问题都不是无意识的。<BR>专题十二 法治与法制<BR>近五年至少考过两次。注意以下:<BR>一、法治和人治的区别<BR>为什么要强调治,“治”就背离了法治的本意。“治”的出现,背离了法律的精神。治是处于社会之上的,不是服务于社会的。至少现代法治应当是服务于社会的。<BR>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第一,不在于有有没有法存在(文化大革命连人治都算不上);其次,也不在于是不是重视法,都可以非常重视法;在于有什么样的法,特别是用法干什么,这同样是新法治和旧法治的区别。<BR>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BR>当今,讲着两者的区分是对概念不清楚的表现。法制,无论有多少不同的解释,共同的在于,主要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是制度范畴,是有形的。法治,无论,共同的是,主要指的是运用法律来解决国家的问题,属于治国方略的问题。其次,任何一个国家都必然存在法律制度,法制同国家共始终的。但不是任何国家都有法治,只是存在于某些国家。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要兑现其价值通常需要选取法治之图,除非将法律制度当作摆设。因此,法治是实现法制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必须有一套比较像样的法律制度。法制的存在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存在由一种法制过渡到另一种法治的情况。<BR>三、现代法治的标志(出过)<BR>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存在。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进行活动,各种行为必须以法律为规范。<BR>2、这种法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存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侵害国家、公民、社会的利益,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一切公民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追加的义务的约束。<BR>3、所制定的法,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这不是法律至上。<BR>四、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BR>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或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BR>2、法律应当是良法。良法是一个时空的概念,不同于亚里士多德。<BR>3、法律应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BR>4、法律应当保证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制衡。<BR>五、中国法治的未来前景<BR>1、中国法治的未来前景需要同今天、过去中国实际法治情况相联系的。<BR>2、中国的法治实际生活迄今为止仍然是贫困和落后的。越是贫困就越是需要变革,而变革是同光明的前景相联系的,我们有理由保有乐观的态度。越是贫困和落后,对于变革的DIZHI就越是解决、顽强、有力量。而这种DIZHI又往往是同前景不那么光明、甚至有反复和倒退相联系。因此我们需要对中国法治前景抱有清醒的态度。<BR>3、二十年来,中国的国家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中国人和中国文化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与前面的分析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对未来前景给出这样的前瞻,那就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BR><BR>以上就是法律学的串讲辅导。<BR><BR>以下回答问题:<BR>1、招生问题,法学院硕士中的保送生,各个专业如何分配?42人保生,本校22个,68人考取。有的专业喜欢从保送生中接受如民法,法理不然。<BR>2、事件和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只有当行为进入公知的范围才是事件。<BR>3、对世权与对人权。分类标准与意义。对世权就是绝对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年轻人应当先接受,水到渠成再批判,学习再学习、接受再接受,在成长过程中生长出力量。学生在很多问题上独立思考,不是大手笔。)6<BR>4、专业课问题。面试才有专业课。上线人数等于招生人数。复试的意义很大,搞清楚学生笔试成绩有没有水分。面试综合考察学生类型,如果笔试较好,面试成绩也好,则。如果面试成绩较差,但通过面试的,也可以影响笔试排名。面试不过关就完了。复试都是差额复试。120-130%,淘汰笔试非常出色的是很慎重的。答题,红宝书、蓝宝书就够了,但是真的回答好了吗。会合好了就是满分。正面发挥就更好了,只要不是矛盾的,有补充性。规范化的题,不必发挥。主观题,一定要发挥。有实力凭第一感觉看。<BR><a href="mailto:ycws@pku.edu.cn"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3366>ycws@pku.edu.cn</FONT></A><BR>5、司法解释为什么不作为法律渊源。司法解释是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法的效力的。但是有法的效力不代表是法律渊源。<BR>6、通说与理论有出入的。<BR>7、读论文,对面试有好处。法理的几个主要老师的论文最好都读一下。五个老师招生、苏力、、罗玉中、张祺、周。<BR>8、高分答题主要环节:1)眶架完整2)思路清晰3)表述妥当4)卷面5)精辟亮眼。层次不指序号,而是整体统一、层次鲜明的小文章。<BR>9、两大法系的融合,<BR>10、法律关系形成或者实现通常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BR><BR>以下,总讲一下。<BR>我们一共讲了十二个题目。后面的似乎比较杂乱,下面的问题更值得注意:<BR>1、先秦法家和亚里士多德两方面法治学说的比较B<BR>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述评<BR>3、法的概念的研究方法(如何理解法)<BR>4、法的基本特征(变相考察)A<BR>5、法律规则问题A<BR>6、法律的价值的基本知识(概念、那些价值、基本属性)A<BR>7、法律的秩序价值B<BR>8、法与利益问题A<BR>9、法律与正义的辨析(去年出过,不是综合题)<BR>10、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BR>11、资本主义法律的社会化B<BR>12、两大法系的比较A<BR>13、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B<BR>14、立法基本原则<BR>15、立法的主要运作程序<BR>16、法的渊源及其分类A<BR>17、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A<BR>18、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B<BR>19、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B<BR>20、如何理解法的体系的客观性<BR>21、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宏观构成<BR>2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B<BR>23、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A<BR>24、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BR>25、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或体制A<BR>26、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B<BR>27、法与市场经济B<BR>28、法与国家政权民主建设的问题B<BR>29、法与道德的互动关系B<BR>30、法与宗教、人权、科技的互动关系(参考)<BR>31、法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BR>32、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B<BR>33、如何理解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任务<BR>34、法律移植与中国法治环境A<BR>35、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B<BR>36、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志B<BR>37、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原则A<BR>38、中国法治未来前景的前瞻<BR>参考题:(主要是重大问题)<BR>1、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一个个案A<BR>2、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分析一个个案A<BR><BR>以上分为三个层次(重要性)<BR><BR>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的寄语:<BR>做一个非常棒的人。(修)一定要有大志。(平)一定要有比较现代化的知识。(真的很顽强,人要有质量,做什么都会成功。真的要聪明,学习、再学习,兼收并蓄,学习他人、一定要谦虚。会读书,要有一套制度、和有一套技术。我们要专业读书。必须以职业化的方式读书,当作不得了的事情。)<BR>参与中国法治实际生活中,了解到了一系列现实。总是应当将具体的问题同未来紧密地联系起来。总是将学术与生活结合起来,尽可能的参与、改善生活。而令人难受的是学界注重同样的问题的人太少。真正投身于此需要本人有质量。希望同学们关注生活(首先指法治生活)、关注中国。远大的目标需要具有贯通性。要进入一种新的境界,每天幸福。<BR>完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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