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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船税之争看税收法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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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0:5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车船税法草案提交到人大常委会讨论后,引起激烈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ren员普遍认为,车船税立法本身是一件积极的事情,但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ren员提出了不同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表示,政府有责任把纳税人的钱花好,同时要尽量减少人民群众交税的税额。“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方新委员指出,车船税是财产税,它的计税依据理论上应该是车船税评估价值,而不是排量。(11月1日红网)
  由于车船税引起很大的争议,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有很多不同看法,因此,有消息说,今年根本不可能通过车船税。
  如果由国务院起草的车船税法草案不是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讨论,而是由国务院直接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否还会一时无法通过?这只要看看10多年里各种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的出台过程,就可以明白了。目前那些税收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其制定过程可谓快捷高效。
  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就不一定会这样一帆风顺了。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立法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在立法机关,比如中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和委员还要进行非常细致的审议和讨论。审议和讨论中出现的意见,有的来自技术性考量,因为税收法律是非常严谨的文件,必须借鉴国际国内经验,防止法律漏洞,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而有的则来自利益的计较,人大代表和委员来自不同的阶层,代表不同的利益,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提出意见,正是代议制的精髓所在。漏洞要防止,利益要平衡,税收立法的过程一定是一个细致、漫长、充满争议和博弈,寻求平衡的过程。一部税收法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多次提交,才能通过甚至不能通过,都是正常的。
  这就是税收法定的意义所在。
  税收法定是一道门槛,它提高了政府征收某种新税的难度,可以防止政府单方面制定税收法规加大纳税人义务,侵害纳税人财产权,满足政府和部门利益的冲动,可以说,税收法定是对政府以国家财政权的名义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有效制约。相反来说,未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由行政部门制定的税收条例,无法避免行政部门自身利益的考量。
  10年来,中国税收以远高于GDP的增幅年年增高,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33万亿元,而今年前9个月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6.3万亿元,全年达到8万亿元已经没有悬念。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之所以有如此强劲的增收能力,根本原因是作为税收主体的工商税收的征收依据,都是国务院的暂行条例。
  税收法定原则捆住了政府任意开征新税的手脚,因此,行政部门总是千方百计予以规避,往往以借壳的方法,将本该人大审议制定的税法,变着法子纳入现行暂行条例的范畴。
  当燃油税准备出台的时候,人们期待由人大制定法律,而行政部门却将燃油税纳入消费税,避开了人大立法。近些年,当政府准备开征物业税时,人们期待由人大讨论审议,而行政部门却再次选择了已有的房产税。
  车船税法草案引争议而不一定能够通过,对于草案提交者来说或许尴尬,但是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却一定是值得庆幸的事。纳税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从争取税收法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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