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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草案要求村委会候选人德才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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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0:4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10月25日电 (郭金超 周兆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三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要求,增加了“才”的内容,要求候选人应“德才兼备”。
草案二审稿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的需要,除对候选人要有“德”要求外,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村民委员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这一规定意味着村民委员会不仅要以德服人,还要能以实际工作能力胜任该职务。
此外,考虑到目前不少地方农村存在户数多、人口少,外出打工人员多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事项,草案删除了“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规定,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草案不再作具体规定。
刘锡荣说,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将乡镇改为街道,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但不少撤村后改称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仍从事农业生产,仍承包原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的性质与形态基本未变。对这类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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