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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直选代表应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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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0:4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再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初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各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经研究,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宜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为此,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草案初审稿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乔晓阳说,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当公私分明,不得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为此,草案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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