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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祖龙 首个犯内幕交易罪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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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9:1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导资产注入戏 自买股票获暴利
   号称“资本运作高手”的创兴置业原董事长陈榕生,最终还是栽在了资本市场中。7月底,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决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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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置业 光大证券金1915万余元。不过,陈榕生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上海祖龙由此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首个因内幕交易被刑事判决的法人单位。
   流产的重组 疯涨的股价
   仅仅10个交易日,股价从9.27元直上16.54元,涨幅接近80%——这只涨“疯”了的牛股就是创兴科技。
   资料显示,创兴科技是厦门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2007年9月更名为创兴置业。而陈榕生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持有近45%的股权。
   除创兴置业实际控制人外,陈榕生还有多重身份——上海祖龙、上海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根据厦门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开始,陈榕生计划将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龙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科技,并安排人员与券商前期接触。
   彼时,创兴科技的股价还在5元上下震荡。
   到了4月17日,陈榕生及创兴科技高管人员开始正式与华欧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人员王某某、檀某,在上海市浦东区“绿洲康城”陈榕生的办公室,共同探讨上海振龙资产注入创兴科技的事项。后经双方多次沟通,华欧国际于4月22日、25日向创兴科技提交了再融资建议书初步方案;4月29日至5月7日期间,双方就再融资及资产注入进行摸底和预评估工作后,确定进行资产注入并上报中国证jian会。
   这期间,创兴科技的股价涨疯了。4月17日的收盘价为9.27元,之后一路狂飙,其中,4月27日,创兴科技涨了9.55%,第二天又涨了8.07%。“五一”长假后开市的第一天,也就是5月8日,创兴科技又直奔涨停,并最后收涨9.32%,此时,股价已经达到16.54元。
   5月9日,创兴科技因该股票三日涨幅超过20%,停牌一天。5月10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经询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表示计划将所持有的资产注入到本公司。相关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为防止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股票于5月10日继续停牌,到重大事项公告之日起复牌。”
   5月24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注入资产的具体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现决定取消相关资产注入方案,公司股票于5月24日10∶30起复牌”。
   买卖自家股票获暴利
   尽管资产注入计划最终流产,但陈榕生非常明白资产注入的消息对股价的影响。在2007年初刚开始筹划资产注入的同时,他就将上海祖龙、上海振龙等公司的资金5090万元,陆续转入其分别控制的北京百立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厦门缘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湘财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的股票帐户。
   2007年4月2日始,陈榕生利用上述两个股票账户及缘合物业在光大证券上海张杨路营业部的股票账户,由其本人及其妻关某某操作,利用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创兴科技股票。
   “考虑到公司的业绩将有大幅增长,预计股票价格也会上涨,与其买其他股票还不如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当被问到为什么买卖创兴科技时,陈榕生如是辩解。
   证jian会出具的认定函指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本案中,陈榕生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创兴科技注入资产这一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于4月17日陈榕生与券商正式接触之日起形成,于5月10日创兴科技发布相关公告时公开。
   自2007年4月17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榕生及其妻子关某某操作买入创兴科技股票共计480多万股,累计实际支付6003万元,操作卖出141万多股,实际收回2333万元。
   截至2007年5月9日,上述三个账户共余创兴科技股票339万多股,其市值扣除0.4%交易税费后为5585万元;上述时期内买入的创兴科技股票累计账面盈利1915万多元。卖出股票收回的资金款项及相关收益由股票资金账户转入上海祖龙。
   此外,陈榕生及其妻子、母亲的个人证券账户也在4月17日至5月9日期间多次买入创兴科技,合计13万多股。
   检方认为,陈榕生作为创兴置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创兴置业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该股票,情节严重;陈榕生是上海祖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上海祖龙实施股票内幕交易犯罪活动中起决策作用,上海祖龙和陈榕生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难逃法网
   厦门中级法院今年7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罚金1915万余元;陈榕生本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上海祖龙违法所得1915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祖龙是创兴置业的控股股东,陈榕生是上海振龙和创兴置业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依《证券法》规定,上海祖龙、陈榕生是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陈榕生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陈榕生组织大量资金进入股Shi准备用于买卖创兴置业股票,与其正在推进的创兴置业的资产注入计划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创兴置业股票的故意。
   法院最终认定,陈榕生为了上海祖龙的单位利益,利用其担任创兴置业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组织、推进创兴置业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资产事项尚未公开前大量买进股票,上海祖龙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上海祖龙因此成为首个因内幕交易被刑事判决的法人单位;陈榕生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策划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亦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榕生系为单位利益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等情况,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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