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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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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0:1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孙军工说,“就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而言,这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孙军工介绍,针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是指,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裁”是指,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两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严格规范这一制度的运用,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进入审判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孙军工表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争议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人民法院将把对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中的失衡失范现象。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将通过司法手段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
“互利共赢是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将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孙军工说。(新华网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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