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苏培科: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更彻底一些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9-8 11:4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苏培科
随着《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即将启动。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这一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仍是在小修小补,根本性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新股发行过程中的一系列弊端仍然很难避免。
客观地说,“征求意见稿”存在着亮点,但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其一,此次扩大了询价范围,以往只有券商、基金、保险、信托、财务公司、QFII这六大类询价机构参与,此次增加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虽然管理层没有明说,但从这一制度安排来看,一定程度上有“引导性定价”的安排痕迹,说白了也就是引入了对主承销商定价认可的机构投资者,用合理的出价来抑制、管理发行价格,避免实际发行价格的过度离谱。但引导性定价也是一把双刃剑,引导得好当有助于市场健康发展;若引导得不好,主承销商与自主推荐的机构投资者联手私下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发行价格,则有可能会引发另一种发行定价黑幕。因此,要加大发行定价环节的透明度,对于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投资者应该进行公开、透明的选拔和报备,对其出价行为和最终得到的利益关系要进行公示,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防止引导性定价变成操纵性定价。
其二,此次要求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以及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这个举措说好听一点是为了增强定价信息的透明度,为了让各家询价机构了解主承销商对发行企业的价值判断。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主承销商在询价时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和提供估值结论,用意也是为了引导定价。
其三,此次将原《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这一调整可以提高定价效率,也可以适当抑制一些在初步询价环节中胡乱出价的行为。但笔者认为这还不到位,还可以再向前拓展一步,试试惩罚性定价机制。比如有些询价机构的报价离初步询价的价格区间偏离太远,报价过高,则不妨让这些出高价的机构按自报价成交,其他投资者按照区间价成交,这样的惩罚性报价成交机制可能会增强询价机构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进而有可能遏制高叫价和高定价的弊端。
第四,此次增加了网上向网下回拨的机制。上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宗旨就是为了给中小投资者多分一些新股中签的份额,其本质是一场“利益让渡式的改革”。不过,目前新股IPO屡屡破发,高价发行已经让新股申购无利可图,基于此,利益让渡式的改革必须要进行重新修正,否则利益让渡的安排很有可能不被普通中小投资者买账。回拨机制显然较上一轮的利益让渡式改革前进了一步,也更加科学了,但还不能解决发行环节的任何弊端,只是会起到保障新股发行成功的作用。
通过“征求意见稿”不难看出,这4项措施较上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进了一步,但只局限在询价环节,此轮发行制度改革更像是“引导式定价”的安排。当然,如果引导得好,的确可以抑制新股定价环节的过高现象,但这种引导式定价是不是一种变相的操纵价格行为还有待观察。
新股发行制度最好改得更彻底一些,别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笔者对此曾多次建议,新股发行制度应从7项措施进行彻底改革:一要改变目前权力发审的模式,将新股发审的权力下移,实施更加市场化的“注册制”;二要在询价环节实施惩罚性的报价成交机制;三要取消网下特权分配机制,让市场中的所有投资者公平参与申购;四要用“市值配比认购法”来限制一级市场的“裸申专业户”,让一、二级市场价格和利益有效衔接,改变一、二级市场价格割裂的问题;五要解决全流通定价机制,不妨成立专门的借券公司,将新发行的限售股借给这些借券公司,然后实施融券,在理论上实现新股发行的全流通,从而让IPO定价趋于合理;六要返还一级市场申购资金在冻结期的利息,让监管部门最好远离利益瓜葛;七要严格监管开盘、收盘和申购环节的各种市场行为,避免价格操纵。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9 06:32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