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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屡成"公款游","纠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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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0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比如,管好审批。按说,官员出国(境),相关的审批制度还算严格,问题是执行环节可能会走样。因此,笔者以为,一旦查实公款出国(境),审批的部门和领导也应受到相应处分,这样他们就不敢随意“放行”了。

  再如,管好经费。公款出国(境)游,关键在公款,也就是国家利益。说不清楚出国(境)理由,就不给经费,即使出国(境)的理由是成立的,也要有个标准,比如住宿什么标准,吃饭什么标准,这样也能管住一部分公款出国(境)游。

  但是,笔者以为,根本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我们可以看下,公款出国(境)游,一般打什么旗号: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这里面,有些是合理的,但是,有的不过是个“由头”、“幌子”而已,这早已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了。有的人或许振振有词:我们确实是去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城市管理经验。没错,先进的管理经验确实应当学习,问题是,你学到什么了?学了之后又用了多少?这难以评估,也难以量化。

  这个问题,看似“纠结”,其实也很简单。仔细想想,这些事情是不是地方政府该做的,如果用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筛子”来筛选一下,那些所谓的“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哪些是应该去的,哪些是可去可不去的,哪些是不该去的,结论应该不难得出。

  实际上,在这次出台的《解释》中,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为”作了清晰界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有人或许会问,什么是“实质性公务”?笔者认为,就是政府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情。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遏制公款出国(境)游,这有赖于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顺便说一句,如果有单位或部门很想出去“考察”一番,不妨先考察一下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官员出国(境)都有哪些规定。(汪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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