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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医院超千元项目须事先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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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4:2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方芳) 卫生部昨天发布,从今年8月1日开始,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等,医院要向患者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此外,进行千元以上的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据了解,北京早已率先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实行院务公开,医院必须实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制度和查询制度,门诊费用也须向患者提供清单。
  医保内自费比例高的提前告知
  卫生部昨天公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除了千元以上的高收费项目外,需要事先告知患者的还包括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CT、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医院要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办法》中要求,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十一类信息,包括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医院要向患者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提供的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等。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可采取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报刊、监督热线电话、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公开信息时,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予以告知。
  北京规定医院27项信息要公开
  北京已于2007年要求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全面实行院务公开,通过当面告知、电子屏幕、费用清单等形式,让患者及时了解药品和服务价格、医疗纠纷解决结果等信息。
  市卫生局下发的《北京市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目录》包括向社会、患者和单位职工公开三部分内容,其中有27条院务信息是必须向社会和患者告知的。必须向患者公开的信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以及使用自费、贵重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情况;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主要医用耗材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的规定;上岗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等。最为重要的一条是,医院必须实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制度和查询制度,门诊费用也须向患者提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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