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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性别歧视造成女性求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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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0:3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执法检查中发现,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再直接拒绝录用女性,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今天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认为,在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要使男女平等从法律层面走向现实,任重道远。
  这次执法检查覆盖了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发现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落实,裁员时将女职工作为首选对象等现象屡禁不止。
  同时,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时,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假工资,但是一些地方执行不到位,这直接影响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了招用女职工的企业的负担,加大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就业的难度。
  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部分妇女过早退休,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她们的晋升、发展,造成ren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
  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一是抓紧研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二是进一步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建议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三是进一步规范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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