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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伊通县法院院长因超额查封财产被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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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09:3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经济纠纷案中,原告提出130万元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却查封被告财产341万元,导致被告17个月不能生产经营。日前,四平市纪委对这起严重“涉软”事件进行处理,建议依法对伊通县法院院长和主管该案副院长给予免职和撤销职务,办案法官也被处理。
  应查封130万实际查封341万
  2007年10月26日,马东昌与邱冬华签订了采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将自己拥有的伊通县景台镇财源采石场承包给邱,承包期限两年,每年承包费220万元,按月支付。
  由于双方因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去年1月6日,马东昌将邱冬华诉至伊通县法院。此案由马安法庭庭长张志信负责审理,分管此案的副院长是郭学宏。
  同日,马东昌向法庭提出了标的130万元的财产保全请求。
  6天后,伊通县法院根据裁定,将财源采石场的生产车辆和设备、成品石料查封。
  查封后,邱冬华多次向伊通县法院提出异议。经评估,被查封的生产车辆和设备价值180万余元;石料价值161万余元。伊通县法院查封的财产超出诉求标的额211万余元,是申请标的的2.62倍。
  但法院对邱的异议并未正面回应。
  对当事人合理诉求不予办理
  提出异议无果,邱冬华在2009年2月20日至3月16日,多次向伊通县法院提出以信誉担保,要求财产解封。但法院认为邱提供的信誉担保不能作为有效担保,未解除查封。
  3月17日,邱冬华的代理人张洪鹏又向伊通县法院提供了吉林联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60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实物再担保,要求解封,便于其恢复生产经营,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张志信接到诉求后,在没有按法律程序核查再担保物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情况下,向分管副院长郭学宏汇报,不同意再担保解封。随后,郭学宏将此意见向院长姜守臣作了汇报。
  3月19日,姜守臣主持召开审委会,研究邱冬华再担保请求解封的问题,结果是“意见有分歧,下次再议。”
  同年8月9日,四平市中级法院对伊通县法院提出要求:“原审法院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审查,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成立的要立即纠正。对价值存有争议的查封物,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组织评估鉴定,对于超出诉讼标的额以外的查封物,要立即解封。”
  但伊通县法院对四平中法的要求未予理会,导致邱冬华企业的生产经营停滞至今。
  法院违法办案被严肃处理
  邱冬华将此事反映到了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公室。
  从2009年6月6日开始,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联合就此事进行调查,四平中法对伊通县法院的要求就在调查期间。
  经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调查核实:伊通县法院在审理马东昌与邱冬华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查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至今仍未解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5月13日,在全省软环境建设视频大会上,该案被通报批评。
  为严肃纪律,四平市纪委在6月1日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给予郭学宏撤职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给予张志信撤职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马安法庭庭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目前,四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正在伊通县督促解除查封事宜,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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