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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员工有权停止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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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5:4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 昨天,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提出,从业人员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定期将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在受影响的范围内进行明示。
  危险作业签字确认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外墙清洗、高处悬吊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查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及身体状况;作业前,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
  出现可能导致危险的紧急情况,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员工有权停止作业
  草案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章,并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各自职责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岗位可能出现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的各种紧急情况,熟练掌握在紧急撤离作业场所前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无保险同等待遇赔偿
  就安全事故的赔偿,草案增加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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