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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孤救助安置原则公布 安置孤儿首选大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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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15:2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孤救助安置原则公布 安置孤儿首选大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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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4 13:22  来源:河南商报

  灾区孤儿、孤老、孤残救助安置政策发布 省外安置孤儿首选大中城市


  日前,民政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是“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总体原则,对省外安置的孤儿,将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


  A


  地震孤儿暂时集中养育


  《意见》指出,对于“三孤”人员安置,要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和措施,要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又着眼于将来的长期妥善安置。要按照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三孤”人员采取较全面可行的渠道进行安置。


  对孤儿和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意见》提出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另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B


  长期安置采取亲属优先


  《意见》指出,待孤儿身份确认后,要采取以下办法进行长期安置:


  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C


  面向社会招募爱心家庭


  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


  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


  《意见》还明确了“社会助养”的途径和对象,即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资金保障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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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4 15:23:37 | 只看该作者
 D


  孤儿可免费上中职学校


  《意见》规定,震区孤儿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


  此外,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


  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E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孤老孤残


  对于孤老和孤残人员,《意见》提出采取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及社区照料四种方式进行安置,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孤老、孤残人员的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尤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


  此外,《意见》要求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


  《意见》还提出,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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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18:56:10 | 只看该作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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