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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统一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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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06:5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更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与《纪要》不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都适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进一步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规定;规定了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解释》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等有关专业术语也作了明确规定。(徐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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