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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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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8:2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链接标记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全文从四方面分别阐述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改革药品价格管理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 。

    改革目标:2011年药品价格趋于合理

    《意见》提出,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链接标记详细<<<

    明确方向:提高诊费 降低药价

    《意见》确定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流通差价率水平,保持药品之间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政府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在合理补偿医疗机构成本基础上,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定。链接标记详细<<<

    鼓励药品研发创新 对销售利润差别控制

    根据中国官方二十三日发布的一份文件,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同时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
    为达成改革目标,中国将强化药品价格监测机制,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同时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链接标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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