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州规定二手房买卖中介总佣金不能超房价3%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4 09:0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版交易示范合同昨发布
  南方日报讯(记者/胡良光)市民买卖二手房不用担心碰到“霸王条款”了。昨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了最新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称《中介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
  业内人士指出,前者一反业主的口头放盘不签约的习惯,规定业主放盘应保证房产资料属实,出售意愿真实;后者则明确规定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最高只能收取买卖双方合共房价3%的中介费,不能胡乱收费。
  中介服务
  一反业主口头放盘不签约习惯
  记者从一些中介机构了解到,目前很多业主放盘时只提供物业的大概情况,对房产不利情况避而不谈,如面积夸大、存在抵押查封情况等。等买家发现为时已晚,不但白费精力,还可能损失金钱。
  作为业主放盘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的《中介合同》,详细列出了出售物业的基本情况、中介和卖方的真实情况、中介服务费给付等重要信息,其中便规定:业主应提供该房地产的权属资料及业主主体资格资料,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产权,并保证向中介提供的资料属实,出售意愿表达真实;而中介则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真实性并应现场察看该房地产,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举有效地确保了业主及中介公司双方的利益。一反业主的口头放盘不签约的习惯,大大颠覆了业主的惯性。”中原地产市场总监李粤湘表示,新版《中介合同》内最大的优势是,要求业主提供物业的真实情况,使业主无法隐瞒房产不利情况,规避了交易的风险。
  根据新版合同,业主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中介公司若存在隐瞒、欺诈或未尽义务等情形,使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手房买卖
  全部佣金不能超过房价3%
  此前广州市对二手房买卖中介费收费标准规定为房价的3%。但这个3%是指买卖单方付费的最高限价,还是买卖双方合共付费的最高限价,有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有个别中介公司就钻空子,各收取买卖双方房价3%的中介费,如一套80万元的房子,赚取的中介费甚至可达4万多元。
  对此,《买卖合同》明确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而这个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费用标准。如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的,可致电12358向物价部门反映。
  《买卖合同》还清楚地规定了各方责任:如果基于买卖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代守约方支付中介费,如果守约方已支付的,中介公司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此外,买卖双方中,不按本合同约定导致交易失败的当事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8 12:02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