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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国:两岸签订和平协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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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6:0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岸加强合作,才能共享光荣与尊严。
  中评社香港10月11日电/台湾大学教授、海峡交流基金会顾问、“总统府国策顾问”黄光国在《中国评论》月刊发表专文《高瞻远瞩 名正言顺--两岸签订和平协定的前提》。作者认为“今天两岸签订和平协定的最大难关,在于两岸关系的定位。”“两岸决策当局一定要能够高瞻远瞩,让两岸关系的定位能够‘名正言顺’,‘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文章内容如下:

  中国社科院台研所所长余克礼先生,在“中国评论”8月号上发表专文〈两岸应正视结束敌对状态签订和平协定的问题〉,强调两岸应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在顺利推进两岸经济性、事务性商谈的同时,尽早着手,就正视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签订两岸和平协定的协商谈判进行准备,创造条件,加速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的步伐。

  面对敏感的政治问题  

  余先生指出:目前两岸关系虽已缓和、改善并在不断发展,但基本上都是属于非政治关系性质,若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碰到政治瓶颈,势必难以深化下去。两岸关系不能实现完全正常化,两岸和平稳定就没有保障,两岸关系发展就显得很脆弱,极易出现反复甚至倒退。因此,要实现两岸关系可长可久的和平发展,就必须“面对敏感的政治问题”。  
  
  这个说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不久前,马英九当选国民党主席,**领导人胡Jintao以总书记名义发电致贺,电文重申希望国、共两党“继续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一步深化政治互信”,马英九在覆电中再度提出十六字箴言:“正视现实、建立互信、搁置争议、共创双赢”,这十六字与胡Jintao先前提出的十六字诀,有十二字相同,不同的是“正视现实”四个字,而且列为首位。马英九所强调的“正视现实”,其实正是余先生所谓的“面对敏感的政治问题”。  

  签订和平协定的原则  

  余先生很正确地指出:“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签订两岸和平协定,不是要马上实现两岸统一,当然更不是要将两岸暂时分离的状况固定下来,造成永久和平***的局面,而是为了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我认为:这是两岸间的基本共识,是大多数人都会同意的。  

  余先生又说:“两岸在结束敌对状态、完全解除台湾同胞在军事安全及其他方面的种种顾虑后,台湾不论哪个政党执政、哪位领导人当权,都应摒弃台独,不得再有台独***政策。这应当是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签订两岸和平协定所要坚持的一条很重要原则。”  

  余先生所言,诚然不错。可是,在我看来,今天两岸签订和平协定的最大难关,在于两岸关系的定位。要落实余先生所提的这条原则,两岸决策当局一定要能够高瞻远瞩,让两岸关系的定位能够“名正言顺”,“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这话该怎么说呢?
马英九的“法理现实”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就“正视现实”和“两岸定位”两个层面,来说明我的论点。马英九当选“总统”之后, 2008年9月3日,他在接受墨西哥《太阳报》专访时表示:两岸关系是特殊关系,却不是国与国关系。“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接着补充说明:两岸关系是“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两个地区是对等地区”,“每个地区上都有统治当局”。这是“马总统”上任之后,对两岸关系所作的首度论述。  

  “地区论”一出,立刻招到绿营菁英的强烈抨击。在民进党举行 1026 大游*前夕,马英九接受中央社专访时表示:把台湾和大陆定位成“+++国”的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定的。在李登辉任内制定,民进党执政八年,修改三次都没动过,“为什么他们能认同的东西,现在变成我的罪恶?”  

  在陈云林访台前夕,他又接受《联合报》专访表示:“一个中国就是‘+++国’”,民进党讲什么“一国两区,我是区长”都是歪曲事实。台湾与大陆的关系就是“‘+++国’底下的台湾地区,与‘+++国’底下的大陆地区”。  

  马英九为人小心谨慎,具有强烈“法律人”的性格。在担任“总统”之初,他的两岸策略是“先经贸,后政治”,“搁置争议”,“有争议的就不做,没争议的就多做”。由于江陈会谈已经说好“不会触及政治议题”,所以他先抛出“两区论”,作为江陈会谈的基础。然而,在绿营看来,“两区论”可能把台湾贬成和香港一样的“地区”,根本是“丧权辱国”,“是可忍孰不可忍?”所以痛骂他是“马区长”。在绿营的大肆挞伐之下,马英九才不得不说清楚他的“新两区论”。  

   两岸间的“政治现实”  

  在2009年1 月出版的《中国评论》上,我曾经以〈两岸间的“法理现实”与“政治现实”〉为题,发表一篇文章,文中指出:任何人都可以看出:马英九的“新两区论”是在描述两岸之间的“法理现实”,而不是“政治现实”。如果他坚持这样的“两区论”,则两岸之间根本不可能展开政治协商。马英九性格的特征是“谨守分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在他以“总统”身份兼任党主席之后,他希望**正视的“现实”,不仅止是台湾片面的“法理现实”,而且是两岸之间的“政治现实”。  

  然则,两岸之间的“政治现实”是什么呢?在2009 年6 月号的《中国评论》上,我曾经发表一篇文章〈台湾“主权”的“虚”与“实”:面对两岸间的政治现实〉,文中指出:政治学上的“主权”可以从“实质主权”和“国际承认”两方面来看。“实质主权”又称为“管辖权”,它是以有效统治作为国家存在之要件,包括:用民主合法的程式取得政权,行政命令之执行,拥有司法审判权,保有自己的关税,发行本身的钱币,对外签订条约等等。就这个层面而言,“+++国”在台澎金马当然拥有实质“主权”。
  
  然而,一个国家还必须得到国际承认,才算是一个正常国家。因此,要精准的回答前述问题,台湾必须把握“一中各表,内外有别”的原则,分别确定自己的地位。目前国际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有169个,承认“+++国”的国家有23个。对于承认“+++国”的国家而言,台湾是“名符其实”的“主权”独立的“国家”。  

  然而,国际上还有更多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却不承认台湾。譬如 2003年10 月25日,美国国务卿鲍尔(鲍威尔)就在北京明确表示:“台湾不享有一个‘国家’的‘主权’”,“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对于这些不承认我们的“国家”,台湾即使自我否定,他们也不可能改变态度。因此,不论对方是否承认“+++国”,我们都应当坚持自己“主权”“国家”的地位。共用中国主权的光荣与尊严
  
  然而,这样的“主权”宣称毕竟是“虚”的。更清楚地说,自从1949年国民政府撤退到台湾之后,海峡两岸便在其有效统治领域之内分别各自实施一部“宪法”,也各有一个“+++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个政府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和平协定。台湾在国际公法上的地位,是一个“处于内战局面的既定事实的政府”,是一个有限制地位的政府。它虽然能够与外国签署条约,并履行若干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也能够在它有效控制的领土上承担一般“国家”的任务,但并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  

  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因为联合国2758号决议的生效,而在1971年取代“+++国”在联合国中的席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从“国家主权”这个严谨的定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针对这一点,我非常欣赏上海台湾研究所所长俞新天在《中国评论》 2009年3月号上发表的大作《扩大台湾国际空间问题的思考》,他说世界上还有23 个国家承认“+++国”。即使“+++国”丧失了所有的“邦交国”,也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的主权完整了;只要台湾还有“独立”的可能,只要和平统一还未实现,主权完整就无法完全实现和得到保证。只有两岸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才能共用中国主权的光荣与尊严。  

  俞新天先生的说法,和我的论点两相对照,很清楚地说明了两岸之间的“政治现实”。孔老夫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要两岸政府正视这样的“政治现实”,虽然有些困难,更难的是两岸之间要用什么名义彼此定位。换句话说,今天两案关系的症结不仅在于“实”,而且在于“名”;不仅在于“正视现实”,而且在于如何使两岸关系“名符其实”,让两岸互动可以“名正言顺”。
  
  两岸关系的定位  

  台湾完成二次政党轮替之后,马英九在 2008年5月20日就职典礼上明白宣示:“未来我们将与大陆就台湾国际空间与两岸和平协议进行协商”,胡Jintao于2008年12月31日也再次郑重提出“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建构两岸和平发展框架”,这时候,问题便来了:《中国评论》 2009年4月号刊登了北京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沈卫平先生的一篇文章〈两岸和平协议刍议〉,文中指出:  

  两岸要想签订和平协议,必须克服的第一个难题(可能也是最大的难题),就是谈判双方如何确立彼此的身分。沈先生很正确地指出:“和平协议是事关两岸关系前途发展的高度政治议题和重大历史文献,理应由两岸当局及层峰人士签署”,海协会和海基会是官方授权的民间组织,可以互谈事务性议题,却无法互谈政治性议题,其权威性显然不足以承担这项任务。目前国民党虽然是执政党,但已不能“以党领政”,两岸事务也不能作为党务处理,由共产党和国民党来签署这样一份“必须是两岸最高当局之间的文件”,“显然也不合适”。如果要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协商和平协议,“这等于是支持了‘两国论’、‘一边一国论’”,“显然更不合适”。  

  然则,“面对和平协议相向而坐的双方究竟是何身分”?“签署人是何头衔”?  

  沈先生指出:“现在,两岸为将要开启的政治谈判进行设计已是绕不过的门槛”;至于如何进行这项政治设计,沈先生承认:“笔者智穷,给不出圆满答案来。我只能坦白地提出问题”可是,他也相信:“只要双方有诚意,以中国人的聪明才智,一定可以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目前台湾以“中华台北”的名义参与一些国际组织的活动。
  
  “一中两宪”的主张 
  
  针对沈先生提出的问题,我在2009 年5月号的《中国评论》上,发表了一篇〈以“一中两宪”跨越和平协议门槛〉,所谓“一中两宪”是指:**在大陆实施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湾则在“台澎金马地区”实施“+++国宪法”,这两部“宪法”各有其有效统治范畴,却都建立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之上。由于任何一个政治实体都是以宪法制定的,只要我们坚持“一中两宪”的立场,双方便可以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展开谈判,不仅可以建构两岸间稳定的和平关系,而且可以让台湾参与国际社会。  

  如果海峡两岸都能够接受“一中两宪”的主张,将来双方要以“政治实体”的立场,签订“和平协定”或其他条约,既然不能使用现有的国名,不妨使用“台北中国”(Taipei China)和“北京中国”(Beijing China )的名称。在这两个名称中,“台北”和“北京”分别代表两个“政治实体”的首府所在地,也可以作为“中国”的形容词,其意义分别为“台北的中国”和“北京的中国”,代表两个对等的治政实体,谁都没有被谁“矮化”成“地方政府”。  

  用国民党所主张的“一中各表”来看,“台北中国”指的是在台北的“+++国”,“北京中国”指的是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大家都是中国,完全符合“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精神。
  
  从**的角度来看,“台北中国”与“北京中国”也符合中国大陆“一国两制”的精神。但却又不是**目前在香港实施的“一国两制”。目前“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再制订一部“特别行政区法”,如此一来,台湾将沦为**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种安排,不要说泛绿民众不会接受,即使是大多数的泛蓝群众也不会接受。  

   两岸和平路线图    

  “一中两宪”的主张说穿了其实是“卑之无甚高论”,张亚中教授在《中国评论》上发表《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刍议,对签署人双方的名称,也是建立在“一中两宪”的理论基础之上。然而,一谈到这种理论的实践,却跟修行佛法一样,“三岁小儿也道得,八十老翁行不得”,最大的困难,在于**当局很难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碍。这话又是怎么说呢?  

  去年12月江陈会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黄嘉树在《中国评论》月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和平发展与大陆对台战略的调整》的文章,指出北京现在推动的“两岸和平路线图”依序为:低度和平、中度和平与高度和平。“低度和平”是不能用武,是不战;“中度和平”是不愿用武,是和解的和平;到了“高度和平”阶段,就是根本不需要用武,升华至和谐的和平。
  
  当前台湾海峡现状是“低度和平”,是靠相关各方的相互军事威慑保障的和平;下一步是两岸通过平等谈判,签订和平协定或结束敌对状态协定,或建构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两岸政党交流机制、两岸领导人会晤和磋商机制等,使两岸的和平升级为靠制度或协定保障的“中度和平”。再经由双方共商两岸关系未来,“共议统一”,迈向共同利益保障的“高度和平”,其象征是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全面机制化。  

  今年六月中旬,两岸统合学会和全国台湾研究会在北京举行“两岸和平协议学术研讨会”,全国台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志怀也明白表示:两岸之间的共识,有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过去的九二共识旨在反对台独;现在两岸间新的共识,应当着眼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近胡Jintao祝贺马英九当选国民党主席的电文中,也期盼国、共两党能够互相合作,“开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互争正统的“亚银模式”    

  黄、周两人所提出的“两岸关系发展阶段论”基本上若合符节,跟大陆领导人倡导的方向互相呼应,也显得非常的高瞻远瞩。可是,一碰触到现实的“正名”问题,大陆方面的决策当局便很容易忘掉这些远大的理想,而开始为政党的利益斤斤计较。我们可以用大陆方面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名称的态度变化来说明这一点。  

  目前台湾参加国际组织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亚银模式”,一是“奥会模式”。1966 年,台北参与亚洲银行,为创会会员国。1974年,北京拟加入亚银,台北表示反对。1983年,**正式申请入会,但其前提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必须改名。当时亚洲银行行长藤冈真佐夫花了两年多的时间,和台湾公开和秘密接触二十多次,和大陆接触三十多次,到了 1988年4月,亚银在马尼拉召开第21届理事年会,亚银当局擅自将台湾名称由“+++国”(Republic of China)改为“中国台北”(Taipei, China),当时台湾代表“亚银理事”张继正虽然提出书面抗议,但并没有选择退出。目前台湾在亚银的会籍名称是“中国台北”(Taipei, China),大陆则是“中国”(China)。  

  用黄、周两人的“两岸发展阶段论”来看,1980年代,两岸双方都努力地在国际关系上争取“正统”,国民党当时坚持的原则叫“汉贼不两立”,共产党的说法是“有蒋无我,有我无蒋”。在双方角力之下,最后是台湾败北。和香港在国际组织中的名称“中国香港”(Hong Kong, China),有同样的语法结构,台湾也因此每年开会都要提出抗议。  

  “反对台独”的奥会模式  

  再谈“中华台北”。1989年,两岸针对台湾代表国参加奥运的名义问题展开协商,4月6日,当时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何振梁与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秘书长李庆华签署协议。这就是所谓的“名古屋协定”。两岸协商之后,“+++国”以“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义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运动赛事。从此之后“+++国”也常以“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义参与 APEC、OECD 等国际组织。  

  用黄、周两人的“两岸关系发展阶段论”来看,那个时代两岸之间的共识是“反对台独”。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所以不承认在台澎金马的“+++国”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反对其参加任何由“主权国家”参与构成的国际组织,并反对其在国际上使用“+++国”的名称。而“+++国”政府亦拒绝使用“中国台湾”的称呼,也反对直接使用带有台独涵义的“台湾”称呼,因此将“Chinese Taipei”翻译为“中华台北”作为折衷名称。
  
  就其中文意义而言,“中华台北”的名称是强迫台湾从“中华”的文化、民族、历史层面来定位自己,不但没有宪政秩序的精神,连“政治实体”的地位都没有。就其英文意义而言,“Chinese Taipei”可以译为“中国台北”或“中国人的台北”,英文中根本无法区分“中国”或“中华”。无奈的名称
  
  在2008 年以前,除了正式比赛场合外,大陆媒体一直习惯以“中国台北”的称呼来翻译“ Chinese Taipei”。这在 2008 年北京奥运开幕前夕引起了两岸间的争议。台湾执政当局认为,“ Chinese Taipei ”应译作“中华台北”,北京国际媒体中心将之译为“中国台北”则有矮化之嫌。中国大陆起初认为,奥委会协议不涉及他人在协议范围外使用“中国台北”的权利,因此不认同矮化一说。在马英九“总统”、中国国民党秘书长吴敦义相继表示不满后,中国大陆的新华社、中新社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才在 7月下旬改用“中华台北”来称呼台湾体育代表团。  

  然而,对台湾人而言,以“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义参与国际组织,其实是充满无奈之感。在 2009年4月,两岸经过政治协商,决定台湾用“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义,以观察员的身分参加2009 年的世界卫生大会(WHA)。马英九“总统”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对于这样的安排,他“不满意但可以接受”。然而,在马英九“总统”就职周年前夕,民进党却以“反倾中,顾‘主权’,护台湾”作为主题,发起“五一七呛马保台活动”。在这场民进党宣称有八十万人参加的活动上, 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借提发挥 ,对群众大声疾呼:过去这一年,台湾在马政府带领下,“主权”消失、经济退步、民主走回头路。马政府一意孤行推动亲中政策,把台湾人命运和前途放在中国手里,“这是我们不能同意、也不能忍受的事”。  

  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前提  

  余克礼先生说:“两岸在结束敌对状态、完全解除台湾同胞在军事安全及其他方面的种种顾虑后,台湾不论哪个政党执政、哪位领导人当权,都应摒弃台独,不得再有台独***政策。这应当是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签订两岸和平协定所要坚持的一条很重要原则。”这一点非常正确,也非常重要。台湾在二次政党轮替之后,民进党因为无法和贪渎的陈水扁作出切割,其社会支持度一直低迷不振。目前还能够动员群众的议题,大概只剩下诸如“反倾中、顾‘主权’、护台湾”之类的主题而已。将来“马总统”不管用什么名义和大陆签订和平协议,这份和平协议一定要经过双方最高民意机构的认定,才会发生效力。如果在野党对双方签订两岸和平协议的名义感到不满,“立法院”在讨论此一议案时,在野党“立委”一定全体缺席,表示抗议。届时执政党固然可以藉着多数优势,强行通过和平协议。然而,如果在野党藉题发挥,造成台湾社会的扰攘不安,甚至造成第三次政党轮替,那该怎么办?第三次政党轮替之后,如果新的执政党对国民党执政时期和大陆签的和平协议又翻脸不认帐,那又该怎么办?  

  2009年8月31日,海协会副会长王在希接受“人民网”访问时表示:“两岸应该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签署和平发展框架协议”。在2009年8月号的《中国评论》中,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张亚中教授更以“两岸统合、一中三宪”为主题,依据欧盟“国家”制订《欧盟宪法条约》的经验,在《一中两宪》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中三宪》的主张。他指出:“欧盟在 2004 年开始推动的宪法,其实是集过去已签订的条约的总和,加以精简补充而得”。“它其实是一部不是宪法的‘宪法’,它本质是条约,但是叫它做‘宪法’”。未来两岸和平(基础)协定,可以看做是两岸进入“第三宪”的第一份文件,“未来的两岸协定就像一根根的支架,涉及政治性的协定是柱梁,事务性的协定是壁墙,当‘第三宪’的权威感愈来愈高,两岸不就是自然成为一体了吗?”  

  我完全赞同张教授的这项主张。张教授的主张为两岸人民“共同谋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擘划出一条具体可行的途径。然而,“一中两宪”也好,“一中三宪”也罢,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前提,是用一组双方都能够心悦诚服的名义,来为两岸关系定位。孔子说得好:“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如果大陆方面基于现实政治利益的考量,千方百计胁迫台湾用任何“委屈求全”的名义签署和平协议,和平协议一签,立刻引起台湾社会动荡不安,“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甚至“做球给对方打”,造成台湾的第三次政党轮替,国民党政权犹且不保,还谈什么“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这是两岸当局在定位两岸关系、并思考用什么名义签署和平协议时,必须牢牢记住的一句话,请两岸当局三复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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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6:07: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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