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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版主及各位网友注意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
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
近日,中台办、中宣部和中央外宣办发出《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通知》。《通知》指出:涉台宣传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交流交往日益增多,涉台新闻宣传的范围不断扩大,重大涉台报道增多。但在某些新闻报道和宣传中,时常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用语,甚至是错误的提法,这不但直接影响我涉台新闻宣传的准确性,而且产生不良后果。在当前两岸关系错综复杂的形势下,特别是台湾当局加紧推行“渐进式台独”,竭力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情况下,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国家统一,遏制台湾当局“台独”***图谋,更好地宣传党的对台方针政策,维护中央政府、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涉台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与时俱进,准确地把握涉台宣传口径,进一步规范涉台宣传用语。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1996年5月《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国”,也一律不使用“+++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对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知名人士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某某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二)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性质的机构、组织(如“**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民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称“XX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机构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果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四)
1、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或“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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