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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南山”及其支持者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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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3 02:2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南山”说“+++国”是法人政府,在联合国注册过了,现在名字没有改变,就好像一个注册公司,仅仅是换了法人,那么,我们当年4亿多股东一致同意换掉蒋董事长,换掉法人,这是不是合法的?
2、当年蒋董事长经营不力,我们绝大多数股东要换掉董事长,结果蒋董事长以权谋私,用自己豢养的打手来对付我们,这个责任该怎么追究?
3、当年蒋董事长在公司经营不力,我们绝大多数股东要求换掉董事长的时候,他却带领几个人抽逃股本,卷款潜逃,这个责任该怎么追究?
4、按照“南山”的说法,我们现在还在一个公司里,那么,我们13亿多股东一致同意由大陆的“分公司”董事长出任总公司董事长,台湾“分公司”的董事长出任总公司总经理,公司总部设在大陆,台湾“分公司”签订的有损于绝大多数股东利益的合同作废,是不是合理合法的?为什么台湾分公司的人不同意?我们该怎么办?“南山”及其支持者你们的观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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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3 02:26:09 | 只看该作者
你的问题就是伪命题,可能是你的理解能力有问题


+++国不是法人政府,而是中国国家在联合国1945年登基生效的中国总称。

就像华为公司,登基的不是【任正非】。而是【华为】。

其他的问题,你是明知故问,

所以,我们还是回到发来的程序和法律的职能。

谁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另外一个国家,或者是【+++国】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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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3 02:26:13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新国家,而是中国的延续。
不是"+++国"的继续。

就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国”早已退出了中国历史,随着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总统府,“+++国”已成为历史!
再问你南山,新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是什么??新中国首都在那里??新中国国庆节是几年几月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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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3 02:26:17 | 只看该作者
新华亭主,请你不要让他回答问题,他也不会回答你任何问题,只会胡搅蛮缠。
你就抓住它的尾巴施劲儿揪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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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3 02:26:23 | 只看该作者
好啊,老28,下面这句话,是您自己说的,是从您的嘴里说出来的,您看好了: “+++国不是法人政府,而是中国国家在联合国1945年登基生效的中国总称。就像华为公司,登基的不是【任正非】。而是【华为】” 那么请问:如果您所说的“华为”公司拥有投票权的绝大多数股东,一致同意换掉原来的董事长,是不是可以的?是不是合法的?我们绝大数股东一致同意换掉了原来的董事长,拥护原董事长的人应该怎么做?不应该还认为原董事长还是合法的董事长了吧?就应该承认现任董事长领导的合法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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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3 02:26:26 | 只看该作者
我问的其实不是他,是问那些捧这个人臭脚的人。那些人别有用心,拿一个说话颠三倒四,思维混乱不清的老人当枪使,很可恶。
也让老28看看,在这里有几个人是真正支持他的,又是些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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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3 02:26:31 | 只看该作者
老28,你回答呀。老28不能回答,那些支持他的人,你们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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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3 02:26:36 | 只看该作者
标题: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有自知之明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南山二十八子 于 2008-06-26 08:56: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2008-6-26 现在的两岸形势发展需要我们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眼光来追溯中国参加联合国的历史。 首先,承认中国是一个中华民族的生命共同体。即便是国内社会秩序处于政治上仍有矛盾,甚至处于内战状态的法律秩序下,依然是一个国家主权同一性前提的生命共同体。 其次,国家在UN组织的登记形式,符合国家生命共同体的全社会政治代表的充分条件。出席UN成立的登记注册中国的代表团容纳共产党或其他政治组织或政党在内,1945年3月27日,【+++国】国民政府行政院正式公布了出席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的10位代表名单:代理行政院院长宋子文(首席代表)、驻英大使顾维钧、国民参政会主席王宠惠、驻美大使魏道明、前驻美大使胡适、民社党代表张君劢、青年党代表李璜、南京金陵女子大学校长吴贻芳、**代表董必武、《大公报》总编辑胡霖。此外,**还派了章汉夫、陈家康作为秘书参加了代表团。 再次,国家的变更。国家,包括国家的政治结构,社会性质和组织形式,国家一经正式登记注册确认国际法律人格,以及该国家的属地属人属权属国际公认的全部主权以后,原则上是不能变更的,既是具有永久性,持续性,同一性的共同体。但是国家的要素,如人民的增减,领土的变动,政府的法律人格,国家法人代表,等等,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所变更的。 再再次,国家的消灭。国家消灭的理论除去自然毁灭以外,有五种来自人为因素的原因。 A)合并。两个国家合并成一个国家,原来的国家形式被消灭了,而一个新国家的国际法人开始存在。 B)征服。一个国家消灭了另一个国家。被消灭的国家国际法人资源被战胜国吞并了。 C)解散。一个原来的国家分解成若干个新的国际法人,原来的国际法人就自动消灭了。如苏联解体,苏联的国际法人资源就不复存在了。 D)瓜分。一个原来的国家被几个国家或国际法人所分割掉了,其效果与被几个国家征服相似。如,波兰曾经被瓜分便是例证。 E]***。一个原来的国家由于革命或国际条约或叛乱或政变以后,分解成两个或以上的独立的国家。如曾经的东西德,南北越等国家的情况。 最后,国家的继承。国家的继承是指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人地位,或者出现法律变更,或者***,或者被消灭的情况下,所产生与前者不同的新会员既是【国际意义上的新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在国家要素发生了改变,当一个国家的领土全部或局部地转变为另一个或一些国家的部分领土时,根据一般国际法,就发生原先国家的义务和权利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移转了继承国问题(succession of state)这就是所谓国家的继承。一个国家的全部领土变为另一国家的全部领土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领土是同一领土的话,那么国家的同一性和延续性,也就必须保持下去,因而也就不存在发生国家继承问题。 根据联合国**和联合国1971年2758号文件精神和文件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取代了蒋介石政府的国家法人代表,是名正言顺的政府继承关系,而决不是国家的继承关系。 两岸一家,同属于一个中国的生命共同体,应当共同协商,共同享有国际组织的合法资源。 ----------------------------------------- 老28,很高兴新华网保存了你以前的。你说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我承认。否则就不请教您及其您的支持者了。上面的,是你在新华网的,我原文粘贴过来的,一字没变。请问:您说“国家一经正式登记注册确认国际法律人格,以及该国家的属地属人属权属国际公认的全部主权以后,原则上是不能变更的,既是具有永久性,持续性,同一性的共同体。但是国家的要素,如人民的增减,领土的变动,政府的法律人格,国家法人代表,等等,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所变更的。”那么,在国际上,代表一个国家的,是不是这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既然您说“根据联合国**和联合国1971年2758号文件精神和文件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取代了蒋介石政府的国家法人代表,是名正言顺的政府继承关系,而决不是国家的继承关系。”那么,台湾人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是代表他们的中央政府,这是什么行为?你认为应该怎么办?他们在台湾,又自行选举了一个“中央政府”,这是什么行为?你认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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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3 02:26:40 | 只看该作者
老28,怎么不回答了?其他班子成员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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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3 02:26:47 | 只看该作者
看有人对南山28的总结!!!应该说南山28想破解两岸僵局,在寻找两岸交集。突然发现联合国网站上还留有会员国“+++国”(现没有了,已改为中国)。于是又找到有当时加入联合国时**代表董必武的签字,又再找到多年前毛**对“+++国”的一段论述。于是就自认为这是国共两党都能认可的交集。加上参考一本书,囫囵吞枣的理解,就认为两岸可在“+++国”这个屋顶下解决问题。以此为由,自称创建了所谓“同心同国”理论,并言是对“一国两制”政策的完善。但因忌讳,不敢明言,故语多模糊,遣词造句颇多语病,答辩中东拉西扯,加之过于固执己见,网友多有看法。 其实两岸之事,早有定夺。依现在和平发展进度,必有好的结果。南山之说,应为私论,一家之言。
文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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