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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土地既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村庄集体所有。现行的制度可以称之为农业土地租赁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一个 家庭得到多少租赁的土地,这是和家庭的人口数量一致的。村庄的每个成员,不管年龄和性别,都可以分得相等的土地。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租给家庭,在80年代早 期租期是5年,1984年延长到15年,1993年延长到30年。因为家庭的人口随着时间过去,婚嫁的进进出出,出生和死亡,而不断变化,村民通常每3年 对土地的租期进行小的调整,每5年进行大的调整。
现在的政府允许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承包期限无限期(以个人的死亡为期限)。试图在巩固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促进规模经营,加速城市化。为什么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呢?如果土地私有制意味着所有者的无限期控制,那么它和人口的变化是矛盾的。土地私有制,如果理解为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换句话说私人土地所有意味着部分所有者对其无限期的控制,那么它就不能适应人口的变化,也因此私人土地所有就不可能成为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如果私人土地所有制适应人口的变化,它就不是所有者无限期控制意义上的私有制。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只有一个办法,实现工业化,使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这样就能提高农民的人均耕种土地。目前我们的国力还不能实现这一目标。
有一个有趣的解决方案:股份合作制。山东省淄博的周村地区的农民们发现,某些集体财产(除了土地)不能简单分割。所以他们决定按照相同的条件给每个“农民- 工人”发行股份,而不是去毁坏集体财产(如卡车)零散出售(这种现象在其它很多地区都发生过)。不久之后,他们认识到不应该把集体的财产按现在的工人总数 分割成个人的股份,因为老一代的“农民-工人”离开了企业,当地政府也进行了前期投资。因此,他们决定保留相当部分的“集体股份”,这些“集体股份”是不应该纳入个人股份的。这些集体股份是为外界的社区团体,如当地政府机构、本地或外地的其它公司、银行,甚至大学和科研机关而设立、持有的。下面的数字显示了周村地区股份合作制利润的流向状况:
10%:工人福利基金 股份合作制公司税后利润 ;
30%:公司发展基金;
60%:分红基金(集体和个人的股份);
很显然,股份合作制的出现是两个因素的共同产物:(1)中国农村制度变化(如公社的 解散)和(2)对公社财产的不可分割性的一种带有偶然性的解决方式。资本主义有一个特点,就是趋向于垄断和投机。如果任由市场经济自由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把小农排除掉。那么印度式的城市贫民窟就会在中国出现,这是万万不行的。农民的根本在于土地,土地权力必须掌握在农民自己的手里。乡村的自治和民主应先于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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