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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归还和已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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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1 16:5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多左派愤青硬把答应归还等同于已经归还,我已经无语了。日本是承诺把台湾归还中国,但也可以等到一万年以后再履行承诺。左派愤清等了吗?所以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约》签署,日本才履行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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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1 16:52:15 | 只看该作者
太可笑了,台湾是什么时候光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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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1 16:52:18 | 只看该作者
是你自己说的在1952年办理完全部的归还手续的。而我回答你在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被国际认可,成为中国唯一的合法国家,接管原+++国全部的权利。
请问全部的权利里面包不包括+++国对台湾的主权?
还是你想告诉我们,当年和日本签订归还手续的是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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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1 16:52:21 | 只看该作者
别人是左派愤青,你是什么?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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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1 16:52:24 | 只看该作者
我没有否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啊,只是认定台湾法理回归中国的时间是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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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1 16:52:28 | 只看该作者
我是尊重历史和法律的中间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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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1 16:52:32 | 只看该作者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被联合国承认,并且完全继承原+++国全部的权利。咋?+++国全部的权利里面没有台湾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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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1 16:52:36 | 只看该作者
你早就应该无语了。1941年12月9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发布文告,正式向日、德、意宣战。明确宣布:“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所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作废。”自中国宣战之日起,原清朝割让台湾给日本的条约就已经废止。从那一刻起,台湾从法律上讲就已经回归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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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1 16:52:4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已经在1945年行使了对台湾的主权,而且根据日本和盟国所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国从那时起就在法律上拥有了对台湾的主权,中国是先拥有了对台湾的主权,然后才开始进行光复工作的,拥有在前,光复在后,注意:台湾在1945年光复不是打回来的,而是日本人交出来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日本人凭什么交出台湾?日本人既然已经根据投降协定交出台湾,相关法律文本和事实都在前面,那1952年的条约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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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1 16:52:44 | 只看该作者
对中国人民来说,1941年向日本宣战,宣告废除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历史一切对日条约,就是恢复对台主权的开始,1945年10月25日,日本“台湾总督”安藤利吉依据天皇诏令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签具受降,便是中国恢复对台主权法律手续的完成。台独不高兴此计失效,争辩说,“赃物必须要强盗明言还给你,你才算合法收复。这是国际法!” 莫名其妙。哪里来的这般“国际法”?国际法无非是国际社会,首先是列强造就和承认的惯例。过去究竟如何不辩论,现在,中国(还有俄国韩国)从战败的日本强盗手中收回失土主权,无须它置喙追认(最多听它表示“尊重”),这是世界史的第一例吗?即便是,而今尔后,它就是国际法。
日本對臺灣的權力依據是什麽?正是《馬關條約》!在簽訂《馬關條約》之前,兩國都認爲臺灣是中國的。《馬關條約》被廢止,臺灣的主權自然回歸其原來的主權所有國——中國。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中國政府當然從日本手中收回台灣。只需要它事實歸還,不需要它"明言"歸還。被打敗在地的強盜,沒有對它的掠奪物的處置有任何置喙的余地。
在《日华和约》中,日本是在间接地确认废除《马关条约》,即承认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前提下,+++国政府认可了日本国在《旧金山和约》中的承诺内容,即对于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行为作出严肃的保证,永远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权原及请求权而已。
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書上簽過字了,該投降文件中有關的重要條款內容如下:
  第1 條:余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
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茲坦所發表,其
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第6 條:余等茲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茲坦宣
言之各項條款……
  投降書中這些對《波茲坦宣言》的承諾,實際上等於承認將台灣歸還中華民
國。日本投降書規定日本必須執行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執行,開羅宣言第四條明定日本必須將台灣歸還中國。波茨坦公告并沒有規定“只有簽過字的開羅宣言才可以執行”,所以開羅宣言簽沒簽字跟台灣要不要歸還中國沒有任何關系。日本簽署了投降書,那就按投降書的規定一條一條去執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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