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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主权确实属于中国
本人虽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谈公告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直认为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本人更多的是从历史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去考证的。与教科书有些不同。
一:台湾最早纳入中央政府版图的时间是1683年,而不是元朝时期。元朝和明朝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辖范围仅限于澎湖,决不包括台湾,当时澎湖隶属于福建同安县。在荷兰占领台湾之前,台湾还处于原始社会,不可能有行政管理机构。1662年郑成功收服台湾时,明朝已亡,而郑成功坚持反清复明,所以台湾当时也没有纳入中央政府版图,至到1683年康熙收服台湾,台湾才纳入中央政府版图。《雍正实录》证实了这一点,“台湾自古非中国领土,皇考始纳入版图”。
二:台湾于1952年完成归还中国的法律手续。台湾于1895年割让给日本,在1952年以前,台湾的主权在日本手中。1943年《开罗宣言》明言台湾要归还+++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声明《开罗宣言》的条件要实施,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日本承诺将台湾归还+++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本不是国际协定,只是二战时盟国的政策性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但《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日本承诺将台湾归还中国,这是国际协定,有法律效力。但日本只是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条件,虽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没有明确归还台湾的时间。直到1952年《+++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定,中国才完成收回台湾的法律手续。
三:+++国政府于1971年10月25日以前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1971年以前台北政府的邦交国远多于北京政府,并且拥有在国际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如果+++国政府当时不是中国的合法政府,那《+++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还有效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1年10月25日完成中国合法代表权的法律手续。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得中国在国际上的代表权,随后邦交国也超过了台北政府,获得国际普遍承认。
五:台湾之主权已于1952年归还中国,不论北京政府还是台北政府,台湾之主权确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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