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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香港3月15日电/著名两岸问题专家李家泉在《中国评论》月刊三月号上发表专文:《关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问题探讨》,作者从“何谓统一”的正名、台湾的政治定位、“一国两制”的组织形式、台湾特区政府架构、两岸政党关系、台湾“国际空间”问题、签订两岸和平协定等诸多方面,详细阐述了他的思考与设想。文章内容如下:
2008年春季以来,台湾岛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改善两岸关系的积极变化,特别是台湾的“海基会”和大陆的“海协会”,已经恢复功能,继“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成功访问大陆之后,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亦成功访问了台湾;两岸的间接“三通”已转为直接“三通”,即“大三通”,这是很大的进展,历史性的突破。而民进党呢,由于执政期间的贪腐严重,经济下滑,问题成堆,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早已一落千丈。目前的海峡两岸关系已出现和平发展前景,而且新执政的国民党和马英九团队在改善两岸关系上的态度是积极的,也提出了关于未来两岸关系的一些和平设想。因而,如何构建海峡两岸和平发展框架问题,已愈益提上议事日程。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关于“何谓统一”的正名
民进党人说,所谓统一,就是“一国两制”,就是“你是中央,我是地方”;“你吃掉我,我被你吃掉”。这完全是荒诞之言。台湾著名哲学教授、历史学教授王晓波早就说过:“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就地合法化。”1这是因为,两岸虽暂时没有统一,但“同属于一个中国”的事实,并无任何改变;两岸现在实行的是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也是事实。所以,所谓统一,就是把两岸客观存在的“一国两制”,转化为“主观认同”,也就是说,使现状“共识化”、“合法化”、“完善化”、“制度化”。这样做,当然还会有运作上的许多具体问题,有待两岸平等协商解决。
关于“一国两制”,也有一个正名或恢复名誉的问题。近几年来,笔者曾研究过包括“一国两制” 在内的102种关于如何解决两岸关系的各种构想、方案或模式,认为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是最科学,最理想和最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且它已被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所证明。台港澳三地的具体情况虽各有不同,但其同属于中国领土,同样适用“一国两制”原则,则是无可置疑的。这三个地区在实践“一国两制”时,做法上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不幸的是,具有分离主义倾向的民进党,完全不顾这一切,极力把“一国两制” 污名化和妖魔化,认为它不适用于台湾。尤其是在民进党执政的8年,更对“一国两制” 极尽污蔑诋毁之能事,因而在许多台湾民众中,“一国两制” 似乎成了“**统战阴谋”的代名词,从而早就打入冷宫了。看来,应该给“一国两制”恢复名誉,至少应该允许公开探讨,真理是会越辩越明白的。既然民进党的***主张,它的“一中一台”,它的“一边一国”论,可以在台湾四处泛滥,广为流传,为什么“一国两制” 就不可以在台湾公开讨论呢?!关于台湾政治定位问题
这当然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似乎没有把“领土”和“政权”严格地区别开来。所谓“领土”,是指一个国家所管辖的土地疆域,它是历史形成的客观存在;而所谓“政权”,则是在这块土地上人为形成的权力实体。
台湾和大陆同属中国领土,这是长期历史形成的客观存在,是不可以加以分割的。台湾虽曾先后被荷兰和日本侵略者抢占过,但毕竟都已收复。自1949年以来两岸虽因国共内战而至今尚未统一,但正如以上所说,其同属于中国的事实也并未改变。“台独”***主义者虽有心改变,但那是不可能的,也是决不允许的。正因为这样,一切所谓“两国两制”的模式,都是行不通的,是不能考虑的。
另一方面,目前的台湾与大陆又是两个互不隶属的政治实体,它是国共内战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能说是中央对地方的关系,其实行的也不是同一个政治制度。这两个政权,现在既然都不想以武力解决矛盾,那就必须以适当方式坐下来谈判。谈判当然是平等的,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也不是以大压小或以小傲大。也正因为这样,一切所谓“一国一制”的模式,也是不适用的,不能考虑的。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现海峡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历史上虽有严重的意识形态分岐,但毕竟都是爱国主义政党,必须共同维护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要认真地和共同地处理好带有***倾向的民进党问题,要争取他们,团结他们,化解歧见。两岸和解,中国统一,这决不是“卖台”,而是“爱台”,也是“爱国”。爱台和爱国是一致的。我个人坚信,中国***和全体中国人民爱国和爱台、反对***国土的立场是坚定的,不可动摇的。有人企图挑拨和分化两岸中国人和国共两党爱国合作的关系,相信也是不可能得逞的。
根据一国之内“领土”和“政权”关系,未来在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或对台湾进行政治定位时,必须兼顾领土的完整性和两岸现政权的平等性。要把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与历史在这个地区遗留下来的一个 “政权”区别开来。这样才有可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当然,这只能是一个中国,而决不是“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只要我们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相信对岸也会是通情达理的。
“一国两制”的组织形式
有关“一国两制”的统一模式,各方已经提出的都未见有超出邓小平所提出的原则构想。“一国两制” 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一国两制”的落实,就很难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而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把“一国两制”更加具体化、完善化和可操作化。作者个人建议,可以考虑以下原则:
(1)就台湾属于中国的领土来说,可以就地设置“中国+++国特别行政区”(简称台湾特区)。区旗可以用现在的“+++国”旗,这可以照顾到许多人对于这个称号的感情。这讲的台湾特区,只是“一国两制”的一个部分,它不同于港澳特区,不存在“矮化”问题。
(2)统一后可以统称“中国”,取消双方原有关于国家的称号,既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使用“+++国”;
(3)这个特区政府直属中央政府,它既高于内地现有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也高于港澳地区的特别行政区政府;
(4)这个特区政府可以设部、委组织,直接管辖台湾现有几个省市级单位;
(5)这个特区政府成员,根据台湾现行体制,可以新当选的执政党为主体组成,每选举一次就更迭重组一次;
(6)这个特区的少数核心成员,将平等地成为中央政府的当然成员,参加全国政权的领导管理,并随台湾新民选政府的产生而更选。 关于台湾特区政府架构
这个问题是前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于2001年提出的。他在当年9月10日在《21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国际论坛开幕式的讲话中,在谈到对台湾实行“一国两制”时曾列举了以下八条:台湾可以继续使用台币;继续保留军队;继续作为单独关税区;继续保持政府架构;大陆不收取台湾一分一厘的税收,不会调取台湾一分一厘的资金;台湾人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变;台湾企业家保有原有财产;台湾人事自主,大陆不派官员去台湾任职。2
其中第4条,即为“继续保持政府架构”,我曾就此按个人理解在香港《大公报》发表《“钱八条”与“一国两制”》文章,3认为这是“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某种具体化,是化解两岸矛盾、改善两岸关系、最终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好方案。
我在所发表的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何落实这个“保持政府架构”的问题,主张对台实行祖国大陆内地曾经实行过的“大行政区”模式。大陆建国初期曾设置有六个“大行政区”,每个大行政区都设有主席、副主席,设有若干个“部”和“会”,管辖几个省、市级单位,其权力仅次于中央而高于所辖省和市,人称“二中央”。如将台湾视同过去的大行政区一级,亦可考虑将“主席”、“副主席”改为“总统”、副总统”,这实际上不过是名称符号的变化而已,并保留现有“院”、“部”、“会”机构,管辖所属台北、高雄、台湾等几个省市级单位,又有何不可?4
作者亦曾考虑两岸实行“联合政府”模式,当然还是“一中”原则,如同过去的“+++国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关系,但仍相互保持自己独立运作的政治体制。
这里实际上是想把“大行政区”模式、“联合政府”模式、台湾现有“政府架构”,都融入上述“台湾特别行政区”内。这个“台湾特别行政区”, 如上所述,当然不同于现有港澳特别行政区,其少数核心成员平等参加新成立的中央政府,本质上就是联合政府;其政府架构类似大陆过去实行的“大行政区”制,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权力远大于过去的“大行政区”。这似乎可以被视为是从实际出发、照顾各方利益的推行“一国两制”的新形式和新方法。我还认为,这在本质上就是“国中之国”, 可以视为是对历史形成的台湾问题个别的特殊照顾。
两岸政党关系问题
两岸的三个主要政党,即共产党(红)、国民党(蓝)、绿(民进党),构成不等边的“三角关系”,可以保持相互间的交流和良性互动。民进党中有些人有分离主义倾向,相信这是历史形成的,也会在历史前进中消失,他们中有些人至今还在强调所谓“主权议题”,这是一种逆势操作,不符合主流民意,不能排除他们有可能在前进中自我解决。大陆和台湾都有民主党派,大陆有8个民主党派,台湾有130多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情况下形成的,也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应该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对方的政党制度,但相互间可以进行有益的接触和交流活动。
仅就中国大陆来说,主要是同台湾执政的政党打交道,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应吸收台湾民意机构推荐的若干代表外,全国人民政协也应同时吸收包括民进党在内的在野反对党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优秀分子参加。 关于台湾“国际空间”问题
总的应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求得合理解决,比如,参加联合国,可仿效联合国成立时的做法,即由国共两党共组代表团,现可改为两岸共组代表团;其他国际组织,应区别其主权性和非主权性分别解决。
至于两岸现有的对外关系,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不再互挖墙角。将来可否探讨这样一个方案:至少是过渡期间,凡与中国大陆有外交关系者,以大陆为主,派大使,台湾可派工作组参加;同样,凡现与台湾有外交关系者,以台湾为主,派大使,大陆可派工作组参加。大使馆或领事馆内,均由大使或领事馆负责人统一领导。遇到问题,未来可依两岸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进程,由双方随时协商处理。
关于签订两岸和平协定
应由双方具体协商,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来进行。其内容除应包括本文上面已经谈到的关于两岸政治定位、两岸政党关系、台湾国际空间等外,还可考虑包括:关于“九二共识”或“一个中国”的文字表述,关于“军事互信机制”,关于“政治互信机制”、“两岸协商机制”、“两岸共同市场”, 特别是关于“两岸和解的方向、原则和步骤”等。签订这样的和平协定,应有一个相互酝酿、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以便把两岸的互动纳入一个良性、健康和比较长期稳定的框架内。
2008年4月,胡Jintao提出的“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十六字方针,是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强调“求同存异”的产物,也是根据****大精神把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更加具体化和灵活化。这是对台指导思想上的一个新进展和新突破,与当前海峡两岸关系之所以取得重大进展是分不开的。希望两岸能够抓住目前这个历史机遇,把两岸关系继续推向一个新的更具发展前景的阶段。
注 释
1系王晓波教授本人,于1992年全国台湾研究会等单位联合召开的“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以后他本人始终坚持这一看法。
2《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9月11日。
3香港《大公报》2001年12月1日。
4见拙着《陈水扁主政台湾总评估》,华艺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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