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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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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1 11:2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先看一下两个台湾律师和大陆交流的例子。


        一个是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张铭清老人访问台南,在孔庙前面遭受民进党议员攻击,民进党立委叶宜津对此的解读是说“对敌人不必客气”。国民党立委就曝料叶宜津的先生就曾经在大陆念书,批评叶宜津根本是说一套做一套;叶宜津出面响应,以蒋介石的例子表示,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台湾TVBS报道,民进党立委叶宜津说,他的先生大陆念书是因为他是职业律师,他有很多台商的客户要求他去了解真正在大陆的状况,所以在那一段时间他去复旦大学念了一个EMBA,但是他们还是反对承认大陆学历。叶宜津说还说,举一个例子,蒋介石先生去日本念书,但是他一样抗日。蒋经国先生他去俄国念书,但是他一样抗俄,所以我要强调的是,“我跟我的先生,都认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请注意,这里的主题词是叶宜津的先生是台湾职业律师,也是台独分子,但是他要去大陆赚大陆这个敌人的钱,但这不妨碍他们继续宣扬台独,反对张铭清老人这样的敌人,并且对敌人不必客气。


        一个是陈致中律师叶大慧召开记者会澄清,表示自己作为辩护律师,是忠于当事人而不是忠于政治态度。他还爆料说,陈水扁现在的委任律师郑文龙也和他一起到过大陆。郑文龙则辩称,他到访大陆,是要为台湾发声,向大陆呛声。这里的主题词是陈水扁律师郑文龙声称大大陆来访问是要为台湾发声,向大陆呛声。
       海峡瞭望认为,显然开放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应谨慎。


       一、台湾律师逻辑思维混乱。阿扁也是律师出身。他的观点是他贪污是因为准备台湾建国资金,因此不是贪污,按照这样逻辑,全世界所有贪官都可以找出不是贪污的理由;叶宜津老公在大陆求学,念EMBA,明明是想拓展大陆职业空间赚钱,却说成是了解敌人,可以继续对敌人不必客气;郑文龙到最高了民法院访问,明明也是推展职业空间赚钱,却说成向打入呛声。可见这些人都是秦桧莫须有式的人物。


       二、可能借执业炒作政治议题。恐怕之前绝大多数人不知道郑文龙,但是接受陈水扁委任以后,就没人不知道郑文龙了。整天在电视上放话吸引眼球,他的媒体曝光度超过所有的台湾政治人物。郑文龙谈论的议题很少是法律观点,却大谈特谈一些政治议题,大声向马当局、台北地院、特侦组呛声,为陈水扁发声。显然,如果台湾律师借在大陆执业炒作政治议题,故意呛声是在预料之中的事情。大陆发面当然也注意到这个因素,所以制定规章限制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的范围,即只能从事大陆非诉法律事务,在诉讼部分只能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的诉讼代理人。但是以海峡瞭望处理涉台婚姻、继承案件的经验看,这部分案件也很容易涉及两岸敏感的政治议题。更何况,那些有心人士的刻意炒作。一些大陆律师已经在一些敏感的政治议题上翻云覆雨值得决策者借镜。


       三、对等开放。在两岸开放上,我们应强调最惠地区待遇,即两岸对等开放。在两岸交流方面,大陆很多都是单方面开放。台湾方面经常小题大做,例如毒奶粉事件居然要大陆海协会的道歉。但是大陆新娘在台湾被歧视,却未闻大陆的发声。开放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也是如此,甚至从未听说讨论台湾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执业台湾律师。因此我们要向台湾当局学习,在开放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强调两岸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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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1 11:27:25 | 只看该作者
对这个没有研究 不过开放应该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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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1 11:27:2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在这方面的知识是欠缺的,大陆早已开放台胞律师考试,1999年就有三位台湾人通过大陆律师考试,只是后来又禁了,但这三位还是继续在大陆职业,其中有一位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名毕业的台湾同胞不幸英年早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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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1 11:27:32 | 只看该作者
别害怕……总共加起来2300万……害怕会把13亿吃掉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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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1 11:27:36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5号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
    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大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大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并经当地地方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接收台湾居民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相关业务的律师指导实务训练。一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台湾居民实习。
    台湾居民实习,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执业的,由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准予执业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第八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第九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一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第十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应当加入大陆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大陆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取得大陆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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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1 11:27:39 | 只看该作者
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有法可依
  12月22日讯,《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吴爱英部长12月21日签发司法部令第115号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后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是大陆方面促进海峡两岸交流的一项重要决策。为落实这一惠台政策,司法部于2008年6月4日发布施行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据悉,今年共有600余名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中37名考试成绩合格。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的范围、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管理措施。其中大部分规定体现了对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鼓励和保护,例如,台湾居民的执业范围不仅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包括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增进两岸法律服务人员的交流,进一步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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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1 11:27:4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第一次开放台湾居民考试那一次1994年,我和他们一起考的,并通过了,那一次以后都禁止台湾人参加考试了,当时的考试是律师资格考试,不是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过了以后只是有律师资格,不能执业的,2009年一月司法部才发布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一位取得实习证的台湾居民是2009年1月23日来自台湾的朱襄阳,他日前拿到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成为第一位拿到这项律师证件的台湾人。请注意,严格说他还不是执业的大陆律师,而是实习律师。因为取得资格证以后执业大陆一直是禁止的,刚刚今年1月才颁发管理办法,所有律师都要先做实习律师,而不是律师,兔兔朋友,本人长期研究这个,你说的三位只是通过考试,不是取得执业证。
因此,截止我发稿为止,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台湾居民大陆职业律师,要等到一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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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1 11:27:47 | 只看该作者
律考、司考以后并不必然可以执业,必须符合执业条件还要经过实习才能执业,这是常识,兔兔看来要普及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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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1 11:27:51 | 只看该作者
我到覺得應該支持下,在這方面,大陸還是比較落後的,也不是說落後吧,應該是這方面的體制還沒有跟上時代,或者說不夠現代吧。很多時候人們不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雖然不知道具體會是怎么個現象,總體感覺還是應該支持下,其他的就交給政府去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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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1 11:27:58 | 只看该作者
鞭炮声吵醒了~~~上来浏览。~~~~~LZ写的文章揭示了一个台湾独有的现象:喝着娘血骂娘!`~~~~其实,政治主张不同价值取向有异甚至一些私利都能理解~~~~~可是,,民进党立委叶宜津的诡辩和狡辩令鄙人太鄙视了!~~~~~话说文明点就是,,民进党立委叶宜津有神经病~~~~~话说粗俗点,,民进党立委叶宜津就是婊子不如!~~~~~人活精神活口气,,叶宜津杂连最基本的道德常识也没有了呢?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尚知,吃人的嘴软用人的手短~~~~~~~,叶宜津的信义和良知喂狗了!~~~~~而且,,叶宜津这样的人好象在台湾还大有市场~~~不能不说是种悲哀了~~~~~~~最后,用句时髦语送给叶宜津之流:‘婊子找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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