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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纳入大陆劳工和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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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1 05:5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03-12 13:23:40  


  中评社台北3月12日电 (记者 康子仁)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保护对象由犯罪行为受重伤的被害人或死者的遗属,扩大到性侵害、家庭暴力、儿少犯罪、人口贩运等案件的被害人,大陆劳工和配偶也包括在内。

  根据“行政院会”通过的修正草案,提高犯罪被害人补偿金额,最高可达新台币210万元,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将更加完整,被害人也将受到政府更好的保护与照顾。

  修正草案中明定,家庭暴力或人口贩运被害人、儿童或少年及大陆、香港、澳门或外国籍的配偶或劳工等犯罪被害人,亦为保护措施协助对象,惟其他法律有相同或较优保护措施的规定者,仍应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本于人道,被害人为大陆、香港、澳门或外国籍的配偶或劳工时,免受平等互惠原则的限制。
  
  “行政院长”刘兆玄表示,犯罪被害人的不幸常受到社会的忽略,政府除要惩罚犯罪者,也要抚平被害人的伤痛,重建他们的生活。社会上常基于人权考量,有时犯罪加害人反而受到更多重视,而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往往在媒体上喧腾一时就被遗忘,但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也不容忽视。

  刘兆玄说,他曾多次前往探视犯罪被害人,对于犯罪被害人刻苦铭心的受创印象深刻,但是有一些人竟能够化悲愤为爱心,主动帮助更多的人,十分令人感动。“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往进步的方向修订,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要点包括,将性侵害的被害人纳为本法保护对象,得申请被害补偿金;而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系指刑法违反其意愿而强制性交或强制猥亵的妨害性自主罪被害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违反儿童及少年意愿的性交易犯罪被害人。

  “法务部”表示,此次修法也将增订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设置的法源依据;并放宽重伤或性侵害补偿金的申请人资格,除被害人得亲自申请外,并得委任代理人或由最近亲属或相关机关、团体代为申请。

  此外,本次修法也将增加最高金额新台币4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为补偿项目。因犯罪被害而死亡者的遗属、受重伤者及性侵害被害人均可申请本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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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1 05:57:31 | 只看该作者
雖然兩岸政治 軍事對立,但小馬還是逐漸的將國民待遇納入大陸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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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1 05:57:34 | 只看该作者
江西人民发来贺电:台湾正在和大陆良性互动,善意的举动一定能够有所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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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1 05:57:37 | 只看该作者
在大陆所有来大陆的不管是哪来的人,都受犯罪被害人保护.

台湾还口口声声人权,现在才有纳入大陆劳工和配偶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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