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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员工跳槽后泄密将付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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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1:1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对1996年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跳槽时千万不要向新雇主泄露原企业的技术秘密,否则将支付高额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条例》规定,企业可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条例》还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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