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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高职院校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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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6: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了解,新办法对高职院校设置“门槛”进行了严格规定,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59平方米以上,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0亩等。
  在师资方面,要求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100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校(院)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新办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特点,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职业学院”前冠以适当限定词。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得使用省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此外,高职院校筹建期限应不少于1年。
  惩处:四种违规行为将停止招生
  依照新办法规定,高职学校有四种情况将终止办学行为: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学校存在以上四种行为,将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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