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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天伦涉黑案一审判处其死缓罚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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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6:0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重庆网12月30日电 (李安江 银雪) 30上午,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伦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王天伦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5月,王天伦与他人合伙成立重庆永红食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保证永红公司有足够的猪源,王天伦安排王东明(另案处理)等人在合川区等地收购生猪。王东明及王天平、李沧海等人对不愿将收购的生猪卖给永红公司屠宰场的经营户夏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生猪强行拉至永红公司屠宰。特别是1999年3月以后,王东明先后招募了张应、杨玉华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对合川部分区域生猪收购市场的垄断。
  2003年7月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王天伦为达到垄断目的,安排王天平和王天秀等人巡查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等农贸市场,以保证上述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均来源于该公司。王天平、王天秀与李德勇等人多次对没有在该公司进肉销售的经营户进行语言威胁和殴打,迫使部分猪肉经营户从该公司进肉销售。王天伦还以支付工资为名收买原渝州交易城物管部主任刘朝忠,使其通过职务便利帮助王天伦等人对该市场猪肉销售形成垄断。
  王天伦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经济利益上亿元。王天伦还向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行贿数十万元,寻求非法保护,以帮助犯罪组织和组织成员逃避法律打击。
  王天伦等人通过长达10余年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过亿,给市场生猪收购、猪肉销售经营户及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强制。王天伦明知今普公司的屠宰场对生猪进行注水,仍将“注水猪肉”强行在其非法控制的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

  此外,王天伦团伙内成员唐友彬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0万元;彭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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